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银行业专业人员中级职业资格考试施行办法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13〕101号
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银监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各金融机构,中央管理的企业: #
为强化银行业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提升银行业专业人员的职业素养,规范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行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人社部中级银行从业同中级经济师最新变化,对银行业专业人员推行职业资格制度。现将《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银行业专业人员中级职业资格考试施行办法》印发给大家,请依照执行。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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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2013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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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我国银行业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提升银行业专业人员素养,按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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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银行业专业人员是指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前、中、后台业务及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
第三条国家筹建银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制度,列入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
第四条银行业专业人员的职业水平评价分为中级、中级和中级3个资格级别。银行业专业人员中级职业资格采用考试的评价方法;初级和中级职业资格的评价办法另行规定。 #
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中文译为: #
of
第五条通过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取得相应级别和类别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应级别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职业水平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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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负责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新政拟定,并按职责分工对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施行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测。中国银行业商会具体承当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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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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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银行业专业人员中级职业资格的评价推行全省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办两次考试。 #
第八条中国银行业商会负责银行业专业人员中级职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银行业中级资格考试)的组织施行工作。组建考试专家委员会,研究制定银行业中级资格考试的课目、考试大纲、考试试卷和考试合格标准。 #
第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对中国银行业商会施行的考试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测,指导中国银行业商会确定银行业中级资格考试课目、考试大纲、考试试卷和考试合格标准。 #
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同时具备下述条件,可报考出席银行业中级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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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 #
(二)具有完全刑事行为能力; #
(三)取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院本科以上学历或则学位。 #
第十一条银行业中级资格考试合格,由中国银行业商会颁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银监会监制,中国银行业商会用印的中级相应类别《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银行业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省范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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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银行业职业资格证书的,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法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2号令)处理。 #
第三章职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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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取得银行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该遵循国家法律和相关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严守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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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取得银行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该具备的职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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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了解银行业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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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才能运用本专业岗位的业务知识,处理通常性建行业务;
(三)有与本专业岗位相适应的剖析判定能力和良好的职业操守;
(四)具备处理与本专业岗位相关的,农行其他业务的基本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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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取得银行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该自觉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不断提升职业素养和本专业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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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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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银行业职业资格证书推行登记服务制度。登记服务的具体工作由中国银行业商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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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中国银行业商会定期向社会公布银行业职业资格证书的登记情况,完善持证人员的诚信档案,并为用人单位提供取得银行业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信息查询的服务。
第十八条取得银行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在工作中违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则职业道德,导致不良影响的,由中国银行业商会取消登记,并收回其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各地银行业考试管理机构和登记服务机构,在施行银行业中级资格考试和登记服务工作中,应该严格遵循本行业的各项管理规定和商会章程。
第五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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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通过考试取得银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且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细则》中经济员或则助理经济师任职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依照工作须要择优任命相应级别经济专业职务。
第二十一条在本规定实施之近日,根据中国银行业商会《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暂行规定》的要求,通过考试取得中国银行业商会颁授的《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证书》,可在原文件规定的范围内继续使用。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原中国银行业商会颁授的《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暂行规定》和《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施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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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专业人员中级职业资格考试施行办法 #
第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指导、监督和检测银行业专业人员中级职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银行业中级资格考试)的施行工作。
第二条中国银行业商会负责银行业中级资格考试考务的施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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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银行业中级资格考试设《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和《银行业专业实务》2个课目。在《银行业专业实务》科目中又分设“个人理财”、“风险管理”、“公司个贷”和“个人按揭”4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考时应按照实际工作须要选择相应的专业类别。 #
第四条银行业中级资格考试,采用计算机闭卷答题的形式进行。考试日期原则上为每年的第二季度和第四季度。 #
第五条《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科目和《银行业专业实务》科目4个专业类别的考试时间均为2个小时。 #
第六条考试成绩施行2次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2次考试中,出席《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科目和《银行业专业实务》科目1个专业类别的考试并合格,即可取得银行业专业人员该专业类别的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对出席《银行业专业实务》科目其他专业类别考试并合格,其专业类别可在职业资格证书中签注。
第七条符合《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有关银行业中级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人员人社部中级银行从业同中级经济师最新变化,并具备下述一项条件的,可免试《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科目,只出席《银行业专业实务》科目中1个专业类别的考试并合格,即可取得银行业专业人员该专业类别的中级资格证书。 #
(一)2013年12月31近日,已评聘助理经济师(金融专业)职务的; #
(二)通过全省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级资格(金融专业)证书的;
(三)考试合格并取得中国银行业商会颁授的《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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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出席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向银行业中级职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递交相关证明材料,由中国银行业商会对报考资格进行审查,并核发准考证。出席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护照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出席考试。 #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考出席考试。
第九条考点原则上设在地级以上城市的大、中专高校或则中考定点分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考点,须中国银行业商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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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出席考试,也不得出席或则举行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出席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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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考试施行机构应该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违背考试工作纪律,着力做好从考试试卷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防止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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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对违背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法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