关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修订后的办法公布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2月5日财政部部务大会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实行。 #
主任谢旭人 #
2012年12月10日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了强化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议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
第二条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也称单位)中兼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人员,以及从事下述会计工作的人员应该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文员;
#
(二)对帐;
(三)资本、基金核算; #
(四)收入、支出、债权债权核算; #
(五)员工薪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
(六)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七)账簿; #
(八)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
(九)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
(十)其他会计工作。 #
第四条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出席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任命,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
第五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
第六条财政部委托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各自权限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山西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负责所属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
财政部委托铁道部负责高铁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财政部委托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民警军队后勤部份别负责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民警军队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
第二章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七条国家推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第八条符合下述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出席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一)遵循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规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以内不得出席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则故意销毁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财务会计报告,受贿、挪用公款,职务侵吞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规行为,被依法追究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出席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则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第九条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民警军队后勤部(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该对申请出席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的条件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容许其出席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十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课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或则珠心算)。
#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合格标准由财政部统一制订和公布。 #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课目推行无纸化考试,无纸化考试题库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建设。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管理相关规定由财政部另行拟定。
第十一条会计从业资格各考试课目应该一次性通过。
#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该在考试结束后及时公布考试结果,通知考试通过人员在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到指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放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该持本人有效身分护照原件,在规定的年限内,到指定的地点发放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发放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代理人发放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该持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分护照原件。 #
第十二条各市、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市级财政部门),山西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民警军队后勤部(以下简称中央主管单位),应该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管理范围,负责组织施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述事项:
(一)制订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
(二)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软件系统的建设及管理;
#
(三)接收并管理财政部下发的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题库; #
(四)组织举办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
(五)监督检测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并依法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
市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应该按照本办法拟定、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办法、考务规则、考试相关要求、报名条件和考试课目。 #
第十三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根据国家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四条财政部统一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款式和编号规则。
#
市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山西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分别负责本部门、本系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 #
第十五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出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第三章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
第十六条持证人员应该接受继续教育,提升业务素养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 #
持证人员出席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由财政部另行拟定。
#
第十七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该强化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
#
单位应该鼓励和支持持证人员出席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
第十八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该对举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规范培训市场,确保培训质量。
第十九条会计从业资格推行信息化管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该构建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下述信息:
#
(一)持证人员的相关基础信息; #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
#
(三)持证人员的变更、调转登记情况;
#
(四)持证人员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
(五)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六)持证人员遭到嘉奖奖励情况; #
(七)持证人员因违背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
第二十条持证人员的姓名、有效身分护照及号码、照片、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等基础信息,以及第十九条第(五)和第(六)项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该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该在核对相关信息后,为持证人员代办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
持证人员的其他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应该登录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进行信息变更,也可以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领。
第二十一条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应该及时代办调转登记手续。 #
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各市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主管单位各自管辖范围内发生变化的,应该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作证明(或户口证明、居住证明)到调入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领调转登记。 #
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各市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主管单位管辖范围之间发生变化的,应该及时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领调出手续。持证人员应该自代办调出手续之日起3个月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在调入地的工作证明(或户口证明、居住证明),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领调入手续。 #
第二十二条持证人员应该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有丢失,持证人员应该在履行公告程序后,填写补发申请表,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查证无误后,应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给以补发。 #
如有损毁,持证人员应该填写补发申请表,持损毁证书原件,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查证无误后,应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给以补发。
#
第二十三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推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
持证人员应该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期前6个月内,填写定期换证登记表,持有效身分护照原件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领换证手续。 #
第二十四条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可以撤消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 #
(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给与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
(二)赶超法定职权或则违背法定程序,做出给与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三)对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做出给与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
持证人员以误导、贿赂、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该撤消其会计从业资格。
第二十五条持证人员具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该注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一)死亡或则失去行为能力的;
(二)会计从业资格被依法吊销的。 #
第二十六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该将领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代办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发、调转、变更登记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须要递交的材料和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或则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进行公示。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示范文本应该置放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公场所,免费提供,或则由申请人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下载。 #
第二十七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该对下述情况施行监督检测:
#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二)持证人员换发、调转、变更登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
(三)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
(四)持证人员遵循会计职业道德情况; #
(五)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施行监督检测时,持证人员应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有关单位应该给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对违犯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揭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该及时查证、处理,并为控告人保密。 #
第二十九条持证人员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的处理处罚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则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