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导游领队收取购物场所经营者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中国网9月30日消息,为严打旅游活动中“欺骗、强制购物”的严重侵犯旅游者权益的行为,营造良好的旅游环境,国家旅游局9月30日在上海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国家旅游局关于严打旅游活动中“欺骗、强制购物行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公布了对“欺骗、强制旅游购物”行为的认定和处罚处理标准。 #
《意见》中首先公布了“欺骗、强制旅游购物”的八条认定标准,有以下行为之一,可被认定为“欺骗、强制旅游购物”: #
一是旅行社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安排购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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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旅行社、导游领队对旅游者进行人身恐吓、恐吓等行为逼迫旅游者购物的;
三是旅行社、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属于非法营业或则未向社会公众开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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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旅行社、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销售商品参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假扮合格产品的; #
五是旅行社、导游领队明知或则应知安排的购物场所的经营者有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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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是旅行社、导游领队缴纳购物场所经营者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七是购物场所经营者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 #
八是法律、法规规定旅行社、导游领队及购物场所经营者其他通过购物损害旅游者正当合法权益的行为。 #
《意见》公布了对“欺骗、强制旅游购物”违法行为处罚处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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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旅行社的处罚处理:一是没收违规所得,勒令歇业整治三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二是处三十亿元罚金,违规所得三十亿元以上的,处违规所得五倍罚金;三是纳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到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二)对旅行社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处理:一是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规所得国家旅游局官网导游证最新变化,处二亿元罚金;二是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两年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三是纳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到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给以公布。 #
(三)对导游、领队的处罚处理:一是没收违规所得,处二万罚金,并吊销导游证、领队证;二是被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的导游、领队国家旅游局官网导游证最新变化,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两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领队证;三是纳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到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给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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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购物场所及其经营者的处理:一是纳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到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给以公布;二是要求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带旅游者步入被纳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名单的购物场所;三是依法移送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
国家旅游局在发布会上要求各地要督促旅行社诚信经营、提升品质,加强对导游领队的培训教育,加强对旅游者的宣传教育,引导旅游者理智消费、理性维权,加强对“欺骗、强制旅游购物”的严打力度,强化联合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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