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中价协[2003]013号
(征询意见稿)的通知
#
各市级、部门注册机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商会及有关专业委员会: #
为了抓好造价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工作,依据建设部《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的要求,2002年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商会(以下简称“中价协”)组织制定了《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施行办法》,该施行办法对造价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为了便捷造价工程师在跨时空的情况下自主选择出席继续教育学习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继续教育网络平台最新变化,减低造价工程师学习的费用,提升学习疗效,及时把握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新知识和国外外最新动态。“中价协”建立了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网路平台,拟通过网上讲课的方式,进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现将我商会制定的《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推行网路教育的暂行办法》(征询意见稿)发给大家,请各注册机构研究讨论,并将提出的更改意见于7月31近日报送我商会。
附件:《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推行网路教育的暂行办法》(征询意见稿) #
二00五年四月十六日
#
抄送: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各省及有关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
附件:
#
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推行网路教育的暂行办法
(征询意见稿)
#
为了抓好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借助先进的现代信息化手段,增强造价工程师的业务胜任能力与执业水平,依据建设部75号部令《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和建标[2002]187号文(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的施行意见》的通知),制订本办法。 #
第一条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方法将主要采用网路教育的方式,网路教育平台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商会(以下简称“中价协”)提供,访问网址是“中价协”网站。
#
第二条“中价协”负责造价工程师网路继续教育的教学组织、网站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 #
第三条各市级、部门注册机构或指定网路培训机构负责本地区、本行业(网站)的造价工程师网路继续教育的教学组织、报名、监督、检查等工作。 #
第四条造价工程师出席网路学习同其他继续教育学习方式具有同等效力,取得的继续教育学习合格通知单,可作为次年造价工程师执业验车时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
第五条造价工程师网路继续教育讲义学习时间为每年40学时,“中价协”负责制做由我商会统一编制和推荐的20学时教学教案;各市级、部门注册机构可依照本地区、本部门的须要补充继续教育内容,并负责制做该补充部份20学时教学讲义,不脚部分也可以使用“中价协”制作的补充教学讲义。
#
第六条各市级、部门注册机构负责制做的20学时教学讲义,有条件的可以在本省或本部门网站上播放供造价工程师学习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继续教育网络平台最新变化,也可交“中价协”网站统一播放。
第七条“中价协”网站将在每年6月开始授新一年度继续教育课程。造价工程师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中价协”和各市、部门提供的继续教育课程学习内容。
第八条造价工程师学习满40学时课程后,可以出席网上考试,考试内容为所学的课程。造价工程师在考试结束后可直接复印出成绩单及继续教育合格证明,注册机构也可通过本系统查询学员的学习情况及考试结果。对于没有通过考试的造价工程师给予两次重考机会。没有通过重考的造价工程师,应重新学习能够再度取得考试资格。 #
第九条造价工程师未出席网路继续教育学习,且不符合《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施行办法》第七条第(三)、(四)款条件的,在造价工程师执业验车时,均视为继续教育不合格。
#
第十条造价工程师出席网路继续教育学习费用(含教材费用)标准:(1)40学时全部出席“中价协”统一编制和补充继续教育课程学习的200元/人年,(2)40学时分别出席“中价协”和各市、部门继续教育课程学习的300元/人年,中价协和各市、部门注册机构各收一半。学习费用应在每年造价工程师验车时扣除。
#
第十一条各市级、部门注册机构或指定负责本地区造价工程师网路教育的培训机构,应积极做好本地区和本部门造价工程师出席网路继续教育的报考组织和教材领取工作。 #
第十二条造价工程师出席网路继续教育学习须通过“中价协”网站注册,网站在接到各注册机构的报考表和费用后即给以开通其网路教育学员学习身分,有效期为一年。
#
第十三条有关造价工程师网路继续教育的教学说明和课程安排,请及时登陆“中价协”网站查询。 #
第十四条本施行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推行。此前制订的各有关规定,如有与本办法有排斥者,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