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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客户业务的取舍律师应根据客户的需求的发现

2023-12-29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律师对于潜在顾客,可通过关注其企业行业特点、商业模式、产业链前后端、行业发展趋势,以及企业发展战略、发展目标、成长历史、经营业绩、产品或服务品牌、知识产权、业务范围等,便于了解目标顾客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并制定适合的营销策略。 #

3.2法律服务需求的发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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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剖析潜在顾客的需求时,除剖析相关行业的法律规范体系及企业涉及的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税法等共同涉及的法律规范体系外,还应关注企业以前出现过的问题、同行业其他企业以前出现过的问题、处理法律事务的偏好等,以便了解其具体的法律服务需求、可能须要的法律事务类型,以易于服务协议洽谈的顺利进行。 #

3.3法律服务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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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法律体系在不断建立过程中,而社会的法律服务需求也在不断向更高的管理和战略层面发展、向更深的操作层面延展、向更宽的行业及领域跨径交叉,因而鼓励律师结合市场需求和自身的知识结构并参考《律师业务目录》中列出的内容,不断创新、开发新的业务领域。 #

同时,还可结合信息化的发展趋势和其他领域的业务创新,不断探求新的法律服务模式,以更为丰富的形式提供法律服务。 #

3.4法律服务的专业化 #

为提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鼓励律师法律服务向专业化发展,即在特定的专业领域和细分市场向顾客提供专业、细致的服务并降低同业竞争的同质化。 #

3.5防止不正当竞争 #

律师在开拓潜在顾客和营销企业法律顾问业务过程中,应遵循相关法律及律师行为规范的相关规定以保证开拓形式的正当性,防止以不正当竞争或虚假宣传等形式争取顾客。 #

3.6顾客业务的抉择 #

律师应依照顾客的需求和自身的业务领域、工作经验、工作时间等,综合考虑是否有充分的能力和资源为顾客提供良好的服务,必要时考虑以整所团队对外合作的形式,或在征得顾客同意后与其他所律师共同提供服务的方法,防止因能力或其他方面的限制而影响服务质量并造成律师执业风险。 #

3.7法律顾问服务的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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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以招投标形式确立法律顾问服务关系的顾客,律师事务所应该认真了解相关招标文件的要求并结合自己的资源水平、业务经验等实际情况决定收费标准以及是否参与,防止因恶性竞争而造成成本偏高或因工作经验等诱因难以胜任相关工作而引起的执业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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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利益冲突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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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与顾客订立法律顾问协议前,应按照《律师执业防止利益冲突规则》的规定,由律师事务所按利益冲突审查的要求,审查是否与律师事务所的现有顾客存在利益冲突,尤其是核实现有顾客的代理协议或法律顾问协议中有无利益冲突方面的非常约定条款,防止因利益冲突而形成执业过错。 #

对于可能形成利益冲突的潜在顾客,应依照法律规范、律师行业规则以及与顾客间服务协议的规定执行,对于根据前述内容仍然未能划分的,可采取披露、签署谅解备忘录等方法处理。 #

3.9服务内容的梳理及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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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问律师应与顾客充分沟通,展示法律服务的价值、启发其对法律服务的认识、发现其法律服务需求,并引导顾客明晰具体的法律服务需求,以及法律顾问服务的形式、范围、要求等,并可在服务协议中明晰。 #

法律顾问服务的实现方法,可分为常规服务、上门服务、派出服务、巡回服务、远程服务等方法,因不同服务形式的成本不同,应在确定收费标准时加以考虑。 #

3.10法律顾问服务事项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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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协议是律师事务所与顾客构建法律服务关系并委派顾问律师完成工作所达成的一致,也是顾客与律师事务所构建的权力义务体系。常规法律顾问服务事项,可参考各地律师商会的推荐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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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的酬金由律师事务所统一缴纳,顾问律师不得直接从聘请人处缴纳任何酬劳。但可在协议中约定,顾问律师在为聘请方提供法律服务时,必要的交通费、差旅费等由聘请方承当。其他如基本费外的免除或降低条件等,也应在法律顾问协议中明晰约定。 #

法律顾问协议应该由聘请方与律师事务所订立,并通过正规渠道支付货款、提供收据。 #

3.11对聘请方单位的了解 #

律师事务所在与聘请方签署企业法律顾问协议前,应对聘请方资信进行调查或查证,调查查证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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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依法组建、合法存续; #

(2)目前的基本状况; #

(3)证照上所核准的经营范围; #

(4)实际上的主营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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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聘请法律顾问的基本目的及要求; #

(6)具体的联系人、通信地址等。 #

倘若涉及自然人,还应了解其国籍及居住地(以证、照为准)、职业及其他自然状况、聘请法律顾问的基本目的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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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法律顾问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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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协议应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 #

(1)事务所的名称、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以及双方的住所地、通讯方法等身分事项条款; #

(2)法律顾问服务的工作范围、工作方法、工作地点、顾问律师、授权范围等,必要时还可降低工作量、服务质量等要求; #

(3)法律顾问协议履行时限及起止时间,法律顾问费用的种类、金额及支付方法,以及法律顾问协议是否续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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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各方的毁约责任,以及因任何一方毁约而发生协议变更或解除时的处理以及损失承当形式; #

(5)双方为履行法律顾问协议而必须具备的硬件条件、工作插口、指定联系人,以及须要常驻现场办工时的办公条件要求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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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解决争议的处理原则及解决方法,协议终止及中止的条件、最终处理时的法庭管辖、合同的生效等条款,尤其要明晰无固定时限的法律顾问协议的解除条件。 #

除上述常规工作内容外,其他特别规类型的法律顾问服务,如各种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应与聘请方明晰工作范围、工作方法、收费方法等问题,以易于协议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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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对于法律服务的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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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应该在签署企业法律顾问协议时提醒聘请方双方的工作交接事项,以提升工作效率、确保工作质量,包括但不限于以风险提示书等方式提醒聘请方关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领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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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事务所及其委派的顾问律师,仅在授权委托范围内依法独立提供法律服务,有权拒绝为施行违规行为及违反事实、违背律师职业道德等行为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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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聘请方应就其刑事行为,所提供的法律根据、证据、文件的真实性等自行承当法律责任及不利后果,受聘方通常不作真实性方面的实质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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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聘请方递交处理的法律事务,应该提供明晰的工作目标、质量要求、完成时间等工作需求指示,并预留足够的工作时间。 #

第四章法律顾问服务的实现 #

4.1对聘请方情况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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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从事法律顾问业务,应通过聘请方网站、宣传册等关注聘请方的基本情况,并同时关注其所在行业的普遍情况,以及与该企业、该行业相关的法律环境状况,以以便更深入地提供适宜聘请方或其行业实际情况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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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确定法律顾问服务关系后,顾问律师应尽早熟悉聘请方的内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性质、经营范围、内部组织结构及负责人、隶属关系、主要关联方等,便于了解其法律服务需求及管理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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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法律事务与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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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应该理解,许多顾客存在的问题是系统问题而非个案问题,因而应该具备一定的企业管理知识,便于在直接处理法律事务的同时能从企业管理的角度理解企业的需求或工作成果质量标准,并尽可能使解决方案以便企业操作和实现其发展目标,进而为律师业务开拓更为宽广的空间。 #

4.3对工作任务的明晰 #

在接受聘请方的工作指示时,除具体的工作内容外,还应与聘请方明晰工作目标、完成时间、质量标准、内容要素,以及相关事务的背景情况、处理中的主要风险、主要防治目标等,以以便充分满足当事人的服务要求。 #

4.4工作质量的确定及控制 #

顾问律师应按聘请方的工作指示和需求确定完成工作的质量。一般情况下,应以实现聘请方工作目标为导向,完成相关法律事务并确定相关的工作质量标准。同时,视当事人的接受程度,以合适的方法叙述及递交工作成果。 #

律师事务所应定期听取顾问律师的工作汇报、定期走访聘请方征询意见,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

顾问律师因故不能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时,律师事务所应该与聘方协商另行委派顾问律师,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和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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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法律问题的督查 #

顾问律师在为聘请方提供法律意见前,应该充分了解所交办事项的预期目标及背景资料,并通过充分的法律督查以及必要时的尽职调查,便于在充分认识、理解法律环境的前提之下,为维护聘请方的合法权益找出解决之道。 #

顾问律师的法律督查应充分注意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强制性质量标准等不同层面的合法性要求,以确保推论的确切性。 #

4.6必要的尽职调查 #

在为聘请方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通常对聘请方所提供的资料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不作实质审查,但聘请方所提供的其他方的文件除聘请方声明外,应该视须要进行相关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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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必要,对涉及其他方身分事项、资产状况、法定资格或资质等事项,应该通过尽职调查查证其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但具体视聘请方需求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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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专业人员及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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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问律师对于法律顾问工作中涉及的专业知识,应建议聘请方交由聘请方相关部门解决,律师的意见仅供参考且相关意见并非律师职责,以免引起执业风险。 #

对于法律顾问工作中涉及的与技术人员的合作,应该明晰相关技术问题以技术人员的解释为准,律师不进行实质性审查。 #

4.8法律顾问服务的配套工作 #

律师事务所为聘请方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应注意构建完善规范化的服务体系,从商务礼仪、工作技能、文档管理、聘请方接待维护等制度建设和业务培训,以及工作流程、文书格式等方面的标准化等质量控制,以确保服务质量的标准化以及自身整体实力的提高。 #

4.9工作记录及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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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问律师在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应该记录为聘请方提供服务的交办事项、工作要求、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成果等相关事项,原则上做到一次一记、一事一记,以便不断积累工作经验,以及总结后提升工作质量及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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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法律顾问工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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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问律师可定期或在年度法律顾问服务终了时,或单项法律顾问服务终了时,以工作成果报告的方式将工作记录整理成工作报告等形式递交给聘请方,以便说明工作情况、工作量情况等,供下一阶段合作时的调整收费参考或工作改进根据。 #

4.11执业风险的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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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问律师在履行法律顾问合同期间,应严格根据协议规定提供法律服务,防止服务与协议要求不符或因工作过错、过错而导致顾问单位的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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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律师应不断改进工作程序和工作方式,以确保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对于顾问单位的系统性问题,应建议其通过建立相关制度、流程、文本体系等管理手段加以解决。 #

4.12非法要求的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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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及顾问律师应就其所提供的法律意见的合法性承当法律责任,但对聘请方提出的违规要求应该拒绝,以防止聘请方及律师身陷更大的风险,并维护职业的尊严。 #

同时应解释相关违规行为的后果,并建议顾问单位遵循法律规定,以防止相关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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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特殊法律问题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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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对突发风波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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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聘请方所遇见的突发性的法律事务,如群体性风波、突发性事故、影响巨大的媒体报导、情绪兴奋的投诉、肢体冲突等,顾问律师应该协助聘请方冷静处理,首先确保冲突缓和以尽最大可能防止直接悲观后果的形成,再尽最大可能消弭局势,以免遭到更大的不利影响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尤其应防止因处理举措不当而造成不利影响的扩大。 #

5.2对法律培训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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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聘请方要求的法律知识培训,应尽可能根据观众的层次、需求,从生动性、实用性角度解释相关的法律规范,并解释相关案例的关键所在以及法规规定的影响、实际工作中的注意事项等,必要时以精美的图表等形象生动地展示所要宣讲的内容,防止只述说无趣的法学理论。 #

5.3对诉讼事务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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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问律师针对聘请方早已发生的争议,应该尽可能从企业利益角度考虑更为稳当的解决方案,假如与聘请方有争议,则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调解、出具律师函等方法解决争议、维护权益企业法律顾问考试,防止简单地采用诉讼手段解决问题而损害聘请方利益。 #

5.4对协议事务的处理 #

顾问律师参与聘请方的协议事务,在协议审查、修改、起草中均应以交易目的为导向,优化安排协议中的法律关系和商务内容,以实现质量与安全的平衡,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和法律风险的最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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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问律师在处理协议事务,包括参与协议磋商过程中,应以其中的法律条款为主,并对可能形成法律风险的商务条款、技术条款加以关注,但相关内容应以相关专业人员的意见、是否交易及具体条款的确定以聘请方意见为准,律师仅提供参考意见或建议。 #

5.5对咨询事务的处理 #

对于聘请方的其他咨询事项,顾问律师应在向其解释相关法律规定、提供参考解决方案,排忧解无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同时,应尽可能用稳当的方法将各种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避免加剧不稳定诱因,导致更大的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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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对于国有企业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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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问律师在兼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中,应该参照国家相关部门对于中央企业的法务工作要求,除常规的协议审查外,逐步介入企业的决策审查、制度审查,并向聘请方企业规章制度对于企业发展的推动作用,以及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的互相作用、功能搭配,帮助企业建立其管理构架、规章制度体系、流程体系,同时确保其相关规章制度的合法化。 #

5.7帮助企业建立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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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问律师在帮助聘请方建立规章制度时,应注意制度、流程、文本的标准化和体系化,能够使规章制度发挥最大的效能,并充分考虑管理手段与绩效考评、激励机制的关系,既提高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又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帮助企业构建合理、规范的完整管理规章制度体系,包括但不限于: #

5.7.1基本管理制度,即与公司整治结构相关的职能设置、各类大会议题、表决方法等,以规范公司决策、治理中的秩序并促使其合法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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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业务规范体系,正式企业在计划、采购、生产、销售以及广告、知识产权、技术开发、人力资源、财务与资产、公共关系、企业文化等方面的工作内容加以规范化、合法化和体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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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行为规范体系,即协助企业按整个企业组织结构,明晰各部门、各职位的工作范围、责任范围等,并产生书面规范,尤其是负责对其合法性的审查以及整个体系中存在的法律风险的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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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 #

顾问律师应促进企业以法律风险管理的视角,面对虽未发生但极有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采取系统梳理、制定防治举措并植入现有管理制度、管理流程、各类文本的形式,以管理手段系统、全面地解决法律风险问题,并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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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风险可分为公司整治、合同管理、采购、生产、储运、销售、知识产权、人力资源、广告宣传、售后服务等模块,企业可依照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模式采取防范举措,从制度、流程、文本体系上避免常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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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协助企业提高协议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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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管理对企业经营是不可或缺的,防范协议法律风险即可防范绝大多数企业风险。在该领域,顾问律师可向企业提供以下服务: #

5.9.1构建标准化的协议文本体系,在广泛搜集企业常用协议文本的基础上梳理出企业的常用文本并加以分类,以产生体系; #

5.9.2按照企业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环境的要求以及企业的主观意愿,对常用协议文本进行格式的规范化、内容的精细化更改,在不影响企业的使用习惯和生产营运的前提下,提升协议文本的安全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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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在前三者的基础之上,帮助企业构建协议管理制度、合同管理流程,明晰各部门、各职位的工作界面和职责,以制度化、程序化、标准化的方式进一步防范协议法律风险,产生事前防治、事中控制、事后补救相结合的法律风险管理系统。 #

5.9.4协议管理体系应覆盖供应商管理、合同磋商、合同文本使用、合同审批、授权委托、图章使用、合同签署、合同履行、争议处理、售后服务,以及协议登记、合同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测、合同管理统计剖析等全方位的防范体系。 #

5.10重大事项的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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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问律师在受委派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如遇重大法律问题,或因参与重大项目法律服务、参与商务协议磋商而须要事务所配合时,应及时向律师事务所汇报以调配资源确保工作质量及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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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及顾问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如遇重大社会影响风波、突发风波,在提供法律意见前,应按相关规定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商会报告。 #

第六章工作成果的递交及后续工作 #

6.1以书面形式递交工作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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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现场答复外,顾问律师递交工作成果应该以电邮等可以保留内容及发送记录等易于管理的方法,防止因工作成果内容及递交环节形成执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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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涉及重大企业商业绝密或聘请方提出保密要求的工作事项,其工作成果应直接交给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联系人,以免泄漏相关信息。 #

6.2对于工作成果的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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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电邮形式递交工作成果,应对工作成果的工作内容、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事项、提醒聘请方注意的事项进行简略说明,既履行应尽的告知义务,也防止聘请方形成误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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