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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未经批准设研究生院,合规与否引深思?

2025-09-27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日,临近新年之际,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院举行了揭牌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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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留意的是,依据教育部《研究生院设置暂行规定》,高校建立研究生院务必获得教育部的许可。然而,这所研究生院并未获得教育部批准,湖北省教育厅的主要负责人仍旧出席了揭幕典礼。 #

根据相关报道,现阶段教育部核准成立的院校研究生院数量为五十六家。自二零零三年起,官方未再许可任何高校建立研究生院,不过大学自行组建的研究生院却层出不穷。 #

自行成立研究生院明显违背了《研究生院设置临时办法》。不过多数大学觉得这样做体现办学自主权应当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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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的上述规章是不是落伍了? #

多所高校自主设立研究生院 #

我们仅是进行名称调整,把研究生部改称为研究生院,教育部对此无需审批。这是学校依照法规自主开展的教育活动,目的是为了减少以往研究生教育管理中的行政色彩。 #

据透露,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原先的研究生管理部门由学校直接负责,以执行管理为主,带有较重的官僚气息,随着研究生人数的快速增加,该校的研究生管理手段和教育方式亟待调整。 #

现在,该校已经具备32个博士学位授予渠道、64个硕士学位授予渠道,研究生总人数从2000年的1300人增至2007年的4500多人,数量增加了将近两倍,未来研究生人数还将持续扩大。学校相关负责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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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更名为研究生院之后,学院与学校的职责权限会更加明确,它的作用不再局限于传递信息,而是侧重于学术培养和科学探索,相应的管理框架和运作方式也将进行深刻变革。 #

调整名称是为了让研究生院切实承担起培育人才,打造特色,推进科研,完善导师团队等职能,全面达成学校在育人工作中“重视个体,聚焦研究”的指导方针。这是陈小君所强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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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记者了解,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并非唯一一所自主成立研究生院的高校,武汉地区的华中师范大学早在2009年就自行设立了研究生院,武汉理工大学的官方网站上明确标注了“研究生院(筹)”字样河北师范大学研究生院起步网校,武汉另一所知名的部属高校华中农业大学近期也计划自行设立研究生院。 #

国内众多高校中,记者通过网络检索后发现,郑州大学、福州大学、南昌大学、中北大学、燕山大学、华东师大、华中师大、大连海事大学、宁波大学、辽宁大学、北京化工大学、南方医科大学、福建师范大学、北京体育大学、内蒙古大学、延边大学、南京中医药大学、南京林业大学、天津医科大学、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河北师范大学、浙江师范大学、中国传媒大学、中共中央党校、贵州大学、首都医科大学、武汉理工大学、北京邮电大学等校,均未获得教育部许可,却擅自成立了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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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规定暂行了15年 #

为何这些高校不经批准就设置研究生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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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高校研究生管理部门的负责人透露说,在1995年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并施行《研究生院设置暂行规定》以前,有三批共计33所高等院校获得了试办研究生院的批准。随后在2000年6月,教育部准许了北京交通大学等二十二所大学开展研究生院试点工作,在2002年5月河北师范大学研究生院,又准许了哈尔滨工程大学等两所大学开展研究生院试点工作,在2003年,则准许了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一所大学开展研究生院试点工作。 #

往后,许多大学申请成立研究生院,但教育部始终没有批准,大学合并后,有56所大学的研究生院获得了正式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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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户口”与缺失“户口”之间存在何种差异?根据业内专家透露:依据教育部2006年颁布的《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学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工作管理措施(试行)》明确指出,两者主要不同在于获得教育部核准设立研究生院的高校,其推免比例大约能够达到本校本科毕业生的百分之十五左右;而那些尚未成立研究生院的“211工程”大学,推免比例则大约维持在百分之五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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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访时,一位行业专家透露:研究生院大多是从研究生处或研究生部更名得来,这个名称有何不妥之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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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管制思维在作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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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教育主管单位相关人员看法存在分歧。部分人主张,校名不宜随意更改;另一些人则表示,更名属于学校自行管理事务,契合我国高等教育法规的宗旨。 #

调查得知,大学办学自主权在高等教育法中有七项说明,其中第三十七条说明,学校可以按照实际状况和简明、高效的标准,自行决定教学、科研、管理单位等内部机构的构成和人员安排。 #

而《研究生院设置暂行规定》却清晰指出:若未获国家教育委员会许可,擅自试办或成立研究生院,该委员会将实施通报批评,或要求限期整改,并作出取消试办资格、终止研究生院运作等处罚,对相关责任人,将依法施以行政惩戒。 #

该是表彰还是该是惩戒?教育部相关人士表明,不接受进行访谈。据了解,教育部曾经计划拟定新的研究生设立规范,不过到现在还没有任何消息。 #

业内权威人士指出,部分大学成立研究生院带有一定的自我扩张意图,但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计划性调控模式已难以匹配高等教育的进步。主管部门此举的深层考量尚不明确。好比学科建设领域,几年一成不变,一旦启动就集中申报,犹如节日庆典般铺开,不论是否必要悉数增设。正规流程应当设定严谨的规范,定期开展评估,确保各方获得公平的竞争环境。 #

部分学者明确指出,当前国内大学法规体系发展迟缓,硕士与博士培养体量已非1999年《高等教育法》颁布之初所能比拟,该法律亟待修订。大学自主管理权限尚未充分实现,这与上级单位的管理模式紧密相连,高校实现行政化剥离应当从教育部简化审批流程开始。记者辛红胡新桥 报道 通讯员陈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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