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办建设函〔2022〕18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市、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山西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和人员: #
为强化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范监理执业行为,我部起草了《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征询意见稿)》,现公开征询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登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网站(网址:)步入首页“通知公告”栏目浏览下载有关文件,通过传真、信函和电子短信等方法提出意见。 #
1.传真:。 #
2.通讯地址:上海市西市区白广路二条2号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司市场监管处(邮政编码)。
3.电子邮箱:。 #
意见反馈截至时间为今年3月31日。 #
水利部办公厅
今年2月28日 #
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
(征询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强化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范监理执业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维护公共利益和水利建设市场秩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细则》(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细则》(国务院令393号)《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建人规〔2023〕3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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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以下简称水利监理工程师),是指通过水利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职业资格证书),并根据本办法注册后,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
2013年12月31日曾经取得中国水利工程商会颁授的水利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本办法注册为水利监理工程师。 #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水利监理工程师的注册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水利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施行统一监督管理,施行水利监理工程师的注册。 #
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监理工程师的执业活动施行监督管理。 #
第五条水利行业组织应该强化水利监理工程师自律管理,鼓励水利监理工程师加入相关行业组织。 #
第二章注册 #
第六条水利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条件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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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家工程监理单位或则参与水利建设、工程管理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咨询、招标代理、造价管理、运行管理及科研院所等单位; #
(三)符合本办法第四章关于继续教育的要求; #
(四)无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予注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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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水利监理工程师根据其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作业绩,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8号)界定的专业类别,按专业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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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最多可以选择三个专业注册,且不得更换注册专业。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按资格证书原有专业注册。 #
第九条水利监理工程师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及注销注册。注册的申请、受理和代办在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进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定期公布注册信息,提供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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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须在服务平台上进行注册,补报申请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承诺并负责。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方式要求的,应该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须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方式要求的,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该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给以注册并核发水利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
第十条初始注册。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应该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
申请初始注册应该递交下述材料:
(一)承诺书(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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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初始注册申请表(见附件2); #
(三)劳动协议和社会保险参保交费材料(离休人员应该提供有效的退职证明、劳务协议和意外伤害保险参保交费材料);
(四)申请初始注册距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之日已超出1年时限的,应该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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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延续注册。水利监理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期满需继续执业的监理工程师注册系统,应该在有效期期满30近日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
申请延续注册应该递交下述材料: #
(一)承诺书(见附件1); #
(二)延续注册申请表(见附件3);
(三)劳动协议和社会保险参保交费材料(离休人员应该提供有效的退职证明、劳务协议和意外伤害险参保交费材料); #
(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
第十二条变更注册。水利监理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或执业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应该自与现聘用单位签署劳动协议之日或执业单位名称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原注册有效期期满时间不变。
申请变更注册应该递交下述材料: #
(一)承诺书(见附件1); #
(二)变更注册申请表(见附件4);
(三)变更执业单位的,应该递交与现聘用单位签署的劳动协议和社会保险参保交费材料(离休人员应该递交有效的退职证明、劳务协议和意外伤害保险参保交费材料)。 #
第十三条注销注册。水利监理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停止执业的,应该申请注销注册,递交注销注册申请表(见附件5)。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该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代办注销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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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刑事行为能力的; #
(二)申请在两个或则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
(三)年纪在70周岁以上(含)的; #
(四)不符合本办法第四章关于继续教育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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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刑事处罚且仍未执行完毕的; #
(六)隐瞒有关情况或则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被警告的,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1年的;
(七)以误导、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被撤消,自被撤消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八)因过失导致重大质量车祸被吊销注册证书的,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情节非常恶劣的,终生不予注册;
(九)因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吊销注册证书的,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引起重大以上(含)安全车祸的,终生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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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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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被注销注册或不予注册的人员,在具备注册条件后,可重新申请注册,按初始注册要求补办。申请人还须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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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水利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全面推行电子证照,与纸质证书具备同等法律效力。水利监理工程师依照有关规定自行制做执业图章。
第十七条水利监理工程师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图章失效: #
(一)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协议且未被其他单位聘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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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注册有效期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
(三)年纪在70周岁以上(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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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死亡或则不具有完全刑事行为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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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遭到民事处罚的; #
(六)其他造成注册失效的情形。 #
第十八条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权或按照利害关系人的恳求,可以撤消水利监理工程师的注册: #
(一)行政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批准注册的;
(二)赶超法定职权批准注册的; #
(三)违背法定程序批准注册的; #
(四)对不具备注册条件的申请人批准注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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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法可以撤消注册的其他情形。 #
申请人以误导、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批注册的,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该给以撤消。申请人基于本次注册的利益不受保护,并承当相应法律责任。 #
第十九条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注销注册手续,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图章作废:
(一)有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
(二)依法被撤消注册或则应该撤消注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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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
水利监理工程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水利监理工程师本人应该及时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销注册;聘用单位应该及晨报告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及晨报告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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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执业 #
第二十条水利监理工程师在执业中必须知法守法,秉持职业道德和从业规范,诚信执业,主动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测,强化行业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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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水利监理工程师可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造价与技术咨询、工程招标与采购咨询、工程项目管理服务以及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
第二十二条水利监理工程师应该根据规定在本人执业活动中所产生的监理文件上签字和加盖执业图章,并承当相应法律责任。更改经水利监理工程师签名和加盖执业图章的监理文件,应该由本人进行;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进行更改的,应该由其他水利监理工程师更改,并签字和加盖执业图章,更改人对更改部份承当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水利监理工程师享有下述权力:
(一)使用水利监理工程师名称,依法从事执业活动;
(二)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图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取代本人保管和使用;
(三)在本人执业活动中产生的工程监理文件上签名和加盖执业图章。 #
第二十四条水利监理工程师应该履行下述义务: #
(一)遵循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秉持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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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履行管理职责,执行相关技术标准; #
(三)在注册专业对应的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
(四)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 #
(五)接受继续教育,提升执业水平; #
(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别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第二十五条水利监理工程师不得有下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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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履行水利监理工程师义务; #
(二)在执业过程中,贪污、受贿或则攫取协议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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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执业过程中施行商业行贿;
(四)弄虚造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
(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监理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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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准许别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七)同时在两个或则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则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售注册证书或则执业图章;
(九)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
(十)遭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继续使用水利监理工程师名称,从事执业活动的; #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严禁的其他行为。
水利监理工程师有前款所列行为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第四章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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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水利监理工程师应该根据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理论知识,提高专业水平,以适应岗位须要和职业发展要求。
第二十七条水利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的内容包括监理专业技术人员应该把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相关技术标准,项目管理和工程建设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技巧等专业知识。 #
第二十八条水利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每年不多于30学时。申请初始注册距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之日已超出1年时限的人员,申请当初继续教育不多于30学时。被注销注册后重新申请注册的人员,自被注销注册之日至重新申请注册之日继续教育平均每年不多于30学时。 #
第二十九条水利监理工程师的继续教育方式包括面授培训、远程(网路)培训及学术大会、学术报告、专业峰会等。为水利监理工程师提供继续教育服务的机构应该构建完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如实开具继续教育证明,载明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学时,并加盖机构图章。鼓励为水利监理工程师免费提供远程(网路)培训。 #
第三十条水利监理工程师应该本着诚信的原则出席继续教育。发觉弄虚造假的,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当初继续教育学时记录为零。 #
继续教育机构应该本着诚信原则举办继续教育工作。发觉存在违法行为的,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勒令改正,或则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提请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勒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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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水利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等施行监督检测,根据诚信体系建设要求对水利监理工程师推行信用监管,归集、共享和应用相关信用信息,采取差别化监管举措。 #
第三十二条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测职责时,有权采取下述举措:
(一)要求被检测人员出示注册证书; #
(二)要求被检测人员执业单位提供其订立的监理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
(三)就有关问题寻问签订监理文件的人员; #
(四)纠正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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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发觉水利监理工程师违背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的,应该给以取缔,并根据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管理有关办法要求,将本单位或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出的责任追究、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信息报送至全省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应予注销、撤销、吊销注册或则勒令停止执业的,应该将违规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逐级报送至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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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水利监理工程师遭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规所得、没收非法赃物等行政处罚的,在全省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公开有关行政处罚的时限内,市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及社会团体可采取以下严格监管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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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信用评价、评比嘉奖、政策试点、项目示范、行业创新等事项中作为技术人员申报时,进行重点审查; #
(二)在资质资格管理中,限制享受“绿色通道”、告知承诺等便利服务;
(三)在日常监管中,适度降低监督检测频次。 #
第三十五条水利监理工程师在注册、执业等过程中,遭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停止执业、吊销注册证书、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或民事处罚,或则被相关联合惩戒部门纳入“黑名单”、符合联合惩戒举措的,在全省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公开有关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信息或则当事人纳入“黑名单”的时限内,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及社会团体可采取以下惩戒举措: #
(一)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信用评价、评比嘉奖、政策试点、项目示范、行业创新等事项中监理工程师注册系统,依法限制作为技术人员申报;
(二)划入水利建设市场重点监管对象,提升监督检测频次; #
(三)依法限制取得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等相关注册证书; #
(四)不得出席水利行业各种评比嘉奖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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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利监理工程师管理工作中,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与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
(一)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申请人申领注册或则赶超法定职权代办注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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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符合注册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或则不在法定年限内批准注册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四)借助职务之便,缴纳别人赃物或则其他益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则发觉违规行为不予取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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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附件:1.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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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初始注册申请表 #
3.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延续注册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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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变更注册申请表
5.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注销注册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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