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令第44号公布导游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44号公布《导游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0月16日国家旅游局第17次市长办公大会审议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实行)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导游执业行为,提高导游服务质量,保障导游合法权益,推动导游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细则》和《旅行社细则》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导游执业的许可、管理、保障与激励,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国家对导游执业推行许可制度。从事导游执业活动的人员全国导游资格证考试网,应该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 #
国家旅游局完善导游等级考评制度、导游服务星级评价制度和全省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运用标准化、信息化手段对导游施行动态监管和服务。 #
第四条旅集会业组织应该依法维护导游合法权益,推动导游职业发展,强化导游行业自律。 #
旅行社等用人单位应该强化对导游的管理和培训,保障导游合法权益,提高导游服务质量。
导游应该严守职业道德,提高服务水平,自觉维护导游行业形象。
第五条支持和鼓励各种社会机构积极践行导游行业先进典型,优化导游执业环境,推动导游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
第二章导游执业许可
第六条经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方可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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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负责拟定全省导游资格考试新政、标准,组织导游资格统一考试,以及对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导游资格考试施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导游资格考试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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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导游资格考试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旅游局另行拟定。 #
第七条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并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协议或则在旅集会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通过全省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导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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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证采用电子护照方式,由国家旅游局制定格式标准,由各级旅游主管部门通过全省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施行管理。电子导游证以电子数据方式保存于导游个人联通电话等联通终端设备中。 #
第八条在旅集会业组织注册并申请取得导游证的人员,应该向所在地旅集会业组织递交下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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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身分证; #
(二)导游人员资格证; #
(三)本人近日相片; #
(四)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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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集会业组织在接受申请人取得导游证的注册时,不得缴纳注册费;旅集会业组织缴纳会员会费的,应该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以导游证注册费的名义缴纳会费。 #
第九条导游通过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协议取得导游证的,劳动协议的时限应该在1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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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申请取得导游证,申请人应该通过全省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填写申请信息,并递交下述申请材料: #
(一)身分证的扫描件或则数码相片等电子版;
(二)未患有传染性疾患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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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过错犯罪以外的犯罪记录的承诺; #
(四)与时常执业地区的旅行社签订劳动协议或则在时常执业地区的旅集会业组织注册的确认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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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第(四)项规定的信息,旅行社或则旅集会业组织应该自申请人递交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认。
第十一条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取得导游证的申请,应该依法开具受理或则不予受理的书面账簿。需补正相关材料的,应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须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核发或则不予核发导游证的决定。不予核发的,应该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
第十二条具有下述情形的,不予核发导游证: #
(一)无刑事行为能力或则限制刑事行为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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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患有甲类、乙类以及其他可能害处旅游者人身健康安全的传染性疾患的; #
(三)受过民事处罚的,过错犯罪的除外;
(四)被吊销导游证之日起未逾3年的。 #
第十三条导游证的有效期为3年。导游须要在导游证有效期期满后继续执业的,应该在有效时限期满前3个月内,通过全省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递交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材料。 #
旅行社或则旅集会业组织应该自导游递交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确认信息。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该自旅行社或则旅集会业组织查证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以初审,并对符合条件的导游变更导游证信息。 #
第十四条导游与旅行社签署的劳动协议解除、终止或则在旅集会业组织取消注册的,导游及旅行社或则旅集会业组织应该自解除、终止协议或则取消注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全省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将信息变更情况报告旅游主管部门。 #
第十五条导游应该自下述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省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递交相应材料,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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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姓名、身份证号、导游等级和语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 #
(二)与旅行社签署的劳动协议解除、终止或则在旅集会业组织取消注册后,在3个月内与其他旅行社签订劳动协议或则在其他旅集会业组织注册的; #
(三)常常执业地区发生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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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导游身分信息发生变化的。 #
旅行社或则旅集会业组织应该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信息变更情况进行查证。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该自旅行社或则旅集会业组织查证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以初审确认。 #
第十六条有下述情形之一的,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该撤消导游证: #
(一)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则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导游证的; #
(二)申请人以误导、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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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法可以撤消导游证的其他情形。 #
第十七条有下述情形之一的,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该注销导游证: #
(一)导游死亡的; #
(二)导游证有效期期满未申请换发导游证的; #
(三)导游证依法被撤消、吊销的; #
(四)导游与旅行社签署的劳动协议解除、终止或则在旅集会业组织取消注册后,超过3个月未与其他旅行社签订劳动协议或则未在其他旅集会业组织注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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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取得导游证后出现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 #
(六)依法应该注销导游证的其他情形。 #
导游证被注销后,导游符合法定执业条件须要继续执业的,应该依法重新申请取得导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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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导游的常常执业地区应该与其签订劳动协议的旅行社(含旅行社分社)或则注册的旅集会业组织所在地的市级行政区域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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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证申请人的常常执业地区在旅行社分社所在地的,可以由旅行社分社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导游证申领相关工作。 #
第三章导游执业管理 #
第十九条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该接受旅行社指派,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应该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分标示,并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
旅游者有权要求导游展示电子导游证和导游身分标示。 #
第二十一条导游身分标示中的导游信息发生变化,导游应该自导游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申请更换导游身分标示。旅游主管部门应该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以确认更换。
导游身分标示遗失或则因锈蚀影响使用的,导游可以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申请重新发放,旅游主管部门应该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给以领取或则更换。 #
第二十二条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应该履行下述职责:
(一)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 #
(二)遵循职业道德,维护职业形象,文明诚信服务; #
(三)根据旅游协议提供导游服务,讲解自然和人文资源知识、风俗习惯、宗教禁忌、法律法规和有关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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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尊重旅游者的人格尊严、宗教信仰、民族习俗和生活习惯; #
(五)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文明行为规范、不文明行为可能形成的后果,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说旅游者违背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文明礼仪规范的行为; #
(六)对可能殃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晰的警示,并采取避免害处发生的必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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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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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排旅游者视察或则参与涉及情色、赌博、毒品等违背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则活动; #
(二)私自变更旅集会程或则拒绝履行旅游协议; #
(三)私自安排购物活动或则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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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以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等方法,诱使旅游者违反自己的真实意愿,出席购物活动或则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
(五)以杀害、弃置、限制活动自由、恐吓、侮辱、咒骂等方法,逼迫或则变相逼迫旅游者出席购物活动、另行付费等消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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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获取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相关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则奖励费等名义给与的不正当利益;
(七)推荐或则安排不合格的经营场所; #
(八)向旅游者兜售物品; #
(九)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十)未经旅行社同意委托别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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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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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旅游突发风波发生后,导游应该立刻采取下述必要的处置举措: #
(一)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紧急或则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旅游突发风波时,可以直接向发生地、旅行社所在地市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
(二)救治或则协助救治受困旅游者; #
(三)按照旅行社、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机构的要求,采取调整或则终止行程、停止带团抵达风险区域、撤离风险区域等避险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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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具备领队条件的导游从事领队业务的,应该符合《旅行社细则施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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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应该按要求将本单位具备领队条件的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通过全省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报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
第四章导游执业保障与激励 #
第二十六条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其人格尊严遭到尊重,人身安全不受侵害,合法权益遭到保障。导游有权拒绝旅行社和旅游者的下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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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羞辱其人格尊严的要求;
(二)违背其职业道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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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符合我国民族习俗习惯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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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可能害处其人身安全的要求; #
(五)其他违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要求。
旅行社等用人单位应该维护导游执业安全、提供必要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并为男性导游提供执业便利、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二十七条旅行社有下述行为的,导游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申请仲裁或则向人民法庭提起诉讼: #
(一)不依法与聘用的导游签订劳动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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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依法向聘用的导游支付劳动酬劳、导游服务费用或则收取社会保险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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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要求导游收取自身社会保险费用的; #
(四)支付导游的酬劳高于当地最低薪资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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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要求导游接待以不合理优价组织的旅游团队或则承当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导游有权向旅游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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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公园对持有导游证从事执业活动或则与执业相关活动的导游减免套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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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旅行社应该与通过其取得导游证的导游签署不多于1个月时限的劳动协议,并支付基本薪资、带团补助等劳动酬劳,收取社会保险费用。 #
旅行社临时聘用在旅集会业组织注册的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该根据旅游和劳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足额支付导游服务费用;旅行社临时聘用的导游与其他单位不具有劳动关系或则人事关系的,旅行社应该与其签订劳动协议。 #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应该提供设置“导游专座”的旅游客运汽车,安排的旅游者与导游总人数不得超过旅游客运汽车核定乘员数。 #
导游应该在旅游汽车“导游专座”就坐,防止在高速道路或则危险路段躺卧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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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导游服务星级评价是对导游服务水平的综合评价,星级评价指标由技能水平、学习培训经历、从业期限、奖惩情况、执业经历和社会评价等构成。导游服务星级按照星级评价指标通过全省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手动生成,并按照导游执业情况每年度更新一次。
旅游主管部门、旅集会业组织和旅行社等单位应该通过全省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及时、真实地备注各自获取的导游赏罚情况等信息。 #
第三十一条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该积极组织举办导游培训,培训内容应该包括新政法规、安全生产、突发风波应对和文明服务等,培训方法可以包括培训班、专题讲堂和网路在线培训等,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多于24小时。培训不得向出席人员缴纳费用。
旅集会业组织和旅行社等应该对导游进行包括安全生产、岗位技能、文明服务和文明引导等内容的岗前培训和执业培训。 #
导游应该出席旅游主管部门、旅集会业组织和旅行社举办的有关新政法规、安全生产、突发风波应对和文明服务内容的培训;鼓励导游积极出席其他培训,提升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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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二条导游违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根据下述规定处理:
(一)违背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根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二)违背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根据《导游人员管理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三)违背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根据《导游人员管理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
(四)违背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根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处罚; #
(五)违背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根据《旅游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 #
(六)违背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根据《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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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违背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的,根据《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 #
(八)违背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规定的,根据《导游人员管理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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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违背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九)项规定的,根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违背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根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第三十三条违背本办法规定,导游有下述行为的,由市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勒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金:
(一)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的;
(二)未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的;
(三)未更换导游身分标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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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采取相应举措的; #
(五)未按规定出席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的; #
(六)向负责监督检测的旅游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则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
(七)在导游服务星级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旅行社或则旅集会业组织有前款第(一)项和第(七)项规定行为的,根据前款规定处罚。 #
第三十四条导游执业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则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市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则不予许可,并给与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度申请该导游执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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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以误导、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除依法撤消相关护照外,可以由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金;申请人在五年内不得再度申请导游执业许可。 #
第三十五条导游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售导游执业许可,或则私自委托别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的,由市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勒令改正,并可以处2000元以上1亿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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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违背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不按要求报备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或则备案的领队不具备领队条件的,由市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勒令改正,并可以删掉全省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中不具备领队条件的领队信息;拒不改正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金。 #
旅集会业组织、旅行社为导游证申请人申请取得导游证隐瞒有关情况或则提供虚假材料的全国导游资格证考试网,由市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勒令改正,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金。 #
第三十七条对导游违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市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应该根据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民事责任。 #
第三十八条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导游执业许可、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勒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与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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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下述用语的涵义: #
(一)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是指旅行社(含旅行社分社)、旅集会业组织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或则其委托的设区的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县级旅游主管部门;
(二)旅集会业组织,是指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细则》成立的导游商会,以及在旅游商会、旅行社商会等旅集会业社会团体内筹建的导游分会或则导游工作部门,具体由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确定;
(三)常常执业地区,是指导游连续执业或则3个月内累计执业达到30日的市级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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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导游身分标示,是指标识有导游姓名、证件号码等导游基本信息,以易于旅游者和执法人员辨识身分的工作铭牌,具体标准由国家旅游局制订。 #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
相关链接:《导游管理办法》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