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经常涉及进项税额转出的4种情况分析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常参与进项税额转移的计算。 本文根据最新政策,结合案例,分析了以下四种需要计算进项税额转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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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器具用于不同用途时转出的进项税
案例:A公司是从事货物加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6%。 2023年8月进项税额计算公式,因出口业务扩大,2023年2月采购的A设备专门用于出口免税产品的加工。 A设备原值为300万元,账面净值为285万元,购买时取得的税率为17%。 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抵扣。 2023年11月,A公司使用母公司2023年5月投资的E设备,专门用于加工出口免税产品。 E设备原值400万元,账面净值380万元。 接受投资时取得的税率为16%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 A公司拟将A、E两台设备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分析: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3〕1号)附件一第三十一条的规定36号文),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为资产或不动产,有特殊情形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可扣除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房地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房地产的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折旧或者摊销后的余额。 A公司调整A、E两台设备专门用于出口免税产品的加工。 计算得出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分别为48.45万元(285×17%)和60.8万元(380×16%)。 #
摘要:除了正确计算企业进项税额转出金额外,还需要考虑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设备器具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自1月1日起采购新产品的企业、2023年至2023年12月31日进口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计入当期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计算折旧每年。 本文件所称设备、器具是指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所谓购买,包括以货币形式购买或自行建设,其中以货币形式购买的固定资产包括购买的二手固定资产。 以货币形式购买的固定资产,按照购买价款、缴纳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费用确定单位价值。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竣工结算前所发生的支出确定其单位价值。 因此,A公司采购的A设备符合规定。 外购设备的金额以及改变用途后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可以计入当期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但是,由于E设备接受的投资不符合税法,则无法享受此政策。
房地产改变用途进项税转出 #
案例:B公司是从事货物加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6%。 2023年6月,B办公楼改造成员工宿舍。 该房产原值1200万元。 这是2023年12月购买的一套老房子,账面净值为1110万元。 采购时增值税税率为5%。 专用发票显示税金60万元,其中当期已抵扣进项税额36万元,待抵扣进项税额24元。 #
分析:根据《房地产进项税分期扣除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第七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房地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专门用于简单的税收计算。 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房地产净值率: 房地产净值率=(房地产净值÷房地产原值) 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除。 无法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已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在使用房地产时,应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除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房地产发生变更的,应从房地产应抵扣进项税额中扣除该房地产应抵扣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与已扣除的进项税额之间的差额,不得扣除。 当B公司将B办公楼改造成员工宿舍时,它就改变了用途,成为专门用于集体福利的房产。 应计算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36+24)×(1110÷1200)×100%=55.5万元,大于已抵扣的房地产进项税额。 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当在房地产改变用途的当期扣除。 抵扣进项税额36万元,房产抵扣进项税额19.5万元(55.5-36)。 扣除后,待抵扣进项税额为45000元(24-19.5)。 2023年12月扣除。 #
摘要:对于两年以上仍在分期抵扣进项税额的房地产,其改变用途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能简单地按照“房地产净值×适用税率”计算,但应按国家税率计算。 总局公布的2023年15号文的规定,将经计算分析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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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非正常损失进项税转征 #
案例:C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烟叶购销业务。 2023年9月,由于管理不善,烤烟叶发霉变质,2023年9月采购的烤烟叶870万元报废。 #
分析: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劳务、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另外,根据财税[2023]36号文附件一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购买农产品时,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单外,还应当取得进货发票。农产品或销售发票按农产品收购价格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进项税额×扣除率。 收购价格是指纳税人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格以及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款。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C公司采购该批烤烟叶时,适用的抵扣税率为13%,故应转出的进项税额=870÷(1-13%)×13%=1.30(万元) )。 #
摘要:对于收购农产品并计算进项税额的企业,如果发生非正常亏损,需要根据税法规定转入进项税额,不能简单地按账面成本计算进项税额转入,而应分析计算进项税额。转账前的金额。 并且由于扣除率的变化,企业在采购烟叶时必须区分时间段,按照当期适用的扣除率准确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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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营简易计税方法税目进项税额转出 #
案例:鼎公司是一家从事机械设备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适用税率为16%。 它为其销售的一些机械和设备提供安装服务。 2023年9月,丁公司销售机器设备实现销售额3600万元,所售机器设备安装业务实现销售额400万元。 当月可抵扣进项税额为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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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必须提供安装服务,同时销售自产机械设备。 其中,机械设备的销售收入和安装服务收入应当分别计算。 安装服务可按照项目A选择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包机械设备并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如果销售机械设备和安装服务已分别核算根据兼营相关规定,安装服务可按照供货项目选择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 纳税人为机械设备安装、运行后提供维修服务,应按“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自2023年9月起,D公司将机械设备销售额和需要安装业务的安装服务分开核算,将提供的安装服务视同为A项目提供的安装服务,并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税率为3%。 根据财税[2023]36号附件1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同时经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税目和免征增值税且不能征收增值税的税目。划分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 ,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的应税项目销售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免征增值税项目的销售额)÷当期进项税额总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销售额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上述公式根据年度数据征税。 D公司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500×400÷(3??600+400)=50(千元); 9月应缴增值税总额=3600×16%-(500-50)+400×3%=13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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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对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来说,如果不能将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划分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的税目,就不能简单地计算兼营简易计税方法的税目成本。兼营简易计税方法,但应分析计算后转出。 此外,由于月度购销不匹配以及固定资产购置的影响,企业有时会出现各月可抵扣进项税额不均的情况。 因此,每月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有时波动较大。 为此,企业应主动进行年度数据清算,规避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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