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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2023-12-16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施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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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行为,促使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法治政府建设施行纲要(2023—2023年)》,拟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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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工程建设领域行使法定的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权。 #

本办法所称规范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法定的工程建设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通过制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视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程度、后果影响大小,合理界定不同档次违规情形,明晰行政处罚的具体标准。 #

第三条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未规定施行行政处罚可以选择处罚种类和幅度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该严格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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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使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应该坚持合法合理、过罚相当、程序正当、行政效率、教育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

第五条依法应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的工程建设行政处罚,包括下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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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资质的工程勘测设计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处以歇业整治、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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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注册执业证书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处以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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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应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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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觉须要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行政处罚的工程建设违规行为,应该根据法律法规、本办法和《裁量基准》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及时将行政处罚建议和相关证据材料逐级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收到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建议,或则直接发觉应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行政处罚的工程建设违规行为,应该根据法律法规、本办法和《裁量基准》确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施行行政处罚。 #

第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根据法律法规、本办法和《裁量基准》实施行政处罚,不影响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施行罚金等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依法应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做出行政处罚,并须要处以罚金的,由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出罚金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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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工程建设违规行为造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车祸,须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行政处罚的,车祸发生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该在车祸调查报告被批准后7个工作日内向下一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移送案件证据材料;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下一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的处罚建议后,应该在7个工作日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移送案件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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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收到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建议和证据材料后,觉得证据不够充分的,可以要求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补充调查,也可以直接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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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收到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建议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应该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该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第十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行政处罚,应该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集中行使部机关行政处罚权工作规程的通知》(建督〔2023〕96号)履行行政处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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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做出后,应该于7个工作日内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办事大厅栏目公示,并计入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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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该明晰履行歇业整治处罚的起止日期,起算日期应该考虑必要的文书制做、送达、合理范围知悉等诱因,但不得超过处罚决定做出后7个工作日。 #

发生安全车祸的建筑施工企业早已遭到扣押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的,对其施行勒令歇业整治处罚时,应该在折抵扣押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年限后,确定歇业整治的履行时限。 #

第十二条歇业整肃期间,企业在全省范围内不得以承接发生违规行为的工程项目时所用资质类别承接新的工程项目;对于设计、监理综合类资质企业,在全省范围内不得以承接发生违规行为的工程项目时所用工程类别承接新的工程项目。 #

增加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处罚的范围是企业承接发生违规行为的工程项目时所用资质类别。 #

勒令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处罚的范围是相应执业资格注册的全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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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该按照法律法规和《裁量基准》从轻或则减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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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该依法在《裁量基准》相应档次内从重处罚。情节非常严重的,可以按初一档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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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建规范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专家委员会,对重大的工程建设行政处罚提供咨询意见。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适时对本办法和《裁量基准》的施行情况,以及规范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情况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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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权限施行勒令歇业整治、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以及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处罚,应该参照本办法和《裁量基准》制定相应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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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在依法取缔工程建设违规行为中发觉涉嫌犯罪的,应该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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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实施。《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施行办法(试行)》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建法〔2011〕6号)同时废止。《住房城乡建设质量安全车祸和其他重大突发风波督办处理办法》(建法〔2023〕37号)与本办法和《裁量基准》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和《裁量基准》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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