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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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制度规定》第九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批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出席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本科学历,在药学或草药学岗位工作满5年; #
(二)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学院大专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草药学岗位工作满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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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结业或硕士学位执业药师报考副主任药师最新变化,在药学或草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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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 #
(五)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草药学岗位工作的期限相应降低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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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23年开始,相关专业比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在报名条件上,要求“在药学或草药学岗位工作的期限相应降低1年”。即取得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在药学或草药学岗位工作满6年;取得相关专业学院大专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草药学岗位工作满4年;取得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结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草药学岗位工作满2年;取得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在药学或草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出席2023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且有部份课目合格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的应试人员(不包括免两科的考生),其2023年合格课目考试成绩继续有效,并根据四年一个周期延后至2023年。 #
符合原人事部、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施行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以下简称原34号文)要求的大专学历报名人员,相关专业与药学、中药学专业都执行过渡期新政: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草药学岗位工作满7年,在2023年12月31近日可报考出席考试。考试成绩有效期按原34号文规定的2年为一个周期滚动管理,各科目成绩有效期最迟截止2023年12月31日。 #
二、免试部份考试课目的条件 #
依据《考试办法》第四条,符合《制度规定》报考条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药学或医学专业中级职称并在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出席“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课目的考试;取得草药学或西医学专业中级职称并在草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出席“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课目的考试。
符合免试部份课目的报名人员,取得中级职称与在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中级职称的类别为从事药学或草药学岗位工作获得的药学、医学或医药学专业中级职称。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医技、护理工作的部长(副校长)医师、主任(副校长)技师、主任(副校长)护师,从事高等高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院长(副院长)等不符合免考两科的条件。中级职称应于报名截至日之前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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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免试部份课目的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报名人员,其成绩从2023年开始,推行2年为一个周期滚动管理执业药师报考副主任药师最新变化,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课目。出席2023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免试部份课目的人员,其考试成绩有效期根据原34号文规定执行,其合格课目考试成绩仅在2023年度有效,不滚动至2023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且连续从事药学或草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符合原34号文中《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施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免考两科条件的药学或草药学专业大专学历的报名人员,在2023年12月31近日可继续按免考两科申请报考出席考试,其考试成绩有效期按原34号文规定执行,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课目。在过渡期过后,大专学历不再符合《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报考条件,也就不能按免考两科的形式申请出席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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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学历(学位)证书的要求
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学位,是指属于国民教育系列或则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认可的学历、学位,应有国家认可的文凭颁授权力的中学及其他教育机构所颁授的学历、学位证书为账簿,只取得肄业证书、结业证书不能报名。本科及以上的学历和学位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电大开放教育、网络远程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所颁授的学历或学位证书。大专学历应为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招生计划内的中等专业中学颁授的学历证书,不包括职业中学和技工中学颁授的学历证书。 #
报名条件中的“第二学士学位”,是指依照《高等中学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87)教计字105号),在学院专科结业获得一个学士学位后,再攻读且取得的纳入国家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计划的学士学位,在层次上属于学院专科后教育。一个专科学习阶段跨专业必修课程获得的“双学位”或一个专科学习阶段获得中外合作办学授予的“双学位”“联合学位”,不属于第二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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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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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条件中要求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普通高等中学高等职业教育(大专)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和《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普通高等中学专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中学高等职业教育(本科)专业目录(2023年)》等规定,对照学科目录来划分。 #
五、“相关专业”的划分 #
报名条件中“相关专业”的划分,在《制度规定》《考试办法》实施过渡期内,参照《关于发布2023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取专业参考目录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23〕31号)执行。该考取专业参考目录,包括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和相关专业,其中纳入考取专业参考目录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以外的专业,属于考取专业要求中的“相关专业”,详见《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取专业参考目录》(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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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药学或草药学岗位工作”的划分 #
报名条件中“药学或草药学岗位工作”,限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领域和执业范围内的工作,即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中的药品质量管理工作和药学服务工作。医师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护士的护理工作,医药高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化装品销售工作,不等同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中规定的药学或草药学岗位工作。取得临床医学、中医学类、护理学类专业学历、学位的,假如从事药学或草药学岗位工作,且满足从事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期限要求,可申请出席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假如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执业医师活动或从事护理工作,则不符合“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报名要求。
七、专业岗位工作期限估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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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岗位工作期限估算截至日期为考试当年度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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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人员从事的非药学、非草药学工作时间不估算为专业岗位工作期限。未取得结业证书前的实习经历不记入专业岗位工作期限。加拿大工作经历不估算为考取条件要求的专业岗位工作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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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第一学历并出席工作,再以成考、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后取得的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学历报名的,可累计取得第一学历至报名年度期间的实际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期限。超过半年的一年制学习时间不估算为专业岗位工作期限,一年制学习前后的实际专业岗位工作期限可累计。 #
八、港澳台市民报名规定
港澳台市民可以报考出席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参照《制度规定》办理。港澳台市民持大陆高等中学结业证书的,可以直接补报相关信息;持台湾、澳门、台湾地区或则美国高等中学学历或则学位证书考取的,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