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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4-02-12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为加强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信用激励和约束,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我局制定了《武汉市物业诚信管理办法》。现将《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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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保障和住房管理局 #

2023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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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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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

第一章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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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信用激励和约束,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物业服务行业信用管理条例》,根据本市实际,制定《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与管理条例》、《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武汉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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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市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管理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处理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取得营业执照并开展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包括在武汉市注册的外地物业服务企业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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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项目经理,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委派的物业项目管理服务负责人。 #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管理人员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客观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履约信息和失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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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准确、公平、及时、审慎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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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市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服务信用信息平台,完善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管理人员的信用档案,建立信用激励和惩罚机制,推动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推动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管理人依法履行合同。 诚信经营。 #

第五条 市房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监督管理,建立武汉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信息档案,制定制定失信信息评分标准,并及时发布。 修改和调整。 市物业管理事务指导中心负责信用信息平台的日常运行工作,市房地产信息中心负责信用信息平台的更新和维护。 #

区住建部门负责采集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管理人在物业服务活动中的信用信息,检查处理企业和项目管理人的违法行为,配合完善信用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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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物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市物业协会)负责本市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制定行业诚信承诺自律标准并组织评价,组织开展行业信用培训配合区房管部门检查、处理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管理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

第二章 信用信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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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基本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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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业服务企业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名称、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住所、企业法定代表人、物业管理规模、从业情况等企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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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经理信息,是指物业服务项目经理的姓名、身份证明、学历、联系方式、管理项目、从业年限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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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管项目信息是指本市所有已登记物业服务合同的在管项目的名称、地址、总建筑面积、总户数、收费标准、合同期限等与物业项目相关的信息。 #

第七条 绩效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

(一)因从事物业服务活动受到各级党委和政府表彰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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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事物业服务活动受到市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物业行业党委、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表彰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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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获取全市“十佳满意社区”及年度住宅社区物业服务评比中各区排名靠前的项目信息; #

(四)房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业绩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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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失信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

(一)房屋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信息; #

(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日常行政监督检查或者监督检查中核实真实违法违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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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房屋主管部门核实属实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妥善解决的涉及物业服务的投诉、举报、媒体曝光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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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物业服务企业过错引发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重大舆情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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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度住宅社区物业服务评价中被评为全市“十个最差社区”和各区排名较低的项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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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行政监察部门移送的联合惩戒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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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的指导建议; #

(八)房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失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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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信用信息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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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信用信息采集遵循“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 已提供并申报的信用信息发生变化或者失效的,信用信息提供者、申报人应当在信用信息发生变化或者失效后10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供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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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基本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自行报送。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完整、准确、规范地在信用信息平台上填写物业服务企业信息、项目经理信息、项目管理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信息由企业注册地区房管部门确认,项目经理信息和项目管理信息由项目所在地区房管部门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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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绩效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自行报送。 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履约信息生成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用信息平台向项目所在地区房管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第十二条 失信信息由失信发生地区房管部门收集。 区房管部门应及时将失信信息录入征信平台,同时将有效法律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上传至征信平台。 #

第四章 失信信息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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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对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管理人员失信信息实行累积评分制,基本分0分。 各区住建部门按照《武汉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管理人员失信信息评分标准》(以下简称评分标准,见附件)进行相应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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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区房管部门收集失信信息前,应当书面通知物业服务公司或者项目经理。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联合惩戒名单等产生的失信信息除外。 #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公司、项目管理人对失信信息采集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区房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 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武汉市房管局官网,并将核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异议成立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纠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物业服务公司、项目管理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收集的失信信息立即生效并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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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管理人申请信用修复的,应当参照《武汉市失信主体信用修复办法(试行)》和《市信用办关于武汉市失信主体信用修复的补充通知》的规定。失信主体修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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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失信信息评分期限为一年。 评分期限届满整改完成或区房管局同意调整评分的,原评分记录仍作为历史数据保存在物业服务公司和项目经理的信用档案中。 评分期满后,未整改的失信信息将转入下一个评分期进行评分。 #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的基本信息和业绩信息实行登记制度,并长期公开。 失信信息披露期限为五年,自失信信息形成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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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信用信息的使用 #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管理人在评分期内无失信信息且表现优秀的,给予以下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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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优化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的检查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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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各类评比、表彰、竞赛中优先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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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参加本市物业管理招标时,作为重要评分标准之一; #

(四)在市、区住房主管部门政务网站、市物业协会网站公示推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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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

第二十条 在一个评分周期内,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失信信息评分结果,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下列惩戒措施,并在信用信息平台上出具黄牌、红牌予以公开警示: #

(一)企业失信信息总分达到20分时,在征信平台给予黄牌警告,企业注册地区房管部门给予书面警告并责令整改在期限内; 由企业注册地的区房管部门预约。 讨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在日常监管中,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管频次,强化现场检查。 #

(二)企业失信信息总分达到40分时,在信用信息平台上给予红牌警告,市房管局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在日常监管中,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管力度。 频次、加强现场检查; 市、区住房主管部门、市房产协会及所属区工委不推荐其参加相关评价表彰活动; 在市房管局政府网站、市房产协会网站上发布预警和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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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在一个评分周期内武汉市房管局官网,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失信信息评分结果,对项目经理采取下列惩戒措施,并在信用信息平台上分别给予黄牌、红牌公开警告: #

(一)项目经理失信信息总分达到20分时,在征信平台给予黄牌警告,项目所在区房管局出具书面警告并约谈;责令限期改正,并书面通知其所属企业; 在日常监管中,将其管理的项目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管频次,强化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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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项目经理失信信息总分达到40分时,在信用信息平台上给予红牌警告,项目所在区房管局约谈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并建议企业解聘该项目经理; 在日常监管中,将其管理的项目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管频次,加强现场检查; 市、区房屋管理部门、市房产协会及所属区工委不推荐其参加相关评价表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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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在一个计分周期内同一项目得分达到40分的,项目所在区房管部门应当将相关情况报告项目所在社区和业主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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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市房地产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诚信自律机制建设,按照协会章程,对业绩优秀的企业采取重点推荐、提升会员等级等激励措施; 对失信企业采取行业警告、通报批评、降低会员等级、注销等措施。 会员资格和其他纪律措施。 #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管理人的信用信息,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政务网站、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信用信息更新情况应当实时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查询公示的信用信息。 。 信用信息评分应当作为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重要依据之一。 #

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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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原《武汉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管理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已在信用信息平台记录的不良信息在有效期内的,执行本办法的评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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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武汉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失信信息评分标准.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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