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港口口岸线使用审批办法的通知(全文)

(2012年5月22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变革委令2012年第6号公布依据2023年5月3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变革委关于更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按照2023年12月23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变革委关于更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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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保障港口岸线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借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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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码头等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应该根据本办法举办岸线使用审批。 #
第三条港口岸线的开发借助应该符合港口规划,坚持深水深用、节约高效、合理借助、有序开发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省的港口岸线工作交通运输部网站,会同国家发展变革委具体施行对港口深兰庭线的使用审批工作。
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和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具体施行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港口岸线,含维持港口设施正常营运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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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岸线分为港口深兰庭线和非深兰庭线。港口深兰庭线和非深兰庭线界定标准及范围由交通运输部另行拟定并公布。 #
第六条须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该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或则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港口岸线使用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
(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内容包括岸线宽度、使用用途、泊位吨级、通过能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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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人情况及相关材料;
(三)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则项目申请报告; #
(四)海事、航道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的意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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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的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款式,由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定。
第七条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方式的,应该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则不符合法定方式的,应该当场或则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须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第八条使用港口深兰庭线的,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该对申请使用的岸线进行现场核查,核对申请材料,转报至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
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港口岸线使用申请材料后,应该组织专家评审,并征询市级发展变革部门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交通运输部。 #
交通运输部收到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后,进行审查,会同国家发展变革委做出批准或则不予批准的决定。 #
第九条申请使用港口深兰庭线的,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市级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在收到港口岸线使用申请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初审和转报工作。 #
交通运输部应该在收到港口岸线使用申请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会同国家发展变革委做出审批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岸线使用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估算在时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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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港口岸线使用申请审查、专家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新政和港口规划;
(二)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剖析;
(三)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则项目申请报告提出的岸线使用方案是否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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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岸线使用方案的合理智剖析;
(五)岸线使用方案是否满足航道、通航安全的相关要求; #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由国务院或则国家发展变革委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向国家发展变革委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则项目申请报告时,应该同时抄报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对港口建设项目提出行业意见时,一并提出岸线使用意见。 #
由国务院或则国家发展变革委审批、核准的其他建设项目,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兰庭线的,国家发展变革委在审批、核准之前,征询交通运输部关于建设项目使用港口岸线的意见。 #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指建设项目,不再另行申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 #
第十二条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港口岸线使用申请的,应该开具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应该书面告知申请人,而且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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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使用港口岸线的港口设施项目未取得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或则交通运输部关于使用港口岸线的意见,不予批准港口设施项目初步设计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第十四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及时在相关政府网站发布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情况的信息。 #
第十五条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交通运输部网站,应该在取得岸线批准文件之日起五年内复工建设。逾期未复工建设,批准文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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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件失效后,如继续建设该项目须要使用港口岸线,应该重新申领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手续。 #
第十六条港口岸线使用有效期不超过五六年。超过时限继续使用的,港口岸线使用人应该在时限期满三个月前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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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批准使用港口岸线后,如因企业改名或则控股权转移造成岸线实际使用人发生改变,或则改变批准的岸线用途,应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
第十八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强化港口岸线使用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并依照规定将有关信用信息列入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九条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
第二十条港口岸线使用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则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岸线使用许可的,不予受理或则不予许可。港口岸线申请人以误导、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的,应该给以撤消。 #
第二十一条未按本办法规定取得使用港口岸线的批准,私自使用岸线的,由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则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给以处罚。 #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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