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山东省职称证书管理办法(答疑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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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称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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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称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大专院校,各各大企业: #
现将《山东省职称证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落实。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2023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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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正文主动公开,附件不公开) #
(联系单位:专业技术人事管理办公室)
山东省职称证书管理办法 #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23]1号)及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职称证书管理,推广职称证书信息化。 为落实规范化建设,规范办理流程,提高办理效率,维护证件印制、签发和管理的严肃性,保护从业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技术人员。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称证书,是指经评审委员会审查批准或者考核确定合格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有关部门批准公布的职称证书。授权部门(单位)。 职称证书是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的有效证明。 #
第二章 职称证书格式 #
第三条 职称证书的式样、规格和内容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制定,高级、中级、初级职称证书的式样应当一致。
第四条 职称证书规格为A4纸规格,并带有防伪水印。 具体格式见附件1。 #
第五条 山东省高、中级职称证书按照全省统一规则编号,一证一号。 通过审核的职称证书编号由山东省统一标志“鲁”加15位数字组成。 第1至2位为评审年份,第3至7位为地区部门识别码,第8至10位为职称。 系列级别识别码,第11位至第15位为职称证书的序号。 例:编号为“鲁17 00001 011 00001”,其中:“17”表示2023年度审核批准,“00001”表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并公告,“011”是中小学教师高级代码“00001”是本系列(专业)审核通过后颁发的首张职称证书。 #
(1)地区部门识别码。 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级部门(单位)、省级企业批准并公布的,区域识别码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确定。 各设区市批准公布的,前两个名额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确定,后三个名额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定划分为多个区。 区域部门识别码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动态调整。 具体代码表见附录2。 #
(二)序列级别识别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确定。 具体代码表见附录3。 #
(三)按照“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基层职称制度核定公布的基层职称证书,编号后加注“(基层)”标志。 #
(四)初级职称证书编号。 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权限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设区的市、省直部门(单位)可参照上述规则进行编号。
第三章 职称证书数据管理 #
第六条 按照“谁批准、谁发布、谁负责管理”的原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授权部门(单位)使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管理职称证书的数量和数量。 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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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公布的高级职称,其职称证书编号及数据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理。
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并公布的高级职称、职称证书编号和数据,由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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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省级部门(单位)和省级企业批准公布的中级职称,职称证书编号和数据由省级部门(单位)和省级企业管理。 #
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部门(单位)和市属企业核定并公布的中级职称、职称证书编号和数据,由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 #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并公布的中级职称、职称证书编号及数据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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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初级职称证书数量和数据由市、省有关部门(单位)按照上述原则进行管理。 #
第七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并逐步完善职称证书数据库,按照全省统一的数据采集和使用标准,对核准并公布的职称证书信息进行整理,并纳入职称证书数据库。 “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为全省证书查询、信息共享、业务协作等基础服务提供数据支撑。 #
第四章 职称证书的印制和颁发
第八条 职称证书分为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两种形式。 #
第九条 纸质职称证书由审批出版部门统一印制,加盖审批出版部门印章后生效。 #
第十条 以服务管理模式创新为核心,以信息化为基础,逐步推行职称电子证书。 对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公布的高级职称,实行电子证书,不再统一颁发纸质证书。 专业技术人员根据需要使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自行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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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审批、公布部门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可以实行职称电子证书。
第十一条电子职称证书具备电子印章、验证码、二维码等多项数字防伪功能。 加盖审批发布部门电子印章的电子职称证书与纸质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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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职称证书的使用和监督 #
第十二条 持证人必须妥善保管职称证书。 职称纸质证书因遗失、损毁等原因需要补发的,持证人必须如实填写《遗失职称证书续发个人承诺书》,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如有)无主管部门的,由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审核),职称申报部门到职称证书核发部门补发,原职称纸质证书立即作废。 已实行电子职称证书的,持有人可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自行打印。 #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章制度使用职称证书,严禁伪造、涂改、篡改、滥用职称证书。 专业技术人员有上述行为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印制、颁发和管理证书,不得随意颁发证书或者违反规定颁发和管理职称证书。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 如有,将按照规定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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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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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按照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实施自主评价招聘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将数据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评价及招聘数据形成后30日内达到同级水平。 保卫部门纳入全省职称信息库。 #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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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26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管理办法》(鲁人社办发[ 2011]102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