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为加强精算专业人才建设,推动我国精算事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了《精算专业人才资格规定》。精算师》和《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您,请遵照执行。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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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7 月 7 日 #
精算师职业资格规定 #
第一章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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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精算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精算专业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2023 年版)”。 #
第二条 从事精算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设立精算水平评价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为全社会提供精算能力水平评价服务。 #
第四条 精算师职业资格包括助理精算师( )和正式精算师( )两个级别。 通过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表明具备从事相应精算专业岗位的专业能力。 和水平。
第五条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负责精算师职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照规定指导、监督、检查精算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职责分工。 中国精算师协会具体负责精算师职业资格的评审和管理。 #
第二章 考试
第六条 精算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 #
第七条 中国精算师协会负责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 中国精算师协会设立教育考试委员会,研究提出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设置精算师报考条件,制定考试大纲和资格标准,负责制定和审核试题。
第八条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确定专业设置,审查考试大纲,确定资格标准,并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有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学士(含本科生)以上学历,均可报名成为精算师。 职业资格考试。
第十条 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成绩长期有效。 全部科目通过的考生,可视为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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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通过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条件的,由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人力资源部主管的中国精算师协会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社会保障部,中国精算师协会印制。 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包括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该证书全国有效。 #
第十二条 取得副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可对应中级经济师职称,并可作为申请高级职称的条件; 取得全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符合申请高级经济师职称时规定的学历和工作年限。 是的,可以直接报名参加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
第十三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法行为处理规定》的规定处理。 #
第三章 专业能力 #
第十四条 取得精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精算师报考条件,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恪守职业道德。
第十五条 取得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职业能力:
(一)熟悉和掌握与精算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精算标准;
(二)具有丰富的精算专业知识,掌握精算数学、精算模型、数据分析、精算风险管理、费率确定、准备金评估等精算技术;
(三)能够运用精算专业理论和方法较好地完成精算实际工作; #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形成科学、客观的职业判断。 #
第十六条 申请副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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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通过副精算师级别的5门科目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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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参与并完成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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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学历和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精算或财务相关工作4年以上; 具有硕士学位,从事精算或财务相关工作至少1年; 拥有博士学位。
第十七条 申请职业精算师资格证书,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一)取得副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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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过精算师级别对应专业类别要求的公共考试、专业考试和选修考试共5门科目考试;
(三)从事精算或财务相关工作满5年;
(四)参加并完成职业道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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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登记 #
第十八条 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服务制度。 中国精算师协会制定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管理规定,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备案后,由中国精算师协会实施。
第十九条 取得精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完成相应的精算专业继续教育,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职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
第二十条 中国精算师协会每年向社会公布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注册情况,建立证书持有者信用记录,加强失信惩戒,并向社会提供相关信息查询服务。 #
第二十一条 取得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在工作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精算行业规章制度和精算职业道德的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下列处分:中国精算师协会将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
第五章附则 #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通过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和中国精算师协会会员水平考试,取得精算师资格证书或者会员水平考试证书的,与取得的精算师职业资格相同。按照本条例的要求。 证书的有效期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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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通过科目转换和学分免试规则的考试科目,视为通过相应级别的相应科目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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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及以前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中国精算师协会会员能力考试和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转换规则,由中国精算师协会制定,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备案后公布施行。
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和境外精算师资格考试科目的学分规则和其他学分规则由中国精算师协会制定,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备案后公布实施。 #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指导、监督、检查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情况。 中国精算师协会负责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实施。 #
第二条 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分为助理精算师和正式精算师两个级别。 #
(一)副精算师等级考试包括“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济金融综合”、“精算数学”、“精算模型与数据分析”、“精算风险管理”五个科目。 #
(二)精算水平考试分为寿险、非寿险、健康保险、社会保险和养老金计划、金融风险管理、资产管理、数据科学7个专业类别。 每个专业类别包括1个公共科目、3个专业科目和1个选修科目。 考生报考时根据相应专业类别的要求选择专业和选修科目。 考试科目包括: #
1、公开科目:《资产负债管理与价值评估》 #
2、专业科目:
寿险:《寿险产品开发与管理》、《寿险精算估值实务》、《财务管理》 #
非寿险:《非寿险定价》、《非寿险精算》、《财务管理》 #
健康保险:《健康保险精算实务》、《健康保险实务》、《财务管理》 #
社会保险和养老金计划:《养老金计划》、《社会保险精算》、《财务管理》
金融风险管理:《金融风险管理基础》、《风险管理与衡量》、《风险管理法规与实务》 #
资产管理:《投资科学》、《金融工程与量化投资》、《风险管理与计量》
数据科学:《数据科学综合》《数据分析基础》《数据分析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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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选修科目是与其他专业类别非同一专业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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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职业精算师资格证书并报名参加其他专业考试的,可以免试。 考试合格后,颁发中国精算师协会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书。 #
第三条 符合《精算师职业资格规定》报考条件的,可以申请参加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
第四条 参加考试须自行报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报名手续,由中国精算师协会发放准考证。 考生须持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指定日期、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
第五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地级以上城市的高等学校、高考定点学校或者考试机构设立的专门场所以及相应的机考考点。 考试日期原则上为每年第二、第四季度,并根据情况适当增加考试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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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离的原则。 参加考试工作(包括命题、试题、组织管理等)的人员,在参加期间及参加后一年内不得参加考试,不得从事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参与期间及其后五年内。 参加培训的考生坚持自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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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考试相关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考试工作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认真做好从试题准备到使用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露。的秘密。 #
第八条 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法行为处理规定》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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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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