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企智库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本法规自2023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
为进一步强化和规范我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地税发[2008]30号)及相关文件规定,山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对《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2号)中《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为《办法》)作如下修订,特此公告。
一、将《办法》第一条更改为:“为了强化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行为,保证国家税金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地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施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地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地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地税函[2009]3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大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二、将《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第1目更改为:“1.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细则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让利新政的企业(不包括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让利新政的企业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大型微利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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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第1目更改为:“(三)应税所得率的确定和调整:1.结合我省地区经济情况、行业特征及企业规模,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标准确定。 #
四、将《办法》第八条更改为:“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密切配合,创立国国税联合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级地税机关。领导小组负责指导辖区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陕西网上税务局,确保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辖,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基本一致,确保核定征收工作的公平、公平。” #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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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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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
2023年11月25日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强化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行为,保证国家税金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地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施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地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地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地税函[2009]3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大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大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23]82号)的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民企业纳税人。 #
第三条核定征收适用范围。 #
(一)纳税人具有下述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凭证的; #
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该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
3.私自销毁凭证或则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
4.虽设置凭证,但帐目混乱或则成本资料、收入账簿、费用账簿残缺不全,无法查账的; #
5.发生纳税义务,未依照规定的时限代办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限期责令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根据显著偏高,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纳税人具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
1.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细则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让利新政的企业(不包括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让利新政的企业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大型微利企业);
2.汇总纳税企业(视同独立纳税人估算并就地收取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除外); #
3.上市公司;
4.建行、信用社、小额按揭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5.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
6.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 #
7.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 #
8.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 #
9.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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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法过渡。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法,推行查账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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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税务机关应按照纳税人具体情况,核定应税所得率或则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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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下述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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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支出,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支出的; #
2.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支出,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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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通过合理方式,能估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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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陕西网上税务局,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
(二)税务机关采用下述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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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则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仿的纳税人的税赋水平核定; #
2.根据耗损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断或测算核定;
3.根据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总额额定率核定; #
4.根据其他合理方式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式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式核定。采用两种以上方式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 #
第六条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税金的估算: #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估算公式如下: #
(一)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
应税收入额=收入支出-不收税收入-免税收入 #
(二)收入支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规定的收入总值,包括以货币方式和非货币方式从各类来源取得的收入。 #
(三)应税所得率的确定和调整:
1.结合我省地区经济情况、行业特征及企业规模,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标准确定。
2.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依照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主营项目应为企业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支出、成本(费用)总额额或则耗损原材料、燃料、动力数目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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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企业征收方法发生变更的(由查账征收变为核定征收,或由核定征收变为查账征收的)应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别表》中标明变更缘由。《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别表》一式三份,所得税管理部门一份;税源管理部门一份,作为纳税人征管档案;另一份送达纳税人执行。 #
第八条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密切配合,创立国国税联合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级地税机关。领导小组负责指导辖区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确保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辖,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基本一致,确保核定征收工作的公平、公平。 #
领导小组负责解决处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争议问题。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法、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有异议的,应该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据,税务机关经查证认定后调整有异议的事项。若存在较大争议且较难处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提请领导小组裁决。各领导小组之间存在争议的,提请上一级领导小组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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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纳税人年度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一经核定,原则上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调整。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则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
第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应该分类逐项公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主管税务机关应该根据以便纳税人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确定公示地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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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在核定应纳税款和应税所得率过程中,对纳税人提供经营信息和相关涉税资料不真实,导致核定征收税金过高的,或则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在纳税申报中隐瞒收入或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地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施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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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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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西安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新政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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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地税发[2008]30号)等相关规定,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对《陕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2号)中《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发布了公告,主要对以下问题进行了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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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充了不得核定征收企业中不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大型微利企业” #
本公告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第(二)项第1目内容进行了修订,补充了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细则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让利新政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并且不包括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让利新政的企业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大型微利企业。 #
二、调整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制订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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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第(二)项第1目内容进行了修订,其修订根据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大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因而调整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制订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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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取消了县(区)级领导小组拟定分行业应税所得率的规定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地税发[2008]30号)第六条“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密切配合。要联合举办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共同确定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共同协商确定分户的应纳所得税额,做到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辖,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基本一致”明确了应由市级税务机关确定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因此,公告取消了原公告中关于由县(区)级领导小组确定并公示分行业应税所得率的规定。 #
四、明确了我省分行业、分规模、分地区应税所得率标准 #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地税发[2008]30号)相关要求,综合审视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分行业税赋水平及核定征收执行情况,明晰了我省分行业、分规模、分地区的应税所得率标准,为新政执行的确定性和统一性提供了保障。该应税所得率标准将随我省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行业赢利能力、执行情况等诱因的变化而适时进行调整,确保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紧随经济发展的脚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