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第74号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已经卫生部部务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务会审议通过,并早已国务院同意,现予发布,自2010年7月1日起实行。 #
卫生部部长陈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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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主任尹蔚民 #
二○一○年六月三日 #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 #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加大护理专业队伍建设,按照《护士细则》第七条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部负责组织施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国家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护士执业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须的护理专业知识与工作能力的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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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成绩合格者,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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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护理、助产专业大专和本科学历的人员,出席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护士资格证是学校发吗,可取得护理中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护理中级(师)专业技术资格根据有关规定通过出席全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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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护理、助产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出席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可以取得护理中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细则》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期限后,可直接任命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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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推行国家统一考试制度。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合格标准。 #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护士资格证是学校发吗,具体考试日期在举办考试3个月前向社会公布。 #
第四条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包括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两个课目。一次考试通过两个课目为考试成绩合格。 #
为强化对考生实践能力的考评,原则上采用“人机对话”考试形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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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护士执业资格考试遵守公正、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卫生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建全省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
(一)对涉及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调、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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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内容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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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确定并公布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线;
(四)指导全省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工作。 #
全省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部,负责具体工作。 #
第七条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推行主办考试机构、考区、考点五级责任制。 #
第八条主办考试机构具体组织施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
(一)组织制订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规定,负责全省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 #
(二)组织专家制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命题审卷的有关规定并承当具体工作; #
(三)负责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生信息处理;
(四)组织评定考试成绩,提供考生成绩单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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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负责考试结果的统计剖析和考试工作总结,并向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递交工作报告; #
(六)负责构建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命题专家库和考试题库;
(七)指导考区有关考试的业务工作。 #
第九条各市、自治区、直辖市及山西生产建设兵团筹建考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山西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负责本辖区的考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考区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管理; #
(二)制订本考区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具体举措; #
(三)负责审定考生报考资格;
(四)负责指导考区内各考点的业务工作; #
(五)负责处理、上报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重大问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山西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可依照实际情况,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建护士执业资格考试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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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考区按照考生情况设置考点,报全省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考点设在设区的市。考点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考点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 #
(二)执行本考点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具体举措; #
(三)受理考生报考,查证报考材料,审核考生报考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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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负责为不能自行上网复印准考证的考生复印准考证; #
(五)处理、上报本考点考试期间发生的问题; #
(六)发给考生成绩单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
第十一条各级考试管理机构要有计划地培训考务工作人员和监考人员,提升考试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在中等职业中学、高等中学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诊所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的,可以申请出席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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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申请出席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该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报考,并递交以下材料: #
(一)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考申请表;
(二)本人身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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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近6个月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相片3张; #
(四)本人结业证书; #
(五)考取所需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为在校应届结业生的,应该持有所在校区开具的应届结业生结业证明,到中学所在地的考点报考。中学可以为本校应届结业生代办集体报考手续。 #
申请人为非应届结业生的,可以选择到人事档案所在地报考。
第十四条申请出席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者,应该按国家价钱主管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考试费。
第十五条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于考试结束后45个工作日内公布。考生成绩单由报考考点发给考生。 #
第十六条考试成绩合格者,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
第十七条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和纪律,着力做好试题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防止泄露。
第十八条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推行回避制度。考试工作人员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该回避:
(一)是考生近亲属的; #
(二)与考生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试公平的。 #
第十九条对违犯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法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
第二十条部队有关部门负责部队人员出席全省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报考、成绩发布等工作。 #
第二十一条台湾非常行政区、澳门非常行政区和香港地区市民符合本办法规定和《内地与澳门关于构建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香港关于构建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或者大陆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可以申请出席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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