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专利转化专项计划资金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依据《福建省财政厅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下达今年专利转化专项计划资金的通知》(闽财行指〔2022〕15号)、《福建省财政厅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提早下达2023年专利转化专项计划资金的通知》(闽财行指〔2022〕46号)、《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明晰今年中央服务业发展(专利转化专项计划)资金支持范围等事项的通知》(闽市监知运〔2022〕188号)和《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明晰专利转化专项计划支持范围的补充通知》(闽市监知运[2023]23号),结合福州市工作实际,经研究、公示和报备,现将有关事项明晰如下:
一、专项资金新政目标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财政部工作布署,通过施行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力争实现专利转移转化服务便利性和可及性明显增强,专利许可出售次数显著降低,普惠性专利质押融资造福更多中小微企业,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工作取得较好成效,有力支撑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创新发展。
二、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和标准 #
(一)支持院校科研院所输出专利 #
对上海地区院校科研院所自2023年1月1日起与中小微企业达成专利出售、许可等转化交易,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代办完成专利权出售或许可协议备案手续的厦门市场监督管理局,按实付交易的30%以内给与奖励,每项不超过30亿元,每位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亿元。
#
对上海地区政府部门、高校科研院所构建的技术转移及知识产权转化营运机构举办专利转化运用,成效明显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推进专利出售、许可给上海地区中小微企业并转化施行,年度累计达10家以上或当初订立协议的实付交易金额达100亿元以上,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代办完成专利权出售或许可协议备案手续的,按实付交易金额的5%以内给与奖励,每位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50亿元。
#
(二)支持中小微企业获取专利技术
对上海地区的中小微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以转化施行为目的,通过出售、许可等形式,从高等中学、科研院所获取专利技术,且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代办完成专利权出售或许可协议备案手续的,按实付交易金额的30%以内给与补贴,每项不超过30亿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亿元。
(三)支持专利供需对接
对上海地区的服务机构举办常态化专利供需发布对接服务,自2023年1月1日起累计发布专利出售、许可信息3000条以上,撮合上海地区的中小微企业完成上述来源的专利交易达10件以上且交易金额达30亿元以上,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代办完成专利权出售或许可协议备案手续的,给与实付交易金额10%以内的一次性补贴,同一主体最高不超过50亿元。 #
(四)支持施行专利开放许可
#
对上海地区的院校院所、国有大小型企业(含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下同)等通过免费开放许可将专利许可给省内中小微企业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每达成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备案10个协议的,给与10亿元以内奖励,同一主体每年最高不超过30亿元。
对上海地区的服务机构带动专利开放许可试点,自2023年1月1日起累计促使上海地区院校院所、国有大小型企业等通过开放许可将专利许可给省内企事业单位并转化施行,达成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备案30个以上协议的,给与每年最高不超过10亿元的一次性奖励。 #
(五)支持知识产权营运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专利转化运用
支持上海地区园区、专利导航服务基地、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骨干机构、“知创湖南”分平台及工作站等服务机构举办专利转化运用服务,主要支持内容:促进院校院所、国有企业积极参与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征集企业专利技术需求,指导帮助企业举办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组织供需对接、政策宣贯、项目路演、专利标准融合等活动,产生示范经验。自2023年1月1日起每年服务上海地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市场主体30家以上,促使上海地区院校院所、国有企业开放许可达成的专利许可数目不多于5项且帮助上海地区市场主体完成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30件以上的,给与同一主体每年最高不超过10亿元支持。
(六)支持专利转化专项计划施行成效总结和示范推广 #
对围绕专利转移转化模式创新,举办知识产权金融创新、许可出售、作价注资、专利导航、专利标准融合创新、信息支撑等营运推动工作,并产生示范经验,通过典型案例、培训推广等方法提高区域专利转移转化水平,入围市级典型案例的,给与每位申报单位最高不超过3亿元的一次性奖励;入围国家典型案例的厦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与每位申报单位最高不超过5亿元的一次性奖励;案例被国家部委单独发文在全省推广的,给与每位申报单位最高不超过10亿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案例按就高原则不重复奖励。 #
(七)支持企业举办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支持企业借助知识产权(专利和商标)进行质押融资,对企业以专利、商标质押形式向建行按揭所支付的月息,在还本计息后可申请财政贴息,贴息比列最高60%,每家企业每年度享受贴息支出最高可达到30亿元。
#
(八)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举办专利质押按揭
自今年1月1日起,对每年度专利质押按揭造福中小微企业数目排行全国前10名,以及除全国前10名以外的各省前2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的质押登记协议上的主体为准),最高按质押金额的0.05%给与奖励,每家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30亿元。
#
三、奖补时限和程序
(一)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以完成专利权转移或许可协议备案等手续的时间为准,对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符合条件的进行奖补。第六、八项以上级即将文件推选或通报结果时间为准,时间截止2023年9月30日。第七项以具体申报通知明晰的时间和范围为准。 #
(二)根据不重复奖补原则,专项资金仅对符合上述条件且未享受其它相同类型财政奖补新政的项目进行奖补。
(三)专项资金采取事后奖补的模式,我局后续将发布具体申报通知,按各单位申报、市局初审、公示、资金领取等流程进行。 #
四、其它事项
#
(一)各相关单位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借此为抓手,推动提高我市专利转移转化服务便利性和可及性,积极推动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 #
(二)此项资金来始于上级下达给上海地区的2022、2023年中央服务业发展(专利转化专项计划)资金,专款专用,专项资金执行完毕后本通知自行废止。 #
(三)对专项资金申报和使用中存在作假、虚报、骗取等违规违法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