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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

2023-12-10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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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28日建设部令第166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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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强化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避免和降低生产安全车祸,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细则》、《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细则》、《安全生产许可证细则》,拟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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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列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子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省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施行监督管理。 #

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施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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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转租单位转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该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

第五条?转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转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该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领备案。 #

第六条?转租单位应该在签署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协议中,明晰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开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递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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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转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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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则严禁使用的; #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则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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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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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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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转租单位或则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该给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申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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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转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该构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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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该包括以下资料: #

(一)购销协议、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测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整修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车祸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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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历次安装初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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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该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授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

第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该在签署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协议中明晰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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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该与安装单位签署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合同书。 #

第十二条?安装单位应该履行下述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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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

(二)根据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测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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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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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拟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车祸应急搜救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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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初审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

第十三条?安装单位应该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该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该定期督察。 #

第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该根据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该开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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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安装单位应该构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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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该包括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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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装、拆卸协议及安全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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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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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

(四)安装工程初验资料; #

(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车祸应急搜救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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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该组织转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初验,或则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查机构进行初验。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初验或则初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

推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初验。 #

建筑起重机械在初验前应该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查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

检验检查机构和检验检查人员对检验检查结果、鉴定推论依法承当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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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该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初验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初验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放在或则附着于该设备的明显位置。 #

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该履行下述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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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照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举措; #

(二)拟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车祸应急搜救预案; #

(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显著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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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则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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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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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则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刻停止使用,去除故障和车祸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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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使用单位应该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常常性和定期的检测、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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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租约结束后,应该将定期检测、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转租单位。 #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协议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测、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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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须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该委托原安装单位或则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根据专项施工方案施行,并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须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则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根据专项施工方案施行后,即可投入使用。 #

严禁私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

第二十一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该履行下述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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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

(二)初审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

(三)初审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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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初审安装单位拟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车祸应急搜救预案; #

(五)初审使用单位拟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车祸应急搜救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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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

(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该组织制订并施行避免塔式起重机互相碰撞的安全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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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应该履行下述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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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初审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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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初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

(三)初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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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

(五)监督检测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

(六)发觉存在生产安全车祸隐患的,应该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责令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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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依法分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该协调组织制订避免塔式起重机互相碰撞的安全举措。 #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车祸隐患的,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该责成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刻停工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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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该遵循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迫使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殃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刻停止作业或则采取必要的应急举措后撤出危险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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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讯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该经建设主管部门考评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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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施行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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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统一的款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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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检测职责时,有权采取下述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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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求被检测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 #

(二)步入被检测单位和被检测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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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检测中发觉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车祸隐患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勒令立刻排除;重大生产安全车祸隐患排除前或则排除过程中未能保证安全的,勒令从危险区域撤离作业人员或则暂时停止施工。 #

第二十七条?负责代办备案或则登记的建设主管部门应该构建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档案,根据有关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统一编号,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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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违背本规定,转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述行为之一的,由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勒令责令改正,给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亿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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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依照规定申领备案的; #

(二)未依照规定申领注销手续的; #

(三)未依照规定构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

第二十九条?违背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述行为之一的,由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勒令责令改正,给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亿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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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

(二)未依照规定构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

(三)未依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

第三十条?违背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述行为之一的,由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勒令责令改正,给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亿元以下罚金: #

(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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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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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私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

第三十一条?违背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由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勒令责令改正,给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亿元以下罚金。 #

第三十二条?违背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勒令责令改正,给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亿元以下罚金。 #

第三十三条?违背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述行为之一的,由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勒令责令改正,给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亿元以下罚金;逾期未改的,勒令停止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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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依照规定协调组织制订避免多台塔式起重机互相碰撞的安全举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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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勒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刻停工整改的。 #

第三十四条?违背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述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与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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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觉违背本规定的违规行为不依法取缔的; #

(二)发觉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生产安全车祸隐患不依法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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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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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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