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注册会计师《会计》辅导:每股收益(1)

(一)基本每股收益
每股收益是指普通股股东每持有一股所能享有的企业利润或需承担的企业亏损。每股收益包括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两类。 #
基本每股收益只考虑当期实际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份,按照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当期实际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确定。分子、分母确定方法如下: 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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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子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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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分子为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发生亏损的企业,每股收益以负数列示。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的每股收益,分子应当是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合并净利润,即扣减少数股东损益后的余额。 #
2.分母的确定
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分母为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算术加权平均数即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根据当期新发行或回购的普通股股数与相应时间权数的乘积进行调整后的股数。需要指出的是,公司库存股不属于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且无权参与利润分配,应当在计算分母时扣除。
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
= 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 + 当期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 - 当期回购普通股股数×已回购时间÷报告期时间
其中,作为权数的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和已回购时间通常按天数计算,在不影响计算结果合理性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简化的计算方法,如按月数计算。 #
【例1】 某公司2007年期初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为40 000万股;4月30日新发行普通股16 200万股;12月1日回购普通股7 200万股,以备将来奖励职工之用。该公司当年度实现净利润为15 090万元。2007年度基本每股收益计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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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40 000×12/12+16 200×8/12-7 200×1/12=50200万股 #
基本每股收益=15 090÷50 200=0.3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