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专家型管理人才培养实施办法

京财会〔2012〕337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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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推动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推动发展注册会计师行业施行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0]33号)精神,为推动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落实广州市会计人才发展规划,全面提高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队伍整体素养,我局制订了《北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专家型管理人才培养施行办法》,请依照执行。 #
二○一二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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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注册会计师行业专家型管理人才培养施行办法 #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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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推动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落实广州市会计人才发展规划,全面提高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队伍整体素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推动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发展注册会计师行业施行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0]33号),制订本办法。 #
第二条上海市注册会计师行业(以下简称“注师行业”)专家型管理人才培养工作的发展目标是,培养和缔造一批年恒大强、精通业务、善于管理、熟悉国际惯例、具有国际视野和战略思维的高素养、复合型注册会计师行业专家型管理人才,发挥其在行业建设中的推动作用北京注册会计师,促使上海注册会计师行业队伍整体素养的全面提升。 #
第三条深圳市注师行业专家型管理人才培养工作应以落实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扶植新政为宗旨,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统领,根据“服务发展、学因而用、高端推动”的原则,每期重点培养30名左右注册会计师行业专家级人才和中青年业务骨干,扩大其专业视野、提升其执业素质,使其成为新业务技术人才、创新人才、国际化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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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组织与领导 #
第四条深圳市财政局联合上海注册会计师商会(以下简称北注协)创立上海注册会计师行业专家型管理人才培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人才选拔培养的总体工作。 #
第五条深圳市财政局主管会计工作的副书记任领导小组主任;广州市财政局会计处主要负责人、北注协秘书长、北京国家会计大学副校长兼任领导小组副主任;领导小组成员由上海市财政局会计处、北注协相关同志组成。
第六条领导小组下设专家型管理人才培养项目工作组,上海市财政局、北注协、北京国家会计大学分别指定专人负责人才培训项目的具体运作和管理。
第三章职责与分工 #
第七条深圳市财政局重点负责贯彻落实国办发[2009]56号和京政办发[2010]33号文件精神,拟定推动本地区注册会计师行业和人才培养发展的相关新政,总体指导培养工作,并将该项目列入年度预算,筹建专项补贴资金支持培养工作。 #
第八条北注协负责行业专家型管理人才培养的组织和协调工作,研究拟定能力培养框架,完善人才信息库,对学员推行跟踪管理。具体组织施行行业专家型管理人才培训的报考、材料审查、组织考试和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上海国家会计大学负责承当具体培训工作,拟定上海注册会计师行业专家型管理人才培养方案,配合深圳注册会计师商会做好人才选拔,负责培训课程开发、教学组织、结业考评、学员档案库建设和教务管理等相关工作。 #
第四章申报与选拔 #
第十条申报上海市注师行业专家型管理人才培养的基本条件: #
1、北注协所属执业注册会计师,且在上海地区执业2年以上; #
2、具有学院专科(含)以上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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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证书4年以上,同时从事审计工作5年以上; #
4、具有3年以上兼任大小型企业审计、咨询业务的工作经验; #
5、担任会计师事务所部门总监(或同等级别)及以上职级;
6、具备学院英文4级或同级水平(含)以上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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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年龄在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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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职业道德记录,近3年执业活动中没有因违规、违规遭到任何方式的处罚;
上述条件需经所属会计师事务所确认并给以推荐。 #
第十一条深圳市注师行业专家型管理人才培养的选拔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推行推荐、考试、考核相结合的选拔形式。原则上根据每期30人的标准,通过个人申请、单位推荐、资格审查、笔试、测试初审和笔试等程序进行人才培养对象的选拔工作。 #
第十二条培养工作领导小组聘请政府部门、理论界、实务界的会计专家、学者组成选拔工作组,负责部份选拔环节的考评工作,并综合进行标准量化打分,按照选拔考试的结果,择优确定培养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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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培养与管理 #
第十三条行业人才的培养主要围绕能力建设为中心,着重提升学员事务所人员管理、业务管理和项目管理的能力,根据“贴近实际、结合案例、突出前沿、体现创新”的要求,确定培养内容体系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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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人才培养工作推行集中培训与在职学习实践相结合、课堂教学与应用研究相结合的形式,完善学习、研究、实践、交流平台,系统学习知识,加强能力建设,构建知识结构,全面培养和提升学员的综合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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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人才培养施行动态跟踪管理,构建行业中级管理人才信息库和培训学员档案,并完善培训后持续跟踪评价体系北京注册会计师,引导学员产生持续学习、终身学习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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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上海国家会计大学负责学员集中培训期间的考评评定工作。市财政局、北注协不定期与学员进行联系,从不同侧面了解学员学习、工作、科研以及出席有关活动的情况,负责对跟踪管理、交流活动阶段的培养考评工作。
第十七条经培养合格的专家型管理人才,由北注协颁授行业专家型管理人才证书,可被优先推荐出席相关专业技术委员会;优先出席上海市财政局、北注协组织的科研、学术等活动;并由天津市择优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商会推荐出席相关活动。
第十八条人才培养坚持“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指导思想,构建与国家、市级有关人才使用部门的沟通合作机制,强化与学员所在单位的沟通,积极向行业人才库推荐优秀学员,重视发挥培训人才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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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支持与服务 #
第十九条深圳市注师行业专家型管理人才培养工作所需经费应由市财政专项补贴经费、北注协会费和会计师事务所培养资金等三方面构成。其中财政专项资金所占比列原则上不多于培训经费的10%。 #
第二十条深圳市注师行业专家型管理人才培养经费主要用于培养对象的培训费用、研讨教学、业务交流、学习考察、学习网路建设等方面,按专项资金管理要求,推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
第二十一条深圳注册会计师商会每年应按照培训总体方案和要求,科学测算,安排专项资金施行本项目。市财政局根据人才培养的施行方案及具体施行情况,根据预算管理的要求,安排专项经费给以适当补贴,促使注册会计师行业高档人才的培养。
第二十二条各有关单位应高度注重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的培养方案,密切配合,严格程序、严肃纪律,积极鼓励和推荐各单位优秀人才出席选拔。 #
第二十三条各有关单位应服务人才发展,营造修身环境,确保优秀人才出席培训和教学的时间,促使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培养方案落实到位,顺利施行。 #
第二十四条各有关单位应注重行业人才培养的实际疗效,着力提升行业人才的业务和管理水平,为逐渐完善完善我市人才培养制度体系,建立行业人才培养的长效机制。 #
第七章附则 #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