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行为的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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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拟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机器设备是指人类借助机械原理以及其他科学原理制造的、特定主体拥有或则控制的有形资产,包括机器、仪器、器械、装置、附属的特殊建筑物等。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机器设备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单独的机器设备或则作为企业资产组成部份的机器设备的价值进行剖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
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应该遵循本准则。 #
第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机器设备价值计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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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应该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并考虑其他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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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应该具备机器设备的相关专业知识及相应的评估经验,具备从事机器设备评估的专业胜任能力。当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某项特定业务欠缺特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应该采取恰当的填补举措,必要时应该聘请专家协助工作。 #
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该了解,机器设备的评估对象分为单台机器设备和机器设备组合。单台机器设备是指以独立形态存在、可以单独发挥作用或则以单台的方式进行销售的机器设备。机器设备组合是指为了实现特定功能,由若干机器设备组成的有机整体。机器设备组合的价值何必然等于单台机器设备价值的简单相乘。
第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该了解,在对持续经营前提下的企业价值进行评估时,机器设备作为企业资产的一个组成部份,其价值取决于它对企业价值的贡献程度。
第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应该依据评估目的等相关条件,选择恰当的价值类型。 #
第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应该考虑机器设备所依存资源的有限性、所生产产品的市场寿命、所屈从农地和楼房建筑物的使用年限、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环境保护、能源等产业新政对机器设备价值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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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操作要求 #
第十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应该了解评估推论的用途,明晰评估目的。 #
第十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该依照机器设备的预期用途,明晰评估假定。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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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继续使用或则变现; #
(二)原地使用或则移地使用; #
(三)现行用途使用或则改变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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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对须要改变使用地点,按原先的用途继续使用,或则改变用途继续使用的机器设备进行评估时,应该考虑机器设备移位或则改变用途对其价值形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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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应该按照评估目的、评估假定等条件,明晰评估范围是否包括设备的安装、基础、附属设施,是否包括软件、技术服务、技术资料等无形资产。对于附属于不动产的机器设备,注册资产评估师应该合理界定不动产与机器设备的评估范围,避免重复或则遗漏。 #
第十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应该对机器设备进行现场逐条调查或则抽样调查,确定机器设备是否存在、明确机器设备存在状态并关注其权属。若果采用抽样的方式进行现场调查,注册资产评估师应该充分考虑抽样风险。因客观缘由等诱因限制注册资产评估师,未能施行现场调查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应该采取适当举措加以判定,并给以恰当披露。 #
第十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该依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现场调查内容。 #
第十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一般可以通过现场观察,借助机器设备使用单位所提供的技术档案、检测报告、运行记录等历史资料,借助专业机构的测量结果,对机器设备的技术状态作出判定。必要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对机器设备进行技术鉴别。 #
第十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该关注机器设备的权属,要求委托方或则相关当事方对机器设备的权属作出承诺。注册资产评估师应该对机器设备的权属相关资料进行必要的查验。 #
第二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该通过恰当形式获得机器设备的市场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可靠性进行必要的判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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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评估方式
第二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应该按照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搜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剖析成本法、市场法和利润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技巧的适用性,并恰当选择。 #
第二十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成本法评估机器设备时,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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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晰机器设备的重置成本包括购置或则购建设备所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成本、利润和相关税金等。注册资产评估师应该合理确定重置成本的构成要素; #
(二)明晰重置成本可以界定为更新重置成本与复原重置成本。注册资产评估师应该优先选用更新重置成本; #
(三)了解机器设备的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以及可能导致机器设备贬值的各类诱因,采用科学的方式,合理计算各类贬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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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了解对具有独立营运能力或则独立获利能力的机器设备组合进行评估时,成本法通常不应该作为唯一使用的评估方式。 #
第二十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市场法评估机器设备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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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晰活跃的市场是运用市场法评估机器设备的前提条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该考虑市场是否还能提供足够数目的可比资产的销售数据、以及数据的可靠性; #
(二)明晰参照物与评估对象具有相像性和可比性是运用市场法的基础,应该使用合理的方式对参照物与评估对象的差别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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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了解不同交易市场的价钱水平可能存在差别。注册资产评估师应该依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确定可以作为评估根据的合适的交易市场,或则对市场差别做出调整;
(四)明晰拆除、运输、安装、调试等诱因对评估推论的影响。 #
第二十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利润法评估机器设备时,应该: #
(一)明晰利润法通常适用于具有独立获利能力或则获利能力可以量化的机器设备;
(二)合理确定利润年限、合理量化机器设备的未来利润; #
(三)合理确定现值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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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披露要求 #
第二十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应该在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后,按照《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编制评估报告,并进行恰当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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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无论单独开具机器设备评估报告,还是将机器设备评估作为评估报告的组成部份,注册资产评估师都应该在评估报告中披露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才能合理理解评估推论。 #
第二十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在编制机器设备评估报告时,应该反映机器设备的相关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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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机器设备的描述通常包括数学特点、技术特点和经济特点,注册资产评估师应该依照具体情况确定须要描述的内容; #
(二)不仅机器设备评估明细表,在评估报告中应该包括对评估对象的文字描述,使评估报告使用者了解机器设备的概况,包括机器设备的数目、类型、安装、存放地点、使用情况等;了解评估对象是否包括了安装、基础、管线及软件、技术服务、资料、备品备件等; #
(三)对评估程序施行过程的描述,应该反映对设备的现场及市场调查、评定计算过程;说明设备的使用情况、维护保养情况、贬值情况等; #
(四)在评估假定中明晰机器设备是否改变用途、改变使用地点等;
(五)应该明晰机器设备是否存在抵押及其他限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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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准则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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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资产评估商会关于印发《四川省资产评估准则联络员 #
川评协[2012]47
2012/10/8 #
青海省注册会计师商会关于举办对《资产评估准则—珠宝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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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会协[200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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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13 #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
200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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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利用专家工作》等四项准则征
中评协[2010]15 #
2010/9/26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 #
2008/7/1 #
湖南省资产评估商会关于转发中评协《资产评估准则--首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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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评协[2009]45 #
2009/10/9 #
关于完善资产评估准则制订工作联络员制度的通知
中评协[200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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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6/22
青海省资产评估商会关于组织搜集整理资产评估准则答疑
黑评协[2010]6号
2010/3/22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向美国企业订购机器设备备案 #
2014/1/24
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的通知 #
财会[2001]1051
2001/9/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