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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审计局关于修订印发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

2024-01-08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上海市人事局天津市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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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审计署、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审计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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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规定及其施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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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人发〔2003〕48号 #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审计局,省级各部门人事(党员)处,小型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

现将审计署、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规定〉及其施行办法的通知》(审人发[2003]4号)转发给大家。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施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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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庆市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组织施行由市人事局和市审计局共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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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织机构 #

市人事局和市审计局联合组建天津市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审考办”),负责全市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成员名单附后)。“市审考办”设在市审计局人事教育处。 #

三、考试报考 #

由市人事局和市审计局共同组织,市职称考试评审中心具体负责。 #

四、考试培训 #

根据“共同负责”、“考培分开”的原则,我市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前培训和教材征订工作由市审计局人事教育处负责;考务工作由市职称考试评审中心具体组织施行。市职称变革办公室负责对考前培训和考试的组织施行进行指导,并派出巡视人员对具体考试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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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布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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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市人事(职改)部门负责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结果的检测初验和公布成绩,以保证考试结果的公平性和确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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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颁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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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事(职改)部门负责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接收、验印,并根据《重庆市职称英语计算机及继续教育要求的规定》(渝职改办[2001]266号)和有关文件的要求把握和领取。 #

七、考务、培训费用 #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培训等项目的收费标准,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核定的标准缴纳。 #

八、各地人事(职改)部门和审计部门应通力合作,相互支持,按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严格执行审计署、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规定〉及其施行办法的通知》(审人发[2003]4号)和人事部《关于强化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管理的通知》(人发[1997]75号)的各项规定,共同做好我市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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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重庆市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成员名单 #

2、审计署、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规定》及其施行办法的通知 #

上海市人事局天津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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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

附件1: #

广州市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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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杜再文市人事局副书记 #

副书记:李世玖市审计局机关党委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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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吕经建市人事局专技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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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成超市审计局人教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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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大刚市人事局职考中心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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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计灵市审计局人教处副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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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青云市人事局职考中心副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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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锐市人事局专技处助理督查员 #

李梅市审计局人教处科长科员 #

附件2: #

审计署、人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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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印发《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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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及其施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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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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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建立审计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制度,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审计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我们对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有关新政进行了调整,现将修订后的《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规定》及其施行办法印发给大家,请认真贯彻执行。 #

各地区、各部门在组织施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收悉审计署、人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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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规定 #

2、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施行办法 #

审计署人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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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年八月十十日 #

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规定 #

第一条为了强化审计专业队伍建设,提升审计人员素养,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和选拔人才,进一步调动审计专业人员工作积极性,更好地履行宪法赋于的审计监督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施行细则》和国家关于专业技术职务任命制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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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审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和高级(审计师)资格推行全省统一考试制度。 #

第三条按本规定通过全省统一考试获得资格的人员审计师考试培训最新变化,表明其已具备兼任相应审计专业技术职务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可依照工作须要,根据德才兼具的原则择优任命。 #

第四条出席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人员应具备下述基本条件: #

㈠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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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无违背财经纪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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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审计师考试培训最新变化,热爱本员工作; #

㈣从事审计、财经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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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出席中级资格考试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

第六条出席高级资格考试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述条件之一: #

㈠取得学院本科学历,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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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取得学院大专学历,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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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2年; #

㈣取得硕士学位,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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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取得博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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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审计署和人事部共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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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负责制定考试课目,编撰考试大纲,组织考试命题,施行考试工作,统一规划并组织或授权组织培训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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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课目、考试大纲和命题,会同审计署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测、监督、指导和确定考试合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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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的考试工作由当地审计部门和人事部门共同负责,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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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初、中级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授相应的《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审计署联合用印,在全省范围内有效。审计专业高级资格的英语要求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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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取得审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根据审计署的有关规定,接受相应级别的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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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取消其资格,收回证书,3年内不得再出席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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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伪造、涂改学历、资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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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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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本规定第六条所称的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期限,其截至时间为考试年度当初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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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审计、财经工作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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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审计署、人事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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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1995年2月25日由审计署、人事部联合发布的《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同时废止。曾经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

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施行办法 #

依据《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规定》,拟定本施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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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格考试的组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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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人事部组建全省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审计考办”),在审计署、人事部领导下,负责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全省审计考办设在审计署人事教育司。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具体组织施行和考务工作由审计署考试中心负责。为了做好考试工作,审计署筹建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指导委员会。指导委员会由相关学科的专家、学者组成,负责考试内容的研究、考试大纲的编撰、考试新政咨询以及命题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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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试课目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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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级资格考试课目与内容均为: #

㈠《审计专业相关知识》:宏观经济学基础、企业财务管理、创业财务会计、法律; #

㈡《审计理论与实务》:审计理论与技巧、企业财务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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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级资格考试采用同一套考试大纲。依据对初、中级人员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的不同要求,两个考试课目各部份内容分为初、中级资格共同考试内容和高级资格单独考试内容。 #

三、考试日期和时间 #

㈠考试日期: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日期原则上为每年10月的第二个礼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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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考试时间: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分两个半天进行,下午为《审计专业相关知识》,早上为《审计理论与实务》。两个课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5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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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考试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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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初审批准后,携带有关护照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考。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和身分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席考试。 #

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人员出席考试,施行属地管理原则。 #

五、考场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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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场原则上设在地(市)级以上城市的大、中专高校或中考定点校区。考生比较集中,考场安排困难,确需在县设置的,须经市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批准,并报全省审计考办备案。 #

六、考试培训 #

各地要认真做好培训工作,组织培训要有计划。培训单位必须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各地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要加大对培训单位的管理,推行培训单位资格登记备案制度。 #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考前补习或培训工作要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参与培训工作的人员不得出席考试命题及考试组织管理工作。应考人员出席培训要坚持自愿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应考人员出席各种补习或培训班。 #

七、考试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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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所用的考试大纲由审计署组织编撰、出版和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窃取审计署的名义编撰、出版发行各类考试用书和备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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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考试工作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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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严格执行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和纪律,着力做好试题的命题、印制、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必须严格遵循保密制度,防止泄露。要严肃考场纪律。考试工作人员要坚决执行回避制度。对于违背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1995年2月25日由审计署和人事部联合发布的《〈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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