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令第184号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1995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4号发布按照2023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更改部份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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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强化对注册建筑师的管理,提升建筑设计质量与水平,保障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注册建筑师,是指依法取得注册建筑师证书并从事楼房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人员。 #
注册建筑师分为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二级注册建筑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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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注册建筑师的考试、注册和执业,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对注册建筑师的考试、注册和执业施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全省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的规定负责注册建筑师的考试和注册的具体工作。
全省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和建筑设计专家组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和建筑设计专家组成。
第六条注册建筑师可以成立注册建筑师商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
第二章考试和注册 #
第七条国家推行注册建筑师全省统一考试制度。注册建筑师全省统一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拟定,由全省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组织施行。 #
第八条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出席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
(一)取得建筑学硕士以上学位或则相仿专业工学博士学位,并从事建筑设计或则相关业务2年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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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或则相仿专业工学硕士学位,并从事建筑设计或则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
(三)具有建筑学专业学院专科结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则相关业务5年以上的,或则具有建筑学相仿专业学院专科结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则相关业务7年以上的; #
(四)取得中级工程师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则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或则取得工程师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则相关业务5年以上的;
(五)不具有前四项规定的条件,但设计成绩突出,经全省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认定达到前四项规定的专业水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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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人员应该取得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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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出席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
(一)具有建筑学或则相仿专业学院专科结业以上学历,从事建筑设计或则相关业务2年以上的; #
(二)具有建筑设计技术专业或则相仿专业本科结业以上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则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 #
(三)具有建筑设计技术专业4年制大专结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则相关业务5年以上的;
(四)具有建筑设计技术相仿专业大专结业学历二级国家注册建造师,并从事建筑设计或则相关业务7年以上的;
(五)取得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则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
第十条本细则实施前已取得中级、中级技术职称的建筑设计人员,经所在单位推荐,可以根据注册建筑师全省统一考试办法的规定,免于部份课目的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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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注册建筑师考试合格二级国家注册建造师,取得相应的注册建筑师资格的,可以申请注册。
第十二条一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由全省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 #
第十三条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
(一)不具有完全刑事行为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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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三)因在建筑设计或则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行政处罚或则免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受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的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
(五)有国务院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的。 #
第十四条全省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不予注册的,应该自决定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第十五条全省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应该将准予注册的一级注册建筑师名单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应该将准予注册的二级注册建筑师名单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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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觉有关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的注册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应该通知有关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撤消注册,收回注册建筑师证书。 #
第十六条准予注册的申请人,分别由全省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发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做的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或则二级注册建筑师证书。 #
第十七条注册建筑师注册的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期满须要继续注册的,应该在届满前30日内代办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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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已取得注册建筑师证书的人员,除本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注册后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由准予注册的全省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则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撤消注册,收回注册建筑师证书:
(一)完全失去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
(三)因在建筑设计或则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遭到行政处罚或则免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
(四)自行停止注册建筑师业务满2年的。 #
被撤消注册的当事人对撤消注册、收回注册建筑师证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撤消注册、收回注册建筑师证书的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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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被撤消注册的人员可以根据本细则的规定重新注册。
第三章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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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 #
(一)建筑设计; #
(二)建筑设计技术咨询;
(三)建筑物调查与鉴别; #
(四)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 #
(五)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
第二十一条注册建筑师执行业务,应该加入建筑设计单位。
建筑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及其业务范围,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一级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不受建筑规模和工程复杂程度的限制。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不得赶超国家训定的建筑规模和工程复杂程度。
第二十三条注册建筑师执行业务,由建筑设计单位统一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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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因设计质量引起的经济损失,由建筑设计单位承当赔付责任;建筑设计单位有权向签字的注册建筑师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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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权力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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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注册建筑师有权以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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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注册建筑师不得以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二级注册建筑师不得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也不得赶超国家训定的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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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国家规定的一定跨径、跨径和高度以上的房子建筑,应该由注册建筑师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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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更改注册建筑师的设计图纸,应该征得该注册建筑师同意;并且,因特殊情况不能征得该注册建筑师同意的除外。 #
第二十八条注册建筑师应该履行下述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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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遵循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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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证建筑设计的质量,并在其负责的设计图纸上签字; #
(三)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和个人的秘密; #
(四)不得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
(五)不得允许别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