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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2024-02-02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

财会〔201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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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军队后勤部,各市、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山西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

为强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推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培养缔造高素养的会计队伍,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适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方法、技术手段等新变化,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部对2006年11月印发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印发大家,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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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

2013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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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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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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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强化持有会计从业资格书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推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培养缔造高素养的会计队伍,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议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

第二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该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加强服务,重视质量,全面推动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会计职称培训,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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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该遵守下述基本原则: #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掌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突出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增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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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突出重点,提升能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人员,全面提升会计人员整体素养,进一步改善会计人员知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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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化指导,创新机制。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借助各方面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并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法,整合继续教育资源,提升继续教育质量,逐渐产生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单位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督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

第五条会计人员享有出席继续教育的权力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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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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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该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出席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

第二章管理体制 #

第七条财政部负责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下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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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定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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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拟定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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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制定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重点; #

(四)组织开发、评估、推荐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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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组织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

(六)指导、督促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举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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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各市、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市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下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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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制订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施行办法; #

(二)根据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制订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施行; #

(三)确定本地区各级财政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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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组织推荐适宜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或则选用财政部统一组织开发、推荐的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 #

(五)组织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

(六)指导、监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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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监督、检查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

第九条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民警军队后勤部(以下简称中央主管单位)和山西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应该依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体制,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中国人民武装民警军队系统和山西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施行工作。 #

中央主管单位和山西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管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职责,比照本办法第八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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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出席继续教育。 #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该遵守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鼓励、支持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出席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

第三章内容与方式 #

第十一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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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理论继续教育,重点强化会计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的培训,提升会计人员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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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政法规继续教育,重点强化会计法规制度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的培训,提升会计人员依法从事会计工作的能力; #

(三)业务知识和技能训练继续教育,重点强化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会计准则制度等专业知识、内部控制、会计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训,提升会计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技能; #

(四)职业道德继续教育,重点强化会计职业道德的培训,提升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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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出席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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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方式主要有: #

(一)出席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会计一年制培训、远程网路化会计培训; #

(二)出席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一年制培训、远程网路化会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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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席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一年制培训、远程网路化会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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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出席财政部组织的全省会计领军人才培训; #

(五)出席财政部组织的大小型企事业单位会计师素养提高工程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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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出席市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档会计人才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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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出席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 #

(八)出席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其他方式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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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该根据管理权限,定期公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名称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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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继续教育方式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方式还包括: #

(一)出席财政部组织的全省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市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档会计人才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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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 #

(三)出席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本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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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承当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外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 #

(五)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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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出席市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竞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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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

第十五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应该按照会计人员的从业要求,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式,提升培训疗效和质量。 #

第十六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该积极推广网路教育、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方法,提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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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学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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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会计人员出席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出席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多于24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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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出席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

第十八条会计人员出席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继续教育方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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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席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会计一年制培训、远程网路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评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

(二)出席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一年制培训、远程网路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评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

(三)出席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一年制培训、远程网路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评合格的会计职称培训,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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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出席财政部组织的全省会计领军人才培训,考试或考评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

(五)出席财政部组织的大小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养提高工程培训,考试或考评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

(六)出席市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档会计人才培训,考试或考评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

(七)出席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经所属注册会计师商会确认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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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会计人员出席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继续教育方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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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席财政部组织的全省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市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档会计人才考试,被投档的,折算为24学分。 #

(二)出席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24学分。 #

(三)出席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本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课目考试或考评的,折算为24学分。 #

(四)独立承当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24学分;与别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

(五)独立在有国外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整篇论文折算为24学分;与别人合作发表的,整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

(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24学分;与别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

(七)出席市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竞赛,成绩合格或遭到嘉奖的,折算为24学分。 #

会计人员出席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摊销下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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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会计人员在市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管辖范围之间代办调转登记时,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应该分情况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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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先前年度继续教育的,应该在调出地完成先前年度继续教育后,才会代办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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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的,调出地应该在其调转登记表中给以标明,会计人员代办调转后,应该在调入地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 #

第二十一条会计人员出席未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举办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不为其代办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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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出席未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举办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不为其代办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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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机构管理 #

第二十二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该强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建设,打造分工明晰、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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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该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大学、中华会计成教中学、会计学会、总会计师商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中央主管单位会计人员培训基地(中心)等教育资源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引导高等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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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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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备承当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施; #

(二)拥有与承当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

(三)制订建立的教学培训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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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才能完成所承当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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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第二十四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该按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等,改进培训方法,科学设置培训内容,加大教学管理,提升教学水平,保证培训质量。 #

第二十五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该构建完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并在培训结束后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所在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 #

第六章师资与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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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的教学人员,应该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新政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把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技巧,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 #

第二十七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该强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建设,逐渐产生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体系,以适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须要。 #

第二十八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的建设应该坚持开发与借助相结合,强化教材开发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倡导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开发社会化,鼓励社会上有能力的部门和单位根据统一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等,参与编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 #

第二十九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该强化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的编撰、评估、推荐、出版、发行、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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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会计人员强行推销、搭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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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监督与检测 #

第三十一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推行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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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代办继续教育事项登记,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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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人员出席继续教育经考试或考评合格后,应该在3个月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属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申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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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按照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在单位报送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为会计人员代办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该构建完善会计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如实记载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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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会计人员因为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缘由,难以在当初完成继续教育取得规定学分的,应该提供合理证明,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初审确认后,其没有取得的继续教育学分可以延后至下一年度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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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该强化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与检测,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会计人员出席先进会计工作者评比、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的根据之一。 #

对未按规定出席继续教育或则出席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该责成其责令改正。 #

第三十四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该定期对所在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检测、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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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不得有下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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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拉拢生源的; #

(二)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则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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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背国家有关规定私自印发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培训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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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则只收费不培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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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该将各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测、会计从业资格情况检测的内容。 #

第八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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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市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和山西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可依据本办法拟定具体施行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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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财政部2006年11月20日发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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