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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行业重磅新规落地!5月10日晚间中证协发布管理规则

2025-10-24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证券行业又一重磅新规落地!

5月10日晚间,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该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中证协表明,《管理规则》的目的在于规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保障相关人员拥有从事证券业务所需要的道德品行以及专业能力,促进证券公司进行合规稳健经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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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其目的在于规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监高以及从业人员的任职管理全国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留学之路,还有执业管理。此次中证协发布的《管理规则》,恰恰是对证监会所发文件的具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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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协指出,证券从业人员乃证券公司发挥资本市场中介职能的行为载体矣,其道德品行跟专业能力关乎服务质量,关乎执业生态并关乎市场健康发展,当下证券从业人员总数已达36万人,从业人员类别包含一般证券业务,包含证券经纪人,包含证券投资顾问,包含证券分析师,包含保荐代表人等,伴随新《证券法》颁布实施以及“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证券从业人员管理亦面临着新的变革要求,需适应新的形势作出调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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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一回,《管理规则》总共具备九章,这九章里面包含四十八条,基金君要给您整理重点内容,情况如下—— #

要点一:前中后台全适用,评级参考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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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管理规则》所指从业人员,涵盖从事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及证券投资活动有关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既包括融资融券,证券自营,证券做市交易,证券资产管理,还包括代销金融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与托管等业务及管理工作的人员,也包含合规,风险管理,财务管理,稽核审计,信息技术,结算等所有与证券业务相关中后台及内部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长是从业人员,从事业务管理工作的其他董事为从业人员,监事是从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同样是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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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证券公司子公司的相关人员,应当比照证券公司相关人员适用《管理规则》有关规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相关人员,应当比照证券公司相关人员适用《管理规则》有关规定,财务顾问等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人员,应当比照证券公司相关人员适用《管理规则》有关规定。证券评级机构的相关人员,同样应当比照证券公司相关人员适用《管理规则》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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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二:明确专业能力要求,丰富评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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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1日起,《证券法》把“从业人员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改成了“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业务的人员应当品行良好,具备从事证券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证券业从业人员管理相应调整为事后登记管理。 #

在此基础之上,《管理规则》里更是进一步作出清晰界定,中证协所组织开展的水平评价测试是一种测试方式,旨在测定进行相关工作的人员是不是熟练把握了相关专业知识,是否具备所需的专业能力。那些满足《监督管理办法《并且符合《管理规则》所规定的相关条件,同时能够借助其他方式证实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人员,是可以不参与相应的水平评价测试的。 #

按照采用“其他途径”来证实自身专业能力的情况来讲,“取得相关证书”属于其中一种办法。《管理规则》里展示,依据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也就是司法考试)这一情形,能够不参与进行,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测试; #

若通过中基金协会的基金基础知识考试,或通过国家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或通过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资格考试,或通过特许金融分析师资格考试等其中之一的,便可不参与金融市场基础知识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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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有的通过了CIIA,有的通过了CFA,这些通过了它的,还能够进行“兑换”,什么可以“兑换”呢,证券投资顾问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以及证券分析师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都可以用来“兑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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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考证”排除在外,于国家相关有关部门,在科研院所,于高等教育机构,从事经济、金融方面研究工作达8年以上,如此则能够获取部分考试的“豁免权”。 #

要点三:删除证券从业资格表述,调整资格管理方式 #

2020年3月1日起,《证券法》变动,“从业人员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被修改,其被改为“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业务的人员应当品行良好,具备从事证券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同时,证券业从业人员管理相应被调整为事后登记管理。 #

详细来说,登记信息涵盖基本信息,有关专业能力水平评价状况,从业经历以及相关情形,诚信状况还有其他执业声誉情形等。证券公司应当自相关人员从事证券业务那一日开始起的之后5个工作日之内时,借助协会从业人员管理平台,把经过公司审核合格的登记信息递交给中证协去进行登记。人员离职之后呢,证券相关业务同样也应该在5个工作日之内去办理注销登记。 #

向前看往后瞧来对比,资格管理属于事前准入管理,登记管理却更着重强化事中、事后监督。中证协表明,跟资格管理作比较,登记管理更突显专业水平与执业行为并重的要求,是从业前资格管理向从业中行为管理、依从业后自律约束为重点的管理方式转化。 #

于登记管理模式当中,相关人员符合从业条件与否由公司综合各方面情形予以判断,公司要对拟聘人员的从业经历开展审慎调查进行核查,对其执业情况开展审慎调查进行核查,对其诚信情况开展审慎调查进行核查,确认符合从业条件后便可先执业,之后由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向中证协进行办理登记,协会事后会对登记人员是否满相应从业条件给予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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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四:强化券商内部管理 审慎调查拟聘任人员 #

在《管理规则》里明确指出,中证协针对登记人员,实行持续动态管理,要求证券公司依照规定,报送牵涉相关人员的执业状况,培训情形,还有违法违规行为,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处罚处分举措情形,诚信状况,内部惩戒状况,履行社会责任情形,以及其他执业声誉情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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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协要建立执业信息库,把以上情况持续记录下来,还要予以公示,进而形成执业声誉管理体系,完善执业声誉约束机制。对于报送的信息,中证协将与证监会、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单位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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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于此,证券公司需要构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业人员信息报告制度或者机制,要求相关人员及时朝着公司报告其有关信息,在相关信息形成或者知悉之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及时报送,并且还要确保当事人知悉报送的信息。 #

需予以关注的是,《管理规则》作出要求,在证券公司聘任董事,聘任监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聘任从业人员之前,应当针对其从业经历,执业情况,诚信情况,违法违规情况等方面展开审慎调查,此举可确保其符合任职条件以及从业条件。当证券公司针对拟聘人员是否符合从业条件开展审慎调查时,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向协会查询此拟聘人员的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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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有前科的从业者,《管理规则》有要求,证券公司为存在效力期限内违法失信信息的人员登记时,应当提供道德品行情况说明,证券公司为存在效力期限内其他负面执业声誉信息的人员登记时,应当提供道德品行情况说明全国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该说明要表明其符合品行良好要求,该说明要提及针对其违法失信信息有关情况加强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该说明要提及针对其其他负面执业声誉信息有关情况加强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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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如聘用有处于效力期限内违法失信信息或者其他负面执业声誉信息的人员,若证券公司未确实履行相关监督管理措施,那么中证协将依据情形对证券公司采取自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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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五:完善执业行为规范,明确“不可为” #

于《管理规则》里,进一步明晰了那“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行业文化,提出了依法合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专业审慎等基本执业要求,且明确了哪些行为“不可为”,具体涵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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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参与非法证券活动,间接参与非法证券活动,以介绍客户形式协助、教唆他人从事非法证券活动,以业务培训形式协助、教唆他人从事非法证券活动,以提供通道形式协助、教唆他人从事非法证券活动; #

是存在直接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存在间接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存在不正当交易的情形,上述这些都是不正确的 。 #

通过诱导的办法,借助胁迫的方式,运用欺诈的手段,利用隐瞒的行径这样的不正当手段,诱使客户去购买金融产品,或者诱使客户去接受金融服务,抑或是向客户违规承诺收益,又或者向客户承诺承担损失; #

(四)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

第五,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而经营,与所在证券公司属于同类,或者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或者违规去从事,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执业的活动,或者从事,与所在证券公司,投资者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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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贬损同行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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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客户资产,这是一种不当行为,挪用客户资产,同样属于违规之举,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诱使客户去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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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凭借因职务之便所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去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或者明确表示、暗中示意别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再不就是泄露相关信息; #

(九)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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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违规给客户给予资金,违规给客户提供证券,违规为客户融资去提供中介,违规为客户融资去提供担保,违规为客户融资去提供其他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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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持有法律禁止持有的证券,买卖法律禁止买卖的证券,收受法律禁止收受的证券,或者存在其他违规从事投资的行为; #

(十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发出不当语论,突破公序良俗界限,做出损职业声誉之为,做出损行业声誉之为; #

(十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证券公司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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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干扰证券监督管理工作,其二,唆使他人干扰证券监督管理工作,其三,协助他人干扰证券监督管理工作,其四,干扰自律管理工作,其五,唆使他人干扰自律管理工作,其六,协助他人干扰自律管理工作; #

十六,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其他行为,监管规定所禁止的其他行为,自律规则所禁止的其他行为,业务规范所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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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为从业者,一旦碰到上述负面行为,马上会面临来自监管的惩处,而且还会被记录在执业信息里,给后续从业带来严重影响。 #

《管理规则》进一步明确了,证券公司对人员执业行为管理的主体责任。要求证券公司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明确执业行为规范,明确问责措施,加强人员执业行为管理,加强人员执业行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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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相关人员出现违规行为之际,证券公司要及时展开自查,采取对应的处理措施,且在规定期限之内向中证协报告,协会进一步强化对行业人员执业行为的日常监督、执业检查、违规处理,进而形成声誉约束机制,加大声誉约束力度 。 #

要点六:搭建自律管理体系,公布A/B/C三档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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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则》提出要求,要建立健全自律管理体系,该体系针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中证协建立人员分类管理名单,其依据行业人员的执业情况,依据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情况,依据处罚处分措施情况,依据诚信情况以及其他执业声誉情况等,进而建立并公布3类名单: #

一为保荐代表人等专项业务人员综合执业信息分类名单,此名单为 A 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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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是,水平评价测试没能达成基本要求,由公司查验专业能力水平人员名单,也就是(B名单); #

其三是,在近三年之内,曾受到中国证监会,或者行业自律组织,相关处罚处分措施的人员名单,即C名单。 #

中证协依照分类管理名单,在执业检查方面,对相关人员实施差异化自律管理安排,在持续培训方面,也对相关人员实施差异化自律管理安排。同时,协会还构建执业案例示范机制,依据证券公司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业人员执业情况实施该机制,协会还构建警示机制,依据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处罚处分措施情况实施此机制,协会根据上述情况,推广执业正面典型,通报执业负面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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