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梯安全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扶梯安全评估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市监规〔20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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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
为了强化我市扶梯安全评估管理,降低扶梯故障、预防扶梯车祸,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细则》《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细则》《深圳经济特区扶梯使用安全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我局制订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梯安全评估监督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依照执行。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1月5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扶梯安全评估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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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强化扶梯安全评估管理,降低扶梯故障、预防扶梯车祸,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细则》《广东节电梯使用安全细则》《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细则》《深圳经济特区扶梯使用安全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
第二条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扶梯安全评估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扶梯安全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采用的风险评价方式,对扶梯的安全性、可靠性和节能环保状况进行综合性剖析和判别并开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技术机构,包括扶梯检验机构、电梯制造厂商、特种设备(含扶梯)行业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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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扶梯安全评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指评估机构按照扶梯使用管理人的委托,对扶梯的安全性、可靠性和节能环保状况进行综合性剖析和判定,提出减少风险的举措,并开具评估报告的行为。 #
第三条评估机构、电梯安全评估人员(以下简称评估人员)从事扶梯安全评估活动应该遵守合法合规、客观独立、公平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严守职业道德,开具的评估报告应该真实、客观、完整。 #
第四条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扶梯安全评估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管部门应该构建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依法对评估机构、评估人员的相关信用信息进行管理和公开。 #
第六条评估机构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钱法》等法律规定,确保扶梯安全评估活动依法进行,保障扶梯安全评估工作质量、维护公正竞争秩序。 #
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在从事安全评估活动时,应该严守职业道德,不得泄漏被评估单位的技术、商业秘密。
第七条评估机构在每年1月31近日向市场监管部门递交上一年度扶梯安全评估剖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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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安全评估 #
第八条有下述可能影响扶梯使用安全情形之一的,扶梯使用管理人应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评估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并依据评估报告对扶梯进行维修、改造或则更新:
(一)扶梯自首次申领使用登记之日起满十五年或则自前一次安全评估后继续使用已满三年的; #
(二)扶梯整机或主要部件、安全保护装置使用期限正式期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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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扶梯故障造成人员死伤的; #
(四)因受地震、火灾、地震等旱灾影响停止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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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扶梯故障频度高,扶梯使用管理人觉得须要进行安全评估且经所有权人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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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法规规定应该评估的其他情形。 #
有前款第二项情形的,扶梯使用管理人应该在使用期限期满前完成安全评估;有前款第三、四项情形的,扶梯使用管理人应该在扶梯恢复使用之前完成安全评估。 #
第九条评估机构应该根据扶梯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举办扶梯安全评估活动。 #
第十条评估机构应该根据数据归集规则向市场监管部门递交扶梯安全评估报告以及相关数据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评估机构应该通过市场监管部门扶梯安全评估信息系统对机构资质能力、遵守法定要求、独立公平从业、严守诚实信用等情况进行自我申明。
评估机构自我申明的信息、评估人员、评估规则等发生变更的,应该自变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扶梯安全评估信息系统变更。 #
第十二条扶梯使用管理人委托评估机构进行扶梯安全评估的,应该签署书面扶梯安全评估服务合同,明晰扶梯评估的标的、完成期限、评估内容、收费标准、权利义务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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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梯使用管理人应该如实向评估机构披露扶梯的使用信息,提供评估所需资料并提供必要便利条件配合评估工作的举办。 #
第十三条评估机构在施行安全评估前,通过扶梯安全评估信息系统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安全评估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应该包含所评估扶梯设备注册代码、实施时间、实施地点、具体评估人员及联系电话等信息。 #
第十四条评估机构成立由2名以上评估人员组成的评估小组;评估过程中需临时更换评估人员的,进行记录。 #
第十五条评估人员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以及所在评估机构发布的扶梯安全评估作业指导文件进行安全评估,对扶梯质量状况、安全性能和能效水平进行全面检测。
评估机构应该根据相关规定对评估活动施行过程进行全程视频记录,记录应起码保存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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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评估机构应在完成评估工作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开具扶梯安全评估报告,并在开具评估报告后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及相关数据上传至扶梯安全评估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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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评估机构应该在其评估报告上加盖机构私章或则评估专用章,并由授权签字人在其技术能力范围内签发。
评估机构和授权签字人对开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
第十八条授权签字人应该是在该评估机构取得相应的技术能力资质并从事评估活动的技术人员。 #
第十九条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发觉扶梯存在车祸隐患的,应该书面告知扶梯使用管理人。发觉严重车祸隐患的,应立刻书面告知扶梯使用管理人暂停使用扶梯,并向扶梯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管部门书面报告;情况紧急的,可先通过电话等方式报告,并于24小时内以书面方式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则拖延不报。
扶梯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管部门收到报告后应该依法勒令扶梯使用管理人或则维护保养单位整改,及时清除车祸隐患;逾期未整改或则存在严重车祸隐患且可能造成人员死伤的,应该立刻采取紧急封停举措至车祸隐患清除为止。
第二十条评估报告中应明晰评估推论,并列出扶梯存在的安全隐患,以便扶梯使用管理人对照逐一整改。对于评估推论为建议更新、改造、修理或强化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的,还应明晰必要、合理的整改时限,以督促扶梯使用管理人及时清除扶梯使用安全隐患。 #
扶梯使用管理人应该严格依照评估推论和整改时限完成对设备本体、使用管理、维护保养等项目的整改。 #
第二十一条扶梯安全评估推论开具后,评估机构应该指导扶梯使用管理人对照评估推论整改,并对扶梯整改情况进行复核。整改完成后,扶梯使用管理人应将整改材料交由评估机构复核。评估机构经复核确认已有效整改的,应将整改材料上传至扶梯安全评估信息系统。
扶梯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管部门应该跟进并督促扶梯使用管理人根据评估报告推论及时整改;不及时整改的应依法处理。 #
第二十二条扶梯使用管理人通过扶梯所在楼座的公告栏、业主群等易于住户知悉的形式公示扶梯安全评估报告,披露扶梯安全评估推论、电梯安全整改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扶梯使用管理人对其委托的评估机构做出的评估推论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广东节电梯使用安全细则》等有关规定以书面方式向受托评估机构提出异议。评估机构应该在约定时间内书面答复扶梯使用管理人。 #
评估机构逾期未答复或则扶梯使用管理人对评估机构的书面答复仍有异议的,扶梯使用管理人可以自答复时限期满之日或则收到答复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场监管部门应该自收到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组织举办复核。
复核所需费用,由提出异议的扶梯使用管理人先行支付;原评估推论错误的,复查费用由原评估机构承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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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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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加大对扶梯安全评估活动的监督管理,并依法对举办扶梯安全评估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给以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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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法对评估报告进行监督抽验,监督抽检的结果应向社会公开。监督抽检时,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评估报告进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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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评估机构开具的评估报告存在下述情形之一的,属于不实评估报告:
(一)使用未经检定或则校正的仪器、设备、设施的; #
(二)违背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或标准规定的条件、程序举办评估的,或则降低、遗漏或则变更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规定应该评估的项目,或则改变关键评估条件的; #
(三)未依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的; #
(四)未对评估活动施行过程进行全程视频记录的;
(五)签字人不具有从业所需技术资质的; #
(六)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则因评估材料缺位等造成难以复核的。 #
第二十七条评估机构开具的评估报告存在下述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评估报告: #
(一)未对扶梯进行现场安全评估的;
(二)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则未依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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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改变扶梯原有状态进行评估的;
(四)伪造评估机构私章或则评估专用章,或则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则签发时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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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对开具不实评估报告、虚假评估报告,或则索要、收受行贿或则其他不正当利益等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评估机构,市场监管部门应施行重点监管,并依法采取以下监管举措: #
(一)对该台扶梯采取监督检测举措,发觉问题依法给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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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法勒令评估机构撤消违规开具的评估报告; #
(三)对该评估机构早已做出的其他评估报告进行重点抽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评估机构违规行为进行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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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因评估机构开具不实评估报告、虚假评估报告,或则索要、收受行贿或则其他不正当利益,给扶梯使用管理人导致损失的,扶梯使用管理人可依协议约定及相关法律要求评估机构承当毁约或则损害赔付责任。 #
第三十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法举办专项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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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评估机构涉嫌不符合自我申明内容的; #
(二)评估机构涉嫌开具虚假报告或则不实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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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评估机构涉嫌索要、收受行贿或则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评估机构未如实跟进、复核、报告扶梯安全整改情况的;
(五)经评估机构评估为“未发觉风险”的扶梯在一个月内发生重大故障或车祸的;
(六)其他依法有必要举办专项检测的情形。 #
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将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的违规违法行为向社会公示;情节严重的,依法将其违规违法从事评估活动的行为向相关单位通报。
第三十二条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结合风险程度、能力验证及监督检测结果、投诉举报情况等,对本行政区域内评估机构进行分级分类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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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评估机构违背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