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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度招标代理机构行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2024-01-17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关于举办今年度招标代理机构行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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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建管〔2023〕12号 #

各县(州)教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吉林省建设厅网站,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武汉新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中日韩(南京)国际合作示范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吉林省建设厅网站,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市(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招标代理机构: #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变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等文件精神,推动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招标代理机构监管机制,充分发挥行业信用综合评价的作用,按照《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行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吉建招〔2023〕2号)文件规定,我厅将举办今年度招标代理机构行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评价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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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评价年限为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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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评价范围 #

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举办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含入吉分公司)。 #

以上评价范围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已按要求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进行信息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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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评价程序 #

评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价程序包括:申报、评价、运用和监督四个阶段。 #

(一)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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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评价工作采取书面材料评审和电子化信息补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

1.书面材料申报流程。招标代理机构将评价申报的书面材料按次序统一使用A4纸装订成册,加盖私章,报送企业工商注册或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州)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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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要求递交下述书面材料: #

(1)《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申请表》(附件1)。 #

(2)附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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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代理机构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副本,其他资质证书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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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身分证明、毕业证、职称证、注册证、职务证明、劳动协议、带二维码即可查询有效且不需任何验证方法的近半年社会保险收取证明; #

3)招标代理机构今年度广东省内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业绩统计报表(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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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招标代理机构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省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今年度广东省内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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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招标代理机构经营场所证明(租、购房屋协议打印件、经营场所的相片打印件、办公设施设备等的相片打印件); #

6)招标代理机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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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招标代理机构今年度出席社会公益活动的证明材料; #

8)招标代理机构今年度获得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级及以上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商会组织培训和各项行业管理活动获得奖项、表彰等需提供得奖文件、证书等证明资料; #

9)今年度代理项目中发生投诉和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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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守法承诺书(附件3)。 #

2.电子化信息补报。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吉林省建设信息网”()递交评价电子资料。 #

(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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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州)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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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上报的书面材料、电子化信息进行审查,并通过调阅资料、网上查询、实地核查等方法,对招标代理机构上报的资料与实际情况的一致性、真实性进行核查,初审完成后产生初审意见并向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XXX市(州)今年度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信息汇总表》(附件4,含电子文档),并加盖单位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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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审核查 #

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核部门上报的招标代理机构初审意见进行复审,结合书面材料审查、电子化信息审查和实地抽验的情况,产生评价公示意见,向审核部门和招标代理机构公示审查意见。 #

(三)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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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果将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吉林省建设信息网”等网站公示。 #

我厅将按照评价结果,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分类管理,树立典型,示范引导,施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举措。 #

对评价等级A级的招标代理机构颁授证书。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时应本着择优原则,同等条件下推荐选择有实力、有经验、评价等级A级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代理。 #

对于C级和未参评的招标代理机构(含今年新组建的企业),承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前,由企业工商注册或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州)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招标代理机构人员等方面是否具备依法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能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的,方可步入各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场所举办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发觉存在突出问题的,依法依规及时采取相关监管举措。 #

(四)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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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应不断提升企业诚信建设水平,对评价后发生重大失信行为的企业,我厅将会同各省(州)、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地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查证,失信行为属实的,可以暂停或则撤消其评价等级。 #

四、时间安排 #

今年度评价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

(一)打算阶段(2023年5月15日-5月31日),出席评价的招标代理机构按要求搜集、整理申报资料,网上补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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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核阶段(2023年6月1日-6月30日),审核部门完成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初审工作,汇总审核意见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三)复审阶段(2023年7月1日-7月20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审核结果进行核查,并按一定比列采用抽检方法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实地核查,产生评价意见; #

(四)公示阶段(2023年7月21日-7月31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评价意见,公示评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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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告阶段(2023年8月1日-8月10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产生评价结果,并向社会公布。 #

五、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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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招标代理机构要高度注重本次信用评价工作,如实填写《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申请表》,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评价工作以“吉林省建设信息网”信息为准,参评招标代理机构递交的书面材料应与“吉林省建设信息网”信息一致,因为网上信息补报错误、缺失等,导致对评价结果影响,自行负责。经核查存在弄虚造假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

(二)各省(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行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吉建招〔2023〕2号)文件要求,认真做好审核和上报工作,严肃认真履行职责,按照招标代理机构的基本信用、市场行为、社会信誉对企业信用等级进行综合评价,做到公正公平,保保修量。 #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招标投标市场准入、日常监管、专项检测、评优评优、表彰奖励等环节,积极应用这次信用评价结果和信用信息,施行分类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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