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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机制播报编辑机构问责的制度播报

2024-02-06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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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问责

1.与立法机关的问责关系。 在西方,议会依靠其立法权影响监管活动,并负责建立金融监管机构运作的法律框架。 金融监管机构对立法机构负责有三个目的: 确保金融监管机构有适当的使命; 确保金融监管机构的权力得到有效落实,有利于实现预期目标; 当立法需要修改时提供沟通渠道。 。 立法机关不应直接对金融监管机构行使权力,也不应专门指示金融监管机构如何从事监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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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行政机关的问责关系。 主管部门对金融政策的总体指导和制定负有最终责任,政府作为法规的制定者,在金融监管机构主要负责人或理事的任命中发挥着关键作用。 因此,金融监管机构需要对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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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督问责是指与司法机关的问责关系。 受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影响的个人和公司应有权通过法院寻求法律补救。 鉴于金融监管机构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对监管措施的司法审查是其问责关系的基石。 这种形式的问责是事后进行的,以确保金融监管机构在法律范围内行事。 英国在这方面有非常成熟的经验。 #

(3)问责是指如何对其他利益相关者和社会公众负责。 大多数金融监管机构的资金全部或部分来自于向其监管的机构征收费用金融业包括哪些,因此至少对向其提供资金的人负有部分责任。 透明度、协商和参与以及进行监管影响分析 (RIA) 是建立和维持这种问责制的有力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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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预算问责制度安排 为了保证金融监管机构的自主权,最好使其在财务上独立于政府。 实现这一结果的一种方法是受监管机构支付监管活动费用。 然而,这可能为受监管实体施加不当影响打开大门。 因此,应要求金融监管机构明确报告资金的使用情况,无论资金如何获得。 #

(五)统一问责的制度安排 在许多国家,金融法还明确规定了监管机构的治理结构,要求最高监管机构至少设立三类部门:第一类是决策部门,通常是决策部门。监督机构。 董事会; 第二类是执行部门,直接负责管理监管机构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三类是监管部门,是决策部门和执行部门的内部责任人,可以要求后者分别对监管决策和执行过程作出决定。 提供相应的说明和说明,负责监管机构治理、财务、人员薪酬、风险等方面的全面问责。这三类部门的设立,为部门之间相互问责提供了基础。 #

意义广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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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监管理论认为,金融业是公共行业,外部效应突出,信息不对称,需要政府监管。 以监管部门为代表的外部监管,是保护公共利益不受侵害的强制性制度安排。 但这种监管的核心作用也有局限性和边界,比如监管规定的滞后性、监管灵活性不足等,限制了有效监管。 同时,社会中介机构、行业自律、内部控制、市场约束也具有一定的监管优势,成为防范金融机构经营风险的重要防线。 从而,金融监管与上述主体之间形成相互融合、有机联系的机制。 从长远来看,金融业合法稳定的运行机制不仅在于监管部门的监管金融业包括哪些,更在于促进社会中介机构、行业协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监管机构之间形成默契。监管部门通过监管环节进行监督管理。 一次合作。 #

原产地广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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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也称为金融监管治理。 这一提法在国际学术界和监管实践中是一个相对较新的领域。 治理水平、金融机构的财务状况以及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有效性是决定金融体系稳健性的主要因素。 逐步采用良好的治理方法是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的共同责任。 监管机构始终采用良好的治理结构,这是对其监管对象引入良好治理的前提。 如果监管治理不完善,监管机构的公信力和监管权威就会受到影响,难以有效推动被监管机构完善公司治理,进而引发道德风险。 我国最初的金融监管工作是由中央银行来进行的。 但随着与国际接轨,央行需要加强货币政策制定的作用。 因此,中央银行的监管职能分离,成立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1],对包括银行和非银行在内的所有金融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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