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加强一套表联网直报企业统计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一套表联网直报企业统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保障源头统计数据的真实确切、完整及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施行细则》和《河南省统计管理细则》等统计法律法规和现行统计制度规定,结合联网直报信息技术要求和企业统计工作实际,制订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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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纳入一套表联网直报的企业(包括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规模以上服务业、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非工业重点耗能单位,其他有5000亿元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的统计活动。未列入全国一套表联网直报的企业可参照执行。 #
第三条本规范根据企业统计业务流程,明晰企业内部分层级、分岗位统计人员的工作任务和职责,推行统计数据生产过程的全程留痕,产生数据质量追溯、问责机制,确保统计资料真实确切、完整及时,全面提高源头统计数据质量。 #
第四条企业应严格执行本规范,主动接受政府统计部门依法举办的统计数据核查、统计基础建设等业务指导和工作检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检测或拒绝提供相关资料。否则,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与相应处罚。
第二章统计人员与工作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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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企业应根据有关统计法律法规要求,按照统计任务的须要,设置统计岗位,配备统计人员,配置与统计工作相适应的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保持网路畅通稳定,还能使用国家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数据采集处理平台完成数据处理工作。 #
第六条企业应强化对统计工作的领导,明晰统计负责人。
企业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名单及其变动情况,应及晨报村级统计机构和市级政府统计部门备案。由市级以上政府统计部门负责把其基本信息纳入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
第七条企业统计人员应熟悉本企业基本情况和日常生产经营情况,熟练把握企业统计报表制度中的各项规定,包括统计报表的指标含义、口径范围、计算方式、资料来源、有关的国家标准以及报表中各指标间的逻辑关系等;具有使用计算机处理数据并对统计结果进行剖析的能力。 #
第八条企业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确因工作须要或其他诱因调职统计岗位的,应在调职岗位时按有关规定申领统计业务交接手续,并负责新接任人员熟练把握统计工作技能,确保工作连续性。鼓励企业试行统计人员AB角制度,以保证日常统计工作正常举办。 #
第三章统计人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企业统计人员应根据统计法律法规、统计调查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确切、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遵循统计资料初审、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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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企业统计人员有权拒绝补报未注明统计法定标识或则超过有效时限的统计调查表;有权拒绝未出示有效护照人员的统计调查和执法检测;有权拒绝、抵制和举报弄虚造假等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企业统计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秉持职业道德,依法履行职责,根据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真实确切、完整及时地收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由企业和企业代理机构(与企业签署有偿代理合同的社会代理机构)以外人员代填代报统计报表;收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真实的原始记录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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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企业统计人员应主动配合统计机构依法举办统计调查、统计数据核查和统计执法检测,对于领导党员违法干预统计工作,统计人员应该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永久保存、有据可查。
第四章原始记录和统计表册
第十三条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才能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过程的原始记录和统计表册,全面记录统计数据采集、加工、审核、上报过程,保证相关统计数据与原始记录和统计表册衔接一致。
第十四条原始记录要有具体的填写日期、填写人签名,数据更改变动应有说明和签字。原始记录可以采用电子版或纸介质存留。
企业原始记录应保证就能满足企业统计报表须要,防止出现重漏混错的情况,必要时可附加文字说明。 #
企业相关部门对所提供的原始记录的真实性负责,统计人员对原始记录的真实性有问询初审的职责。 #
第十五条企业应充分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根据全国统一规定的格式和相关专业规定的统计指标,根据统计指标的数据来源、计算根据和估算方式等完善电子统计表册。电子统计表册的主栏为统计指标,宾栏为报告期(详见附录)。 #
电子统计表册必须与原始记录相衔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网址,应随着财务软件的统一规范,逐渐实现原始记录、统计表册和统计报表数据的手动链接和加工估算,并做到确切、及时、连续、完整。 #
第十六条企业原始记录和统计表册应在编号、内容上统一、规范,并按不同时期、不同类别分类及时保存和备份。
第十七条企业应构建完善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的初审、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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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数据采集、审核、上报 #
第十八条企业统计人员要根据政府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时间、范围、口径、方式等真实确切、完整及时地上报各类统计报表。对指标数据出现异常波动情况,应主动写出说明。
第十九条企业上报统计报表前,必须由统计人员签字、统计负责人和企业负责人亲自初审签字,填写上报日期并加盖企业私章后才会报出。统计人员、统计负责人及企业负责人签字签章需由本人完成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网址,不得代填代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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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统计报表报出后发觉差错的,应立刻修正。超过上报截至日期的,应立刻报告当地政府统计部门申请更正。对政府统计部门查询的问题应及时查证,据实修正或进行说明,直到国家统计局初验通过。对于更改的数据,要附更改说明,并有统计负责人同意盖章。 #
第六章统计资料管理 #
第二十一条企业在对外提供或使用统计数据时,应与一套表平台上报的统计数据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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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完善和健全统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统计资料保密管理规定。企业统计资料档案包括:原始记录、统计表册和企业原始报表,以及与统计工作相关的文件和其他资料。 #
第二十三条对各类统计资料、文件及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要根据电子版或纸介质分类归档,做到卷内有目录、卷外有索引、查阅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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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企业统计资料的保存年限,原始记录、统计表册、定期统计报表资料不高于2年。其它各种统计资料应以磁介质或纸质方式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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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企业应构建统计资料的保管、调用和移交制度。企业和个人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账簿、统计表册、统计调查表等档案资料。 #
第七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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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本规范是对企业统计工作的基本要求,各级、各专业可以在本规范的基本框架下按照各自特征进行具体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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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山东省统计局先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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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本规范由湖南省统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