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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12-23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各省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北京、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滨州、菏泽市水务(水利)局,北京、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山东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

现将《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印发给大家,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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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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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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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 #

管理办法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深入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充分发挥创建示范活动推动作用,提高建筑施工本质安全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安全生产领域变革发展的意见》《山东省安全生产细则》《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暂行办法》及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是指楼房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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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安全文明工地)的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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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省安全文明工地的申请、培育、核查和资料报送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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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省安全文明工地根据“企业自愿、动态管理、全程培植、公平公平”的原则进行申报培植,不缴纳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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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培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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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申请培植省安全文明工地的工程应达到以下规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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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一施工单位施工的,楼房建筑工程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装潢家装工程造价在2000亿元以上且工期超过3个月,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在5000亿元以上且工期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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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两个及以上施工单位联合申报的,楼房建筑工程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在1.5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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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程规模未达到上述规定,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成效非常突出,或则具有代表性的标志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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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申请培植省安全文明工地的工程应满足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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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建设规模达到第五条要求,工程项目信息已录入全国工程质量安全信息化监管系统; #

(二)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代办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由市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施行安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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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编制省安全文明工地创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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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申请与培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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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在申领建筑施工许可(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由施工单位向市主管部门提出培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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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列为培植对象,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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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列为培植对象的工程,应在工地出入口两侧显眼位置设置《山东省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培植公示牌》(见附件),向社会公示相关信息和监督电话,全过程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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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市主管部门应结合日常监督和标准化考核工作,对省安全文明工地培植对象进行指导,提高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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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纳入培植对象的工程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取消培植资格: #

(一)发生施工安全责任车祸或其他严重不良风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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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扬尘预防、疫情防治等问题遭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

(三)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

(四)未按规定举办标准化自评或弄虚造假的; #

(五)不按规定支付农户工薪水的; #

(六)未依法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或私自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的; #

(七)存在其它违规违法或不良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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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列为培植对象的工程,应在工程量完成50%至80%期间山东住房与城乡建设厅,由施工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市主管部门申请省安全文明工地核查。 #

市主管部门对申请核查的培植对象进行现场核查,达到以下条件的提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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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第五条、第六条条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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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规定举办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资料齐全有效,主管部门对项目阶段性考核达到“优良”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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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以及双重防治体系建设、智慧工地建设、施工扬尘预防、疫情防治、先进工艺应用、安全工法创建、安全标准制订、建筑垃圾源头管控等方面具有较高水平; #

(四)承建各方守法守规,信用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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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存有第十条所列情形。 #

第十二条市主管部门提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复核时应递交以下资料: #

(一)市主管部门根据第十一条核查时产生的全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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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项目培植申请、培育举措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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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程项目复核申请、创建过程产生的影像资料; #

(四)其他应递交的资料。 #

第十三条省安全文明工地分为“标准化工地”和“示范工地”两个等级,“示范工地”优于“标准化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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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省安全文明工地从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推论为“优良”的培植对象中复核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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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主管部门核查后,符合条件的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复核确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复核,标准化工地按10%比列抽验,示范工地全数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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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条例和评价标准另行拟定。 #

第十五条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复核确认合格的培植对象,工程安全监督中止后,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推论为“优良”的,通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官网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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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布为省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或省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不颁授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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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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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市主管部门应鼓励本地区在建工程施工企业积极申请培植省安全文明工地,加强指导力度。培植省安全文明工地情况将作为对各地安全生产工作的年度考评参考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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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对公布为省安全文明工地的,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协议约定,落实创优奖励等激励举措。 #

第十八条对省安全文明工地的承建单位,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列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施行差别化监管,鼓励其出席工程建设领域各种评比评比。 #

第十九条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或经省、市主管部门现场复核不合格的,取消省安全文明工地培植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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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对已公布为省安全文明工地的项目,发觉存在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市主管部门应提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给以撤消,按规定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给以公开爆光。 #

第五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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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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