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执业行为准则》注册办法(征求意见稿)

实践考评和执业登记由中国农地估价师商会具体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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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执业登记的农地估价师可依法从事对农地及其附着物、定着物的相关权力、权益的价钱或则价值进行评测、判定、咨询等农地估价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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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并进行执业的农地估价师,应该接受行业商会的自律管理。 #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
中国农地估价师执业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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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农地估价师执业行为准则》的通知 #
中估协发〔201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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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农地评估机构:
为规范农地估价行业执业行为、净化执业环境、提高行业整体素养、控制执业风险,中国农地估价师商会专业规划与发展委员会起草了《中国农地估价师执业行为准则》,经多方征询意见、修改建立并报中国农地估价师商会第四届第四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给以印发。中国农地估价师商会将据此规范农地估价师执业行为,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中国农地估价师商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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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国农地估价师执业行为准则》 #
农地估价师注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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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估价师注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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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20日理事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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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须要,强化农地估价行业的自律与监督,提升服务质量,维护市场秩序和农地估价师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
第二条农地估价师推行注册制度。在农地评估中介机构执业的农地估价
师应按本办法进行注册,取得农地估价师注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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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地估价师商会统一制订注册编号规则。
注册农地估价师可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农地估价报告。未经注册的农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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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价师,不得以注册农地估价师的名义从事农地估价中介业务。 #
第三条农地估价师注册由农地估价行业商会负责代办,全省的注册农地估价师名单及相应执业情况向社会公布,提供社会查询。
第四条注册农地估价师只能在一个农地评估中介机构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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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农地估价师注册按以下程序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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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估价师注册由农地评估机构将注册申请人申请材料报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地估价行业商会。 #
第六条农地估价师申请注册需递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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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估价师注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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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
3、身份证; #
4、所在机构聘用申请人的劳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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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人事档案管理证明;
6、社会保险收取账簿;
7、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8、其他须要提供的材料。 #
第七条农地估价师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不予代办注册手续。 #
1、不具有完全刑事行为能力的;
2、不在农地评估中介机构执业的; #
3、因受劳动教养、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两年的; #
4、因在农地估价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遭到停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不满二年的; #
5、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
第八条注册农地估价师发生下述情形之一的,应在30日内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农地估价行业商会代办变更注册手续。 #
1、变换从业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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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所在评估机构合并、分立的; #
3、所在评估机构名称、地址等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 #
4、其他应当变更注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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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农地估价师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间内亲自代办变更注册手续的,可由别人办理,但需开具注册农地估价师的委托办理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农地估价行业商会应将农地估价师注册变更情况报送中国农地估价师商会。变更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注册农地估价师年内情况与农地评估中介机构验车材料同时报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农地估价行业商会负责代办,验车结果向社会公布。 #
第十条注册农地估价师在执业期间有下述情形之一的,注销其注册。 #
1、丧失刑事行为能力的; #
2、土地估价师主动提出不再从事涉及农地评估中介业务的; #
3、连续三年未通过验车的; #
4、违反本规定弄虚造假进行注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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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受刑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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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违反其他自律规定的。
被注销注册的农地估价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农地估价行业商会报送中国农地估价师商会。注销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农地估价师商会负责解释。 #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实施。
农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2] #
国土资发〔2001〕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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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与楼房管理局、房屋农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现将《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印发给大家,请认真依照执行。
国土资源部 #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
农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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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不断提升农地估价师业务素养,保证执业质量,推动农地估价行业的持续发展,使农地估价师的继续教育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特制订本规定。 #
第二条农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是指为不断提升农地估价师的专业技术和执业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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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接受继续教育是农地估价师的权力和义务。农地估价师必须按本规定接受继续教育。
第四条中国农地估价师商会在国土资源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农地估价师继续教育的组织施行工作。 #
第二章继续教育内容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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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继续教育内容要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依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农地估价领域科技发展、土地估价师知识结构拓展更新、业务水平不断提升的须要确定。主要包括: #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新政; #
二、土地估价准则及操作规程;
三、土地估价新理论、新技术、新方式; #
四、土地估价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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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国外不动产估价技术及发展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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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与农地估价相关的专业知识。 #
第六条继续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究实效的原则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农地估价师必须出席以下经认可的继续教育活动: #
一、参加各类专业培训班、研讨班(会)以及专题讲堂; #
二、参加本科高校专业课程进修; #
三、出国进行专业考察、业务培训、参加国际性专业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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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承担农地估价方面的研究项目、公开出版专业专著或发表专业论文等其他经认可的继续教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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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农地估价师换证前必须按规定接受一次专门业务的继续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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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农地估价师接受继续教育时间三年累计不得多于100学时。 #
第三章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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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农地估价师继续教育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布署,中国农地估价师商会组织,各市级农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农地估价行业商会、会员单位、经认可的有关高等高校、培训机构等具体施行。 #
中国农地估价师商会主要负责组织师资培训和全省性的高层次农地估价专业培训。 #
第十条各地、各单位应于每年12月中旬报送下一年度的继续教育计划,由中国农地估价师商会审查汇总,形成全国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培训年度计划,经国土资源部业务主管部门核准后于次年初公布施行。各地、各单位按核准公布的继续教育培训计划给以具体施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上报。
第十一条各单位要根据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制定具体施行方案,组织师资力量,做好施行工作。
第十二条纳入全省农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培训年度计划的内容,按规定折算继续教育的具体学时。
第十三条农地估价师出席了经认可的其他继续教育方式的,应将接受相应继续教育的有关情况按规定上报,经核准后,折算农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具体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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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继续教育工作的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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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为保证农地估价师继续教育质量,中国农地估价师商会应对各地、各单位组织的农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检测、考核考房地产估价师需准备多久最新变化,检测、考核情况应及晨报国土资源部业务主管部门备案。检测、考核的内容包括: #
一、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制度和计划等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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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材的选用、课程内容设置、教学方法、教学时间、师资情况等; #
三、教育培训质量、教学计划完成情况、教育培训考评标准等。 #
第十五条农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推行登记制度。凡出席了经认可的农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方式的农地估价师,其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应及时在《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培训证书》上登记。《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培训证书》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组织印制、核发。 #
第十六条农地估价师在规定时限内未达到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的,国土资源部注销其农地估价师资格,不再换发《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 #
第五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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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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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考试大纲播报 #
编辑 #
第一部份农地基础知识
一、土地的概念
二、土地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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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地实体及特点
四、土地权力 #
第二部份农地管理知识
一、土地管理的概念 #
二、地籍管理 #
三、土地规划管理 #
四、耕地保护与农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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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农用地转用与征地管理 #
六、建设用地供应管理 #
七、土地市场交易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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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地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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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土地执法监察 #
第三部份地价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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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价位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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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价钱影响诱因 #
三、地租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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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区位理论 #
五、土地酬劳递减规律
六、土地市场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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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份农地估价方式 #
一、土地估价的概念
二、土地估价的原则 #
三、收益还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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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场比较法
五、成本迫近法 #
六、剩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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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
八、路线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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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份地块估价实务
一、土地估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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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估价业务受理
三、土地估价事项确定的内容 #
四、土地价钱定义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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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土地估价对象资料搜集
六、土地估价现场勘查 #
七、土地市场调查与剖析
八、土地估价案例的调查 #
九、土地估价方式选择 #
十、土地估价结果剖析与确定
十一、土地估价报告撰写
十二、土地估价报告初审 #
十三、常见目的下农地估价 #
十四、常见用途农地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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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其他农地权力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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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份农地分等、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等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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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分等 #
二、土地定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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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准地价评估 #
四、路线价评估 #
五、城市地价动态检测 #
六、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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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份地上定着物及相关财产估价知识 #
一、房屋建筑工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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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物估价 #
三、其他定着物估价 #
四、相死机器设备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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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农地相关税收知识 #
一、税收基本理论
二、土地税收 #
三、房产税收
四、其他相关税收 #
第九部份金融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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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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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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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券基础
第十部份会计与统计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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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知识 #
二、统计知识
第十一部份农地与房子检测知识
一、测量的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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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检测 #
三、房屋检测
第十二部份城市经济与城市规划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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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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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市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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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城市规划 #
第十三部份地产开发与工程造价知识 #
一、土地开发 #
二、房地产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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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程造价 #
第十四部份农地估价行业管理要求 #
附表一: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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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技术规程和标准
三、行业自律文件 #
增减内容播报 #
编辑
依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组织2012年全省农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6号),经全省农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同意,现将2012年全省农地估价师资格考试《考试大纲》增减内容发布如下。 #
一、“第二部份农地管理知识”增减内容 #
(一)将“三、土地规划管理”,降低“城市总体规划的概念、目的、作用和内容及其与农地总体借助规划的关系”,考试基本要求是“掌握”; #
(二)将“四、耕地保护与农地整理”调整为“四、耕地保护与农地治理”,并调整相应文字内容;
(三)“六、建设用地供应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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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整为“六、建设用地供应与监管”,并调整相应文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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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考试范围中降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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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农地竞购储备”,考试基本要求是“了解”考房地产估价师需准备多久最新变化,其他题目序号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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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建设用地开发借助监管”,考试基本要求是“了解”。 #
二、“第三部份地价理论”增减内容 #
将“一、土地价钱概念”考试范围中“3.不同类型农地价钱及特点”的第(3)点调整为“(3)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监测地价等(按管理目的分类)的特点”,第(8)点调整为“(8)检测地价等其他一些界定方式产生的农地价位的特点。
三、“第五部份地块估价实务”增减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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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三、土地估价事项确定的内容”的考试基本要求“掌握”中降低“土地权力状况的划分与描述内容”; #
(二)将“十三、常见目的下农地评估”考试范围中“1.各类常见的农地估价目的”第(7)点改为“房屋征收中的农地估价”,并调整相应文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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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十二部份城市经济与城市规划知识”增减内容
(一)将“第十二部份城市经济与城市规划知识”调整为“第十二部份城市经济与城乡规划知识”
(二)“三、城市规划”中 #
1.调整为“三、城乡规划”,并调整相应文字内容; #
2.将考试范围“2.城市规划体系与任务”中 #
(1)“城市规划”调整为“城乡规划”,并调整本条内相应文字内容;
(2)降低“城市紫线、绿线、蓝线和黄线的概念”,考试基本要求为了解。 #
3.将考试基本要求中需把握部份“城市规划体系”调整为“城乡规划体系”。
五、“第十三部份地产开发与工程造价知识”增减内容 #
(一)在“一、土地开发”中 #
1.降低“7.农地开发融资”,考试基本要求为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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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将“土地开发成本构成”的考试基本要求由“熟悉”提高为“掌握”; #
六、“附录一:参考资料”增减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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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降低以下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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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地管理法律法规 #
(1)《国有农地上房子征收与补偿细则》【国务院令第5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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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土地复耕细则》【国务院令第592号】
2.中共中央、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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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关于坚决杜绝部份城市楼市过快下降的通知》【国发〔2010〕10号】 #
(2)《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着力做好农村上地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 #
3.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1)《国土资源部关于更改〈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8号】 #
(2)《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
(3)《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强化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
(4)《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新政推动农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04号】 #
(5)《关于着力做好2011年城市住房用地管理和调控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号】
(6)《国土资源部关于坚持和建立农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意见》【国土资发〔201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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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国土资源部关于大力推动节省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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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降低以下技术规程和标准 #
1.《开发区农地集约借助评价规程》(试行) #
(三)降低以下行业自律文件
1.《关于印发(修订)的通知》【中估协发〔201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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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印发(暂行)的通知》【中估协发〔2011〕16号】 #
3.《关于印发的通知》【中估协发〔2011〕38号】 #
4.《关于印发的通知》【中估协发〔2012〕4号】 #
5.《关于印发的通知》【中估协发〔2012〕12号】
(四)除去以下内容 #
1.《土地复耕规定》【国务院令第19号】 #
2.《城市房子回迁管理细则》【国务院令第305号】
3.《关于印发的通知》【中估协发〔2009〕35号】[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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