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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机关各处室、厅财务资产管理中心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工作的通知

2024-02-27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为做好我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 〔2023〕109号)(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通知》(皖财总[2023]28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我部门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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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部门办公室(行政审批办)负责根据申请公开受理渠道和处理程序,将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和收费环节嵌入到原政府信息公开流程中,形成完整的闭环处理流程安徽省财政厅官网,并同时在部门网站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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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部门财政和资金运用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处理费的征收和管理,向省财政厅申请新增非税收入项目“信息公开处理费”。 #

三、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本部门各司室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符合《通知》规定的数量或者频率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作出收费决定,并下发《通知》关于向申请人支付信息处理费的通知”。 函》安徽省财政厅官网,明确收费依据、标准、金额和缴费方式,并告知申请人在收到《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到部门政务服务窗口(以下简称部门窗口)缴费。支付信息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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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部门窗口依据主管处室《信息公开手续费缴纳通知书》收取《信息公开手续费用》,负责向申请人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缴费表》上的《缴纳通知书》平台”,并告知申请人,信息公开处理费打入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结算账户,票据可在安徽省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台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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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窗口负责汇总“信息处理费”的收取,按要求填写“月度损益表”,并于次月10日前报送部门金融资产管理中心。 #

五、部门金融资产管理中心将各项费用纳入部门非税收入审计专户,进行统一财务核算。 #

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信息处理费的征收具有很强的政策性。 各部门、各办公室要认真学习领会《办法》和《通知》精神,严格执行。 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其他费用。 要加强收费管理,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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