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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考试中心负责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具体组织实施

2024-01-02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第一条审计署考试中心负责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具体组织施行。审计署考试中心具体制定考务工作条例、考场规则及相关工作标准和流程,由全省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全省审计考办)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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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考试机构承当本地区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规程组织施行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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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全省审计考办负责组织全省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巡考和监督检测。 #

各市、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计机关负责本地区考试工作的监督检测。 #

第三条中级、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均设《审计相关基础知识》和《审计理论与实务》2个课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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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设《高级审计实务》1个课目。 #

按照审计人才队伍建设须要,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可以按程序分设专业类别。报考分专业类别的考试时,应试人员可以按照工作须要选择一个专业类别出席考试。 #

第四条获得审计专业硕士学位人员报考出席中级、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可以免于考查《审计相关基础知识》科目。 #

第五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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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施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方式,应试人员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课目,方可取得相应级别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分专业类别的考试时间和考试成绩滚动管理周期可依照考试课目、方式、频次等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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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考试报考证明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符合考试报考条件的应试人员根据考试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考,凭准考证和有效身分护照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地点和考场出席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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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在工作地或居住地报考出席考试。港澳台市民、军队人员、外国籍人员在工作地或居住地就近报考出席考试。 #

第七条考点原则上安排在设区的市以上城市的大大专高校、中考中考定点中学或考试机构建设的专门场所,优先安排在人事考试标准化考场、教育考试标准化考场进行。 #

考点在考试期间应该具备符合要求的讯号屏蔽、视频监控等安全设备,制订应急预案,按要求构建有关部门单位参与的考试安全协调联动机制。无纸化考试考点应该具备足够数目的考点机、监考机、考试机等,并满足有关软、硬件和网路要求。 #

第八条考试收费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包括上缴中央财政的考务费和补偿当地组织施行成本的考试费,通常由当地承当考务工作的人事考试机构向应试人员缴纳,依照行政事业性收费规范收支管理;审计署考试中心执收考务费汇缴至中央财政。考试收费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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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审计署考试中心具体组织专家制定考试大纲,全省审计考办初审,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定后发布。有关单位可以根据考试大纲要求组织编撰考试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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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考试中心根据考试大纲要求具体组织专家举办考试征题和命题,构建试卷库,强化对参与考试工作专家的管理。全省审计考办依照考试大纲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考试审题并审定试题,规范工作流程,对考试专家库推行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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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根据安全、科学、高效的原则,审计署考试中心具体组织考试阅卷工作,采取有效举措保障考试数据安全和阅卷结果科学,提升阅卷工作效率。全省审计考办组织进行考试阅卷结果初验,采取适当方法公布考试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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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考试中心构建考试结果反馈机制,举办考试结果剖析,提高试卷试题质量。全省审计考办构建试卷试题质量评估和审查机制,研究提出考试专业类别设置、考试课目、大纲及考试形式调整等新政建议,坚持正确的考试评价导向,促进提高考试国际化水平,不断加大考试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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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审计署考试中心具体举办对各地人事考试机构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考务工作的指导。 #

当地承当考务工作的人事考试机构具体举办当地考试报考、考点考场设置、考务培训与施行、考试期间试题管理,以及违纪违法复核、成绩检查、证书信息变更等考务信息工作,会同当地审计机关举办资格初审。审计署考试中心总体组织试题管理,对考务信息进行初审和规范管理,积极利用新技术技巧增强信息化水平。 #

第十二条坚持回避原则和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命(征)题、审题、阅卷等工作的专家及工作人员,不得报考出席当次相关课目的考试全国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官网,不得参与或举行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 #

应试人员出席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

第十三条考试相关工作、试题试题等的涉密等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各级考试施行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着力做好考试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防止泄露和考试舞弊。 #

第十四条参与考试组织施行的有关机构、专家及工作人员,应该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全国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官网,违背考试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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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对违背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依法依规给与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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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2003年1月13日审计署、人事部联合发布的《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施行办法》(审人发〔2003〕4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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