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售楼广告承诺购房入住业主子女可免试进入民办实验学校

2003年,报纸上刊登的一则卖房广告引起了于先生及其家人的注意。 这个名为“智汇园”的社区位于上海交通西路,是平江社区的三期。 售楼广告称,居住在平江小区的业主子女,无需考试即可进入附近民办新黄埔实验学校,享受义务教育费用。 同年6月,于先生与该楼开发商新黄埔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该楼一套商品房。 但对于于先生的儿子就读新黄埔实验学校,双方并没有达成一致。
2005年,于先生的儿子到了上学的年龄。 当余先生到新黄埔实验学校为儿子申请入学时,意外被告知按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每学期需要缴纳5000元的学费。 和于先生一样,社区其他学龄儿童家长也从黄埔实验学校得到了同样的答复。 #
2006年6月,于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屋开发商、学校投资方新黄埔房地产公司履行当年销售广告中的承诺,接受儿子继续就读。新黄埔实验学校按照《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标准》研究。 为此新黄浦实验学校,于先生向法院提交了新黄埔地产1996年在报刊上刊登的广告及销售材料; 民办新黄埔实验学校开办审批登记表。 登记表上明确写着“平江社区学生义务教育按照公立学校标准收费,平江社区外学生按照民办学校标准:小学800元,中学1000元”。 有多个证据。
对此,被告新黄浦房地产公司辩称,在平江小区一期开发、销售过程中,案外人上海新黄浦(集团)有限公司确实宣传了强制令。平江小区业主子女教育费。 于先生在“平江三期”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之前的广告不可能对他的购房产生重大影响。 在实际销售过程中新黄浦实验学校,新黄埔房地产公司并未做出相关承诺,并发布了含有入学承诺的销售材料。 房产公司与余先生就子女入学事宜没有达成任何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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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黄埔实验学校作为本案第三人表示,该学校虽由新黄埔房地产公司投资开设,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享有合法产权。 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所有资产,包括教育经费和标准。 根据相关规定,本案原告与被告之间达成的协议对第三方不具有约束力。 #
经审理,法院判决余先生胜诉。 新黄埔地产不服,向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于先生购买的“智汇园”房产是新黄埔地产独立开发的,与开发的平江小区无关。案外当事人新黄埔集团。 新黄埔集团的广告中并未包含该楼盘。 因此,即使其做出了义务教育相关承诺,但也是新黄埔集团与平江小区业主之间的关系,与新黄埔地产无关。
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新黄埔地产开发的“智汇园”房产属于平江小区的一部分。 新黄埔集团制作的广告涉及“平江三期”的表述,因此广告中不包括平江社区一、二期。 第二阶段和第三阶段是分开的。 因此,法院认定售楼广告中的承诺涵盖“智汇园”房产。 据查,“智汇园”的开发主体已由新黄埔集团调整为新黄埔地产。 出售过程中,两家公司都在社区宣传教育优惠。 新黄埔地产作为新黄埔集团广告的受益人以及项目开发的继承人,在出售该房产时理应知道或应知新黄埔集团作出的承诺。 据了解,新黄埔集团提供义务教育的承诺也应对项目承担方新黄埔地产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业主余先生依据商品房预售合同提起诉讼,要求新黄埔房产履行合同义务并无不当。 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吴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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