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中级、助理、员级)与专业技
后者是先前的说法,前者是现今的说法,具体如下: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现今施行)第一条为强化会计专业队伍建设,提升会计人员素养,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建立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议会计法》和《会计专业职务试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制订本暂行规定。第二条通过全省通一考试,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表明其已具备兼任相应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用人单位可依照工作须要和德才兼具的原则,从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中择优任命。第三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推行全省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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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者是先前的说法,前者是现今的说法,具体如下: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现今施行)第一条为强化会计专业队伍建设,提升会计人员素养,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建立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议会计法》和《会计专业职务试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通过全省通一考试,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表明其已具备兼任相应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用人单位可依照工作须要和德才兼具的原则,从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中择优任命。 #
第三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推行全省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第四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推行全省统一考试后,不再进行相应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中级资格、中级资格和中级资格。取得中级资格,单位可依照有关规定根据下述条件任命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一)助理会计师:本科结业兼任会计员职务满二年;大专结业兼任会计员职务满四年;不具备规定学历,兼任会计员职务满七年。 #
(二)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只可任命会计员职务。取得高级资格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任命会计师职务。中级资格(中级会计师资格)推行考试与评审结合的评价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六条报考出席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述基本条件:(一)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二)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背财经纪律的行为;(三)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员工作;(四)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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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报考出席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中学结业以上学历。第八条报考出席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述条件之一:(一)取得学院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七年。 #
(二)取得学院大专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三)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四)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五)取得博士学位。第九条对通过全省统一的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并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均可报考出席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
第十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由财政部、人事部共同负责。财政部负责制定考试课目、考试大纲、考试命题、编写考试用书,组织施行考试工作,统一规划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课目、考试大纲和试卷,会同财政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测、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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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的考试工作,由当地财政部门,人事部门共同负责。第十一条会计专业技术中级、中级资格考试合格者,即由各市、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职改)部门颁授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财政部用印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
该证书全省范围有效。各地在颁授证书时,不得符加任何条件。第十二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推行定期登记制度。资格证书每两年登记一次。持证者应按规定到当地人事、财政部门指定的办事机构申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接受相应级别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第十四条有下述情形之一的,有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吊销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二年内不得再出席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一)伪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资历证明。 #
(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第十五条本规定报考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会计工作期限,其截至日期为考试报考年度当初年末前。第十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
境外人员申请出席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有关办法,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另行规定。第十七条本规定由财政部、人事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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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人事部于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一日联合施行的《会计专业技术考试暂行规定》同时废止。财政部、人事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下发有关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
财政部、人事部财会[2000]11号文件(2000年9月8日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早已被废止)(1992年3月21日财政部、人事部发布)??第一条为强化会计专业队伍建设,提升会计人员素养,客观、公正地评价和选拔人才,充分发挥会计人员在社会主义五化建设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据《会计专业职务试行细则》和关于进一步建立专业技术职务任命制的精神,制订本规定。 #
??第二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推行全省统一考试制度。资格考试按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分为:会计员、助理会计师、会计师资格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推行全省统一考试后,不再进行相应会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各地区、各部门为评定相应会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所进行的考试一律停止。
??第三条按本规定通过全省统一考试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表明其已具备兼任相应会计专业职务的水平和能力,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不与薪资待遇挂钩。单位在岗位须要时,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德才兼具的原则,从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中择优续聘。
??首次已评聘会计专业职务的,经考评合格,可按规定聘任原专业职务。晋升专业职务时,应按本规定出席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第四条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具有正规全日制高校财经专业结业学历的会计人员,可根据下述条件,按规定经考评合格可任命相应的会计专业职务: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3年,或获得博士学位经考评胜任主要会计岗位工作的,可任命会计师职务;学院本科结业见习届满后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或学院专科结业见习届满,经考评胜任通常会计岗位工作的,可任命助理会计师职务;中等专业分校结业见习届满,经考评胜任所任工作的,可任命会计员职务。
??第五条助理会计师、会计师资格考试分甲、乙两种。甲种考试为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应具备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的考试。出席甲种考试必须具备规定的学历或取得相应的乙种考试合格证书;乙种考试为财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的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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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不具备规定相应学历的会计人员,必须取得规定档次的乙种考试合格证书,方能出席相应档次的甲种考试。??会计员资格考试只设一种,为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综合性考试。??第六条报考出席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述基本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议会计法》以及有关财政经济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无严重违背财经纪律行为;??2.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员工作,遵循职业道德;??3.取得会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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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报考出席会计员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初中结业或中等专业中学结业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l年。??第八条报考出席助理会计师资格甲种考试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述条件之一:??1.中学结业,兼任会计员职务四年以上,出席助理会计师资格乙种考试成绩合格;??2.中等专业中学结业,兼任会计员职务3年以上;??3.学院本科结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或学院专科结业从事会计工作满l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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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报考出席会计师资格甲种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述条件之一:??1.中等专业分校结业,兼任助理会计师职务4年以上,出席会计师资格二种考试成绩合格;??2.学院专科结业或学院本科结业,兼任助理会计师职务3年以上;??3.硕士研究生结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或博士研究生结业。 #
??第十条出席会计员资格考试和助理会计师、会计师资格甲、乙种考试,均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推荐,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考,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考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出席考试。 #
??第十一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国务院职称变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人事部、财政部共同负责。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课目、考试大纲、试题以及对甲、乙两种考试和会计员资格考试全过程的监督和指导;财政部负责制定考试课目、编写考试大纲、考试命题以及负责甲、乙两种考试和会计员资格考试的组织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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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的考试工作应在各市、自治区、直辖市职称变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甲种考试和会计员资格考试由人事厅(局)或职改部门和财政厅(局)共同负责,具体考务工作由各市、自治区、直辖市职称变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妥善分工并组织施行。 #
乙种考试由各市、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负责组织施行。??第十二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为国家考试。会计员资格考试和助理会计师、会计师资格的甲种考试每年举办一次,考试合格者发给相应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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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财政部联合颁授。??助理会计师、会计师资格的乙种考试,参照各档次的学历要求确定考试课目,考试成绩采用单科累积的形式。每门课目考试及格,由财政部颁授单科及格证明。 #
规定的课目全部及格后,由财政部颁授助理会计师、会计师资格乙种考试合格证书。??第十三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推行注册登记制度。资格有效期通常为5年。有效届满,持证者要按规定主动到发证机构申领注册登记。
凡脱离会计工作岗位连续时间在3年以上者(含3年),所取得的资格自行失效,必须重新出席相应的资格考试。??第十四条对伪造学历、资历或考试作弊,侵吞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乙种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发证机关应取消其资格,收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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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第十六条本规定解释权属财政部。??第十七条本规定自1992年8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实施办法1992年3月21日,财政部人事部施行办法一、资格考试的组织领导财政部、人事部联合组建全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决定考试的有关新政、计划等重大原则问题。
领导小组主任由财政部一位副局长兼任。资格考试领导小组下设考试办公室,考试办公室设在财政部会计事务管理司,具体负责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计划的安排,组织大纲编撰和命题,制发考试组织、实施工作中有关办法和规则,规范、指导、协调各地考务工作,处理有关资格考试的日常工作。
各市、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与人事厅(局)或职改部门联合创立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依据《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的要求,筹建相应的考务工作办事机构,根据全省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的统一布署和要求,组织本地区的考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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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试课目的设置(一)会计员资格考试课目定为:1.会计与会计法规基本知识;2.会计员实务。(二)助理会计师资格考试课目甲种考试课目定为:1.会计专业及相关知识综合考试;2.助理会计师实务。 #
乙种考试课目定为:1.财经实用写作;2.政治经济学;3.会计学(上);4.成本会计;5.经济法总论;6.财政与金融。(三)会计师资格考试课目甲种考试课目定为:1.会计专业及相关知识综合考试;2.会计师实务。
乙种考试课目定为:1.财经应用物理;2.会计学(下);3.管理会计;4.审计学;5.财务管理;6.统计学原理。三、考试大纲和教材(一)各科考试大纲由考试办公室负责组织编撰,经审定后发布;(二)考试大纲如需修订,修订的大纲经审定后,最迟应于考试前半年发布;(三)乙种考试各科的教材,由考试办公室聘请专家根据审定的考试大纲统一编撰,公开发行;(四)甲种考试以及会计员资格考试的补习材料,由考试办公室按照须要组织专家编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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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考试的命题与评分(一)各科考试按规定程序在各科考试大纲范围内推行全省统一命题。能完善考试题库的考试课目,应逐渐完善试卷题库,每次考试的内容从题库中抽取。不能完善题库的课目以及应建题库课目在题库未完善前初级职称考试,应组成命题小组,按审定的命题原则命题。 #
试题全省统一印制。(二)考试试卷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全省统一制订。评卷工作由各市、自治区、直辖市的考务工作办事机构负责具体组织。五、考试日期和开考计划会计员资格考试和助理会计师、会计师资格的甲种考试,每年进行一次。 #
考试日期定于每年10月的第二个礼拜日。首次考试拟于1992年11月29日进行。乙种考试各科的开考计划以三年为一周期循环安排:--------------------------------------------------------周期||科目|第一年|第二年种类||----------------------|----------------|--------------助理会计师|财经实用写作|成本会计乙种考试|政治经济学|经济法总论|会计学(上)|财政与金融----------------------|----------------|--------------会计师|财经应用物理|管理会计乙种考试|会计学(下)|财务管理|审计学|统计学原理--------------------------------------------------------乙种考试日期定为每年5月的最后一个礼拜六晚上开始。 #
首次考试定于1993年5月进行。如遇特殊情况经资格考试领导小组批准,可适当调整考试时间。六、考试的报考与登记(一)报考时间:会计员资格考试和助理会计师、会计师资格甲种考试的报考时间定为每年的7月20日至8月10日,首次考试报考时间制定为1992年8月10日至31日;乙种考试报考时间定为每年3月10日至31日。
(二)报考地点:由各地资格考试管理机构确定,在报考开始前一个月公布。(三)报考条件:出席会计员资格考试和助理会计师、会计师资格甲种考试的人员,根据《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条件和有关规定报考。 #
出席乙种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暂行规定》第六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出席助理会计师乙种考试的,必须已兼任会计员职务;出席会计师乙种考试的,必须已兼任助理会计师职务。国家机关具有正规全日制高校财经专业结业学历的会计人员:中等专业中学结业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的,可报考出席助理会计师资格甲种考试;学院本科结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七年或学院专科结业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的,可报考出席会计师资格甲种考试。 #
(四)报考手续:凡符合报名条件的会计人员经所在单位审查推荐,持“报名登记表”和规定的护照到指定地点报考。(五)统一登记:各地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按规定对报考出席考试的人员进行审查、统一登记,并颁授准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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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会计人员按属地原则出席考试。(七)国家机关会计人员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期限可视同相应的任职期限,按规定出席上一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七、考试的培训为使出席资格考试的会计人员更好地学习各考试课目的知识和技能,对于围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举行的各类补习班、培训班必须严格强化管理。 #
培训工作要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初级职称考试,要坚持考试和培训分开的原则,不得逼迫或变相逼迫应考人员出席培训。各地开展各类资格考试补习班、培训班,必须按规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其中乙种考试的补习班、培训班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批准;甲种考试和会计员资格考试的辅导班、培训班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审查后,报人事厅(局)或职改部门批准。 #
各类补习班、培训班的招生对象仅限于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管理办法由全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八、考试工作的规章和纪律严格考试规章和纪律。试题在命题、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必须坚持严格的保密制度,防止泄露,对泄露者要追究责任。 #
全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按照工作须要和国家考试的有关规定与要求,制订颁授资格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和纪律,并采取有效举措,保证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的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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