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出口退税政策的贯彻落实,对建立科学合理相对稳定的机制十分重要

近年,我国的出口退税新政仍然处于变动之中。为了解决出口欠退税款问题,发挥出口退税对出口商品结构的调节作用,国务院近来再度调整出口退税新政。这次新政调整与往年有很大不同,一是往年的新政调整都是退税率的调高或下调,而此次在下调部份商品退税率的同时,还调高了个别商品的退税率,并取消了欧盘等商品的退税;二是往年的新政调整都没有涉及退税款的分担问题,这次调整则改变往年中央财政全额负担的做法,改由中央、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款。 #
政策策的颁布并不意味着问题的彻底解决。常年以来,关于出口退税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出口退税率是否必须是收税税率;二是地方是否应与中央共同负担出口退税;三是能够取消出口退税的指标管理。正确认识这次出口退税新政调整的必要性,客观剖析新政调整可能形成的问题,对出口退税新政的贯彻落实,对完善科学合理、相对稳定的退税机制非常重要。 #
一、出口退税率是否必须是收税税率 #
出口企业及外贸出口主管部门觉得,出口退税率应当是收税税率,这样就能彰显征多少退多少的原则。政府财税主管部门则觉得,出口退税率太高,造成退税规模太大,财政无法承受,只能减少出口退税率。
出口退税率是否必须是收税税率?在哪些水平才算合适?综合考虑影响外贸出口的各类诱因,出口退税对外贸出口的作用,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定等问题,出口退税率可以高于课税税率。将所有货物的出口退税率保持在征税率的水平,既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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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增加出口退税率不遵守WTO的规定。根据WTO的规则,出口退税最大力度不能超过“零税率”,否则将被视为对出口产品的政府补助,遭到制裁。但一国可以按照自己的政治、经济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从实际出发,在法定课税税率以内,确定适当的出口退税水平,既可以选择退税和不退税,也可以选择多退税和少退税。 #
第二,出口退税只是影响外贸出口的诱因之一。在国际市场需求规模一定的情况下,出口商品竞争力是影响出口规模的主要诱因。出口退税之所以能发挥鼓励出口的作用,在于出口商得到国家出口退税后,可以通过增加出口商品价钱的方法提高其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但劳动力成本、原料成本、运费等都是影响价位的诱因,除价钱外,技术水平、品牌效应、售后服务等众多诱因也会影响出口商品的竞争力,为此,出口退税只是影响出口商品竞争力并因而影响出口的诱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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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国家降低或降低的出口退税并非全部由我国出口企业获得或承当。我国提升出口退税率时,外国进口商常常抬高我国出口商品价钱,国家降低的退税开支,有一部份弄成了外国进口商节省的进货成本。国家增加出口退税率时,我国出口企业降低的成本常常由三方面承当,一是供货企业在价钱上让一块,二是出口企业从赢利中消化一块,三是外国进口商消化一块。三方共同承当减小了增加退税率对外贸出口的负面影响。
第四,出口退税对外贸出口的支持力渡过大,会对出口形成负面影响。近年,我国许多出口商品运到外国后受到反倾销调查,中国早已成为反倾销的最大被害国,其中似乎不乏贸易保护的诱因,但也与我国许多商品竞相抬价造成价钱太低也有很大关系。出口商之所以能杀价,主要是基于国家的退税支持。在个别情况下,出口价钱被外商抬高后,出口量却没有降低,实际出口额反倒增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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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出口退税率调整,出口退税作为财政开支的一种形式,不能放在一种优先于其他各项开支须要而必须足额保证的地位。我国财政仍然面临强悍的开支压力,养老、教育、科研、环保等许多方面的开支缺口都很大。在这些情况下,应在统筹考虑各项开支须要和财力可能的基础上,相应安排退税总额的规模。 #
基于以上剖析,在确定出口退税率时,可以按照我国商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须要,在财政承受能力之内,对不同的出口商品推行不同的退税率。对国家鼓励出口并且在国际市场竞争力较差的一些高技术产品和机电产品,应将退税率保持在征税率的水平;对我国竞争力强的产品,如一些劳动力密集型商品、在国际市场占有垄断地位的商品,可以适当增加其出口退税率;对个别资源性商品、破坏环境的商品等,则应取消出口退税。
二、地方是否应与中央共同负担出口退税
按照目前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增值税属于中央地方共享税,75%归属中央,25%归属地方,往年出口退税全部由中央财政承当,造成中央与地方在增值税收入和出口退税的权利和义务上不尽一致,中央财政无法承受。因而这次出口退税新政调整将出口退减税由中央、地方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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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外生产和流通环节增值税收入归属的角度看,中央和地方共同分担出口退税有一定道理,但让地方分担出口退税也会形成一定的问题。若果由地方分担出口退税款,只能由出口企业所在地负担,并且出口退税是返还出口货物在国外生产流通各个环节收取的税金,每位环节的增值税实际是在不同的地方缴交,因为出口货物在出口环节推行免缴增值税的新政,出口企业所在地很可能没有从出口货物中征收一毛钱的增值税。在没有收税的情况下,让地方负担出口退税款,在道理上欠妥当。假如让出口企业所在地负担部份出口退税款,将造成出口越多,地方财政包袱越重的后果,地方政府鼓励出口的积极性将遭到影响,可能限制本地企业到其他地区竞购货物出口,或则追讨企业的退税款,对整个外贸流通秩序将形成负面影响。因而,对地方分担退税款后可能造成的问题应导致注重。
增值税的归属问题应当全面剖析。其实国外生产和流通环节的增值税由中央和地方共享,然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全部归属中央,这种税金有相当一部份被作为销项税抵扣了,直接降低了地方的增值税收入。因而,从权力和义务对等的角度看,中央财政负担全部出口退税款,不能说没有道理。
三、出口退税指标管理不宜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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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家对出口退税推行指标管理,退税指标无法满足出口退税的须要,是出口欠退税规模不断扩大的诱因。为此,外贸出口企业和出口主管部门仍然倡议取消出口退税指标管理。
表面上看,出口退税推行指标管理是造成欠退税的缘由,实则不然。指标管理仅仅是出口退税资金管理的一种方法出口退税率调整,指标安排不足才是更深层次的缘由,出口退税规模超出国家财政承受能力才是出口欠退税的终极缘由。因而,希望通过取消指标管理的方法解决出口欠退税问题是不现实的。并且,出口退税尤其是直接的资金退库,是财政开支的一种形式,不能不受预算总额计划的约束。依据《预算法》的规定,国家预算必须是完整的,所有的收入和开支都应当列入预算,出口退税是中央财政很大的一笔开支,不将其列入预算,不符合《预算法》的要求。因而,目前不宜取消出口退税的指标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