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许可制度暂行规定》出台

人社部发〔2023〕47号
各市、自治区、直辖市及山西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房地局、建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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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务院机构变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有关取消“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许可”的要求,为加大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队伍建设,适应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规范房地产经纪市场,在总结原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施行情况的基础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拟定了《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施行办法》,现印发给大家,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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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原人事部、原建设部发布的《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施行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128号)同时废止。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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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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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加大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提升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素养,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机构变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房地产交易活动中,为促使房地产公正交易,从事存量房和新建商品房居间、代理等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员。 #
第三条国家筹建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制度,面向全社会提供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能力水平评价服务,列入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分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房地产经纪人和中级房地产经纪人3个级别。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和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推行统一考试的评价方法。中级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评价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英语为:
第五条通过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取得相应级别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从事房地产经纪专业相应级别专业岗位工作的职业能力和水平。
第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共同负责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新政拟定,并按职责分工对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施行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测。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具体承当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的评价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试 #
第七条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推行全省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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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负责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评价的管理和施行工作,组织创立考试专家委员会,研究制定考试课目、考试大纲、考试试卷和考试合格标准。 #
第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确定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课目、考试大纲、考试试卷和考试合格标准,并对其施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第十条申请出席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应该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与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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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秉持诚信、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 #
(三)严守职业道德。 #
第十一条申请出席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十条的基本条件外全国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服务平台,还必须具备大专或则中学及以上学历。 #
第十二条申请出席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十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述条件之一: #
(一)通过考试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证书后,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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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得本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3年; #
(三)取得学院专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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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
(五)取得硕士学历(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六)取得博士学历(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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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由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颁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制,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用印的相应级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省范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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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的,根据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法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
第三章职业能力 #
第十五条取得相应级别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应该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房地产经纪行业相关制度规则,坚持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保守商业秘密,保障委托人合法权益,秉持职业道德。 #
第十六条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该具备的职业能力: #
(一)了解房地产经纪行业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
(二)基本把握房地产交易流程,具有一定的房地产交易运作能力; #
(三)独立完成房地产经纪业务的通常性工作; #
(四)在房地产经纪人的指导下,完成较复杂的房地产经纪业务。 #
第十七条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该具备的职业能力: #
(一)熟悉房地产经纪行业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 #
(二)熟悉房地产交易流程,能完成较为复杂的房地产经纪工作,处理解决房地产经纪业务的疑难问题; #
(三)运用丰富的房地产经纪实践经验,剖析判定房地产经纪市场的发展趋势,开拓创新房地产经纪业务; #
(四)指导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和协助中级房地产经纪人工作。 #
第十八条取得相应级别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应该根据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及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出席继续教育,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升职业素养和业务能力。 #
第四章登记 #
第十九条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资格证书推行登记服务制度。登记服务的具体工作由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负责。 #
第二十条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定期向社会公布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的登记情况,完善持证人员的诚信档案,并为用人单位提供取得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信息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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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取得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应该自觉接受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的管理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其在工作中违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则职业道德,导致不良影响的,由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取消登记全国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服务平台,并收回其职业资格证书。 #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登记服务机构在登记服务工作中,应该严格遵循国家和本行业的各项管理规定以及学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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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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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通过考试取得相应级别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资格证书,且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细则》中助理经济师、经济师任职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依照工作须要任命相应级别经济专业职务。 #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实施前,根据原人事部、原建设部印发的《〈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施行办法〉》(人发〔2001〕128号)要求,通过考试取得的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与依照本规定要求取得的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证书效用等同。通过考试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证书效用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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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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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施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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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测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的施行工作。 #
第二条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具体负责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的施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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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考试设《房地产经纪综合能力》和《房地产经纪操作实务》2个课目。考试分2个半天进行,每位课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5小时。
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设《房地产交易制度新政》、《房地产经纪职业总论》、《房地产经纪专业基础》和《房地产经纪业务操作》4个课目。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每位课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5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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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各科目考试成绩推行滚动管理的办法。在规定的年限内参加应试课目考试并合格,方可获得相应级别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
出席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2个)课目的考试;出席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4个)课目的考试。 #
第五条符合《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条的基本条件和相应级别报考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出席相应级别考试。 #
第六条符合《暂行规定》相应级别考试报考条件之一的,并具备下述一项条件的,可免于出席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部份课目的考试: #
(一)通过全省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资格“房地产经济”专业中级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免试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房地产经纪综合能力》科目,只出席《房地产经纪操作实务》1个课目的考试; #
(二)根据原《〈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施行办法〉》(人发〔2001〕128号)要求,通过考试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免试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房地产经纪操作实务》科目,只出席《房地产经纪综合能力》1个课目的考试;
(三)通过全省统一考试,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的人员;通过全省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资格“房地产经济”专业高级资格证书的人员;或则根据国家统一规定评聘中级经济师职务的人员,可免试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房地产交易制度新政》1个课目,只出席《房地产经纪职业总论》、《房地产经纪专业基础》和《房地产经纪业务操作》3个课目的考试。 #
出席1个或3个课目考试的人员,须在1个或连续的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课目的考试,方可获得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免试部份课目的人员在报考时,应该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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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出席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申领报考手续。考试施行机构根据规定的程序和报考条件初审合格后,核发准考证。出席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护照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出席考试。 #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考出席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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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高校或则中考定点中学。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考点,须经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批准。考试日期原则上为每年的第三季度。 #
第九条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出席考试,也不得出席或则举行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出席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
第十条考试施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该严格执行国家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违背考试工作纪律,着力做好从考试试卷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防止泄露。 #
第十一条对违背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根据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法行为处理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