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期货业协会第一条提高期货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素养与专业素质

《期货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规则(试行)》于2008年4月30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
中国证券业商会
第一条为提升证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素质与专业素养期货从业资格,保证从业质量,根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从业人员指根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和《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规则》获得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 #
第三条从业人员在从业期间应该出席后续职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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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由中国证券业商会(以下简称商会)统一管理,培训内容、培训要求由商会负责统一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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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从业人员所在机构应该提供必要条件,支持、保障本机构从业人员接受后续职业培训,完成培训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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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商会制订后续职业培训大纲期货从业资格,内容包括证券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期货专业知识等方面。后续职业培训必须符合培训大纲的要求。
商会依据证券市场发展须要发布后续职业培训指导意见,确定培训的重点。 #
第七条从业人员每五年的后续职业培训时数累计不多于18个学时。其中证券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方面的培训不多于3个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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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因下述情形未完成后续职业培训要求的从业人员,可以向商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后延一个年度:
(一)在境外工作半年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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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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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病半年以上未能正常下班的;
(四)商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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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商会负责组织证券经营机构中级管理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其他从业人员的后续职业培训可以由商会组织,也可以由商会委托其他机构组织。
第十条取得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则被注销从业资格的人员连续三年未在机构从业的,在申请从业资格前三年内应出席累计不多于18个学时的后续职业培训并应该通过培训考评。其中证券法律法规、期货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培训时数不多于3个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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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商会为遭到纪律惩戒的人员组织专项后续职业培训,培训内容为证券法律法规、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培训方法为集中培训,并进行考评。
第十二条商会对培训记录进行登记管理。机构可以通过商会数据库查询本单位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记录,从业人员可以通过商会数据库查询本人后续职业培训记录。 #
第十三条从业人员不按规定出席后续职业培训的,由商会根据有关规则给以处理。 #
第十四条本规则所称每学时为45分钟。 #
第十五条本规则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自施行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