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执法中作为处罚基准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意见

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
环政法〔2023〕85号 #
各市、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发展和变革委员会,山西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发展和变革委员会: #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二条,以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生态环境执法中作为处罚基准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提出以下意见:
一、对推行审批制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早已取得建设项目审批文件的,可以按照与该建设项目所处进度对应的有关审批文件中的投资匡算、投资计算或则投资概算认定总投资额。 #
二、对推行核准制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早已取得建设项目核准文件的,可以按照该建设项目核准文件确定的投资规模认定总投资额。 #
三、对推行备案制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备案的项目总投资额认定。 #
四、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有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工程咨询单位、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其总投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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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备案的项目总投资额与实际情况存在显著差别的;
(二)未经审批、核准、备案的; #
(三)产业新政严禁投资建设的。 #
地方有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实际情况,探求采取要求建设单位有关责任人开具证明文件、第三方询价等方法对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进行认定。
五、对正在建设过程中的建设项目,不能按照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投资额认定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 #
六、对早已全部建成并投入生产或则使用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就能证明项目实际投资额与审批、核准文件或则备案信息不一致的,按照该建设项目实际全部投资额认定总投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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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在执行原意见过程中,如碰到问题或则有相关意见建议,请及时向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发展和变革委员会反映。 #
生态环境部 #
发展变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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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27日 #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3年8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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