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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企2024242号 京财综〔2024〕2号: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票据管理通知

2025-07-23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京财综〔2024〕2号

市属各有关单位,各区财政局: #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及管理规范,现向各位转发《财政部颁布的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50号),同时,针对本市的具体情况,特提出以下具体要求,敬请各位严格遵循并执行。 #

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发布的关于停止使用纸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和教育系统垫付资金结算票据的通知》(编号京财综〔2023〕1922号),自2024年1月1日开始财企2024242号,将全面推行《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统一票据(电子版)》(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并停止使用所有相关纸质票据以及专用电子收据。各有关单位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财政票据核销及缴销手续。 #

北京市各市区单位需将资金往来结算的票据纳入本市财政票据管理系统中进行管理,并执行电子化开票、系统自动核销、全程监控以及源头控制等措施,以此提升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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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学校在代收相关费用时,需通过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来收取,这些票据需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开具。具体涉及的费用项目包括:体检费用、军训制服费用、教材及资料费用、学生制服费用、食堂餐费、社会实践活动费用,以及由市级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项目,共计七项。 #

四、各单位需依据北京市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内资金往来项目库所设定的项目进行票据开具。若项目库外有新增项目需求,相关单位需提交申请,详尽说明所需使用项目,并附上充分依据。财政部门将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申请项目予以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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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以下行为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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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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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所得、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所得、国有资本经营所得以及罚没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必须依据相关规定,使用非税收入专用票据进行管理。 #

(三)在代政府征收非税收入的过程中,执收单位需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此时必须采用由非税收入执收单位申请并领取的相应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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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在收取会费时,应使用相应的会费收据;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并获取收入时,需使用医疗收费凭证;而公益性机构在接收用于公益项目的捐赠资金时,则需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的专用票据。 #

(五)财政部门认定的不属于资金往来结算范围的其他行为。 #

在行政事业单位首次申请领取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之际,需依据《北京市财政电子票据申领流程》的规定,提交能够进行核实的必要信息,同时对于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七、接到本通知后,市级相关主管机关和各区财政部门需迅速进行转发并执行。此外,他们还需对各个使用票据的单位进行监督,确保这些单位完全依照文件中的规定来处理资金往来和结算票据的使用。 #

八、各级财政部门需切实强化对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监管与审核,确保各用票单位严格遵守规定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严令禁止超出规定范围使用此类票据。对于查实存在超范围或违规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单位及个人留学之路,必须责令其限期进行整改财企2024242号,并依照相关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理与处罚。 #

九、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转发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及其相关规定的通知》(京财综〔2010〕856号)、《北京市财政局转发的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补充事项的通知》(京财综〔2010〕3045号)以及《北京市财政局转发的财政部关于强化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京财综〔2013〕1162号)均已被宣布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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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

2024年1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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