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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办法(试行)》

2024-01-23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各市、自治区、直辖市及山西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各中央企业人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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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是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份,是施行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就业优先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力量。为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职称制度变革的决策布署,进一步畅通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业发展通道,我部拟定了《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大家,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施行。 #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注重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和沟通协调,完善工作机制,建立评价体系,推动评用结合,强化监督管理,不断提高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要加强宣传力度,做好新政剖析,及时总结宣传典型经验做法,引导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积极参与职称评价,营造良好社会气氛。评价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系。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23年9月27日 #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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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办法(试行) #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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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职称制度变革的决策布署,强化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工作,高质量推动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更好服务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就业优先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依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变革的指导意见》等新政规定,制订本办法。 #

第二条??坚持德才兼具、以德为先,遵守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才开发规律,突出专业水平和创新实践,科学客观公平评价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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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对企业、社会组织、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中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人员,事业单位中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服务的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举办职称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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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省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评价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市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评价综合管理和组织施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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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职称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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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属于经济职称系列,设中级、中级、高级。中级职称设助理级,中级职称分设副中级和正中级。中级、中级、副中级和正中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中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

第六条??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各层级职称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五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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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评价标准 #

第七条?坚持把品德置于评价首位,重点考察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的政治立场、职业道德、职业操守和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发扬爱国奉献、创新协作、诚实守信的职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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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按照人力资源管理与服务岗位类型特征,科学合理设置职称评价标准,摒弃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等倾向。对主要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和人力资源服务工作的实务型人员,注重考察其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突出评价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创新推动作用和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对主要从事人力资源领域研究咨询工作的研究型人员,注重考察其研究能力,突出评价学术水平、学术影响和应用疗效。 #

第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制订《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附后)。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拟定地区标准。具有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拟定单位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不得高于国家标准。 #

第四章??评价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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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中级、中级推行以考代评形式,副中级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形式,正中级通常采取评审方法。中级、中级、副中级考试根据《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施行办法》实施。副中级和正中级职称评审坚持同行评议,综合采用个人述职、面试答辩、业绩展示等多种方式。 #

第十一条??进一步打破户口、地域、身份、档案等阻碍,创造便利条件,畅通各种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申报渠道。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的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可按属地原则进行申报。在大陆就业的外籍和港澳台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可按规定出席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职称评价。 #

第十二条??构建职称评审向优秀人才倾斜机制,引导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主动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对在推动就业、服务人才、助力乡村振兴等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人数最新变化,可制订较为灵活的评价标准,适当放宽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的形式直接评审中级职称。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短缺人才,开辟职称评审红色通道,其在海外从事人力资源相关工作的经历和贡献可作为职称评审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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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对常年在坚苦偏远地区、国家乡村振兴重点扶贫县和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基层一线工作的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条件,淡化或不作论文要求,重点评价其实际工作能力、业绩和贡献。 #

第十四条??推动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和使用相结合,实现职称评价与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相衔接,做到因事设岗、按岗择人、人岗相适。用人单位要将职称评价结果作为人员聘用、考核、晋升和能力建设的重要根据。强化聘后管理,构建完善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考评制度。 #

第十五条??强化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创新和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和手段,促使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拓展知识技能。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出席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任命专业技术职务或申报评定上一级职称的重要条件。 #

第五章??评审委员会建设 #

第十六条??各地区、各部门以及用人单位可成立经济系列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发挥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逐渐将经济系列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中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在人员规模较大、职称制度建立、专业水平较高、诚信自律规范的小型企事业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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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中央企业、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等成立的经济系列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核打算案,评价标准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其中,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经济系列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应该以所在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主体成立。各地区成立的经济系列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打算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其他用人单位成立的经济系列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打算案。已按规定核打算案的经济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可以继续举办包括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在内的经济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期满应该重新核打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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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各地区、各部门和用人单位等可以构建经济系列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在专家库内随机抽取规定数目的评审专家组成职称评审委员会。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该是双数,按照工作须要设书记委员和副部长委员,评审专家不多于11人。 #

第十九条??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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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背宪法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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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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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或则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等相关系列(专业)相应层级的职称; #

(四)从事人力资源领域专业技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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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才能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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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经济系列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举办评审工作,应依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评价标准,规范评审程序,确保公开透明、公平公平。职称评审工作推行回避制度,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与职称申报人有利害关系或则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职称评审客观公平的,应该按有关规定进行回避。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成立单位应该构建职称评价服务平台,强化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推广在线评审,逐渐实现网上受理、网上代办、网上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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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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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大对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测。对考试机构安全风险管控不力的,要严肃追责。对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经济系列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人数最新变化,要暂停评审工作、责令进行整改,直到收回评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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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构建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制度。对参评人员通过弄虚造假、暗箱操作、以权术私等违纪违法行为取得的职称,给以撤消,计入诚信档案,列入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评审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应严格遵循评审纪律,不得徇私舞弊、暗箱操作或借助职称评审工作便利为本人或别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

第七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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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涉密领域和部队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评价的具体办法,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参照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另行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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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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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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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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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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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 #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根据要求出席继续教育。 #

四、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申报各层级职称,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

(一)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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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确理解和执行人力资源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相关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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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较为系统把握人力资源领域的专业知识、工作方式和业务技能。 #

3.才能制定人力资源工作方案,承当人力资源管理或人力资源服务工作的某个方面或某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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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中学结业(含中学、中专、职高)或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大专结业(以下合称中学阶段结业)以上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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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力资源管理师 #

1.把握并才能正确执行人力资源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相关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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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有系统的人力资源领域专业理论知识、工作方式和业务技能。 #

3.有较丰富的人力资源工作实践经验,才能负责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某个方面或组织施行人力资源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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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作业绩良好,取得一定经济、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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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从事人力资源工作满1年;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从事人力资源工作满2年;或具备学院大专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人力资源工作满4年;或具备学院本科学历,从事人力资源工作满6年;或中学阶段结业,取得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后,从事人力资源工作满10年。技工高校中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结业生分别根据本科、本科学历出席评审(下同)。 #

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等相关系列(专业)中级职称,出席人力资源管理师考试时,可视同具备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 #

(三)中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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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系统把握人力资源领域法律、法规、政策和理论知识、技术技巧。 #

2.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丰富的人力资源工作经验,才能独立负责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或设计施行人力资源服务项目,指导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人力资源管理师等合规高效举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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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作或经营业绩较为突出,才能在人力资源规划、配置、开发、评价、激励、组织发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有效提升人力资源开发借助水平,取得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 #

4.任现职以来,在工作经历中满足下述条件中的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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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为骨干参与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主持设计并组织施行推动就业创业、优化人力资源配置相关项目或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经验交流、发展研讨、供需对接等活动,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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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制订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源服务、就业创业、劳动关系等领域法规、政策、发展规划和标准规范等,积极推动本地区、本单位人力资源开发借助; #

(3)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在促进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源服务产品研制、技术革新、模式创新方面取得突破或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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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作为骨干参与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发展工作,主持设计并组织施行急聘、岗位开发、就业创业指导、就业援助、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政策咨询等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活动,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 #

(5)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组织施行公共人力资源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建等项目,对强化和改进本行业(地区、部门)公共人力资源服务工作具有较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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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和解决人力资源领域疑难问题的能力,公开发表过本专业学术论文或公开出版过本专业著作、教材,或完成本专业研究课题、调研报告、制度设计、专利成果转化、技术推广、决策咨询、方法创新等。 #

5.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后,从事与人力资源管理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或学院专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后,从事与人力资源管理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或具备学院本科学历,取得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后,从事与人力资源管理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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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等相关系列(专业)高级职称,出席中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考试及评审时,可视同具备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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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正中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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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系统把握和正确运用人力资源领域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专业理论、技术、方法,确切掌握人力资源工作规律和发展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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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备深厚的人力资源专业水平和丰富的工作经验,才能高标准规划设计、组织施行、评估监督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或人力资源服务项目,指导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等合规高效举办工作。 #

3.工作或经营业绩突出,作为负责人组织举办人力资源规划、配置、开发、评价、激励、组织发展等工作,在推动就业、服务人才、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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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任现职以来,在工作经历中满足下述条件中的2项: #

(1)兼任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负责人或主要业务骨干,推动支持所在企业规范诚信经营,做出较为突出的经济贡献,取得较为明显的社会效益,积极推动就业和优化人才开发配置,在行业或地区处于龙头和推动地位; #

(2)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制订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源服务、就业创业、劳动关系等领域法规、政策、发展规划和标准规范等,对推动本地区、本单位人力资源开发借助有较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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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负责拟定并施行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战略规划,有效优化组织及人员结构,提高单位人力资本水平,促使人力资源与企业发展目标高效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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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在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源服务产品研制、技术革新、模式创新方面取得关键性突破或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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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主持或作为主要业务骨干,设计并组织施行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活动或高标准完成公共人力资源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建等项目,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 #

(6)具备国际化视野及突出的综合剖析和创新解决人力资源领域重大问题的能力,才能提出有重要指导意义的人力资源理论技巧或将前沿技术应用于人力资源工作实践,创新管理理念、专业技巧和商业模式,并有相应著作、论文或课题、报告、专利等支撑; #

5.具备学院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中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后,从事与中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

五、参加中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中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评审的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人力资源服务工作近两年内,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同等条件下可给以优先考虑: #

1.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制订的人力资源领域重要规划、政策规章、行业标准等,经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批准或采纳,施行施行后取得了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 #

2.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承当国家重大战略任务、重大项目、重大工程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或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做出突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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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承当省厅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源服务领域重要项目或活动的规划设计、组织施行,取得明显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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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完成的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源服务领域研究项目、研究报告、专业论文、学术著作等获省厅级及以上奖励,或被省厅级及以上单位采纳并转化为施行方案,或在行业形成较大影响,深受同行专家公认; #

5.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组织施行大小型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的中外投融资、企业转制、兼并重组、管理创新等项目,达到预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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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常年在国家乡村振兴重点扶贫县、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艰苦偏远地区以及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基层一线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和服务工作,做出突出贡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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