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注会考试税法辅导3·3

第三节 征税范围
四个环节:生产、委托加工、进口、零售,指定环节一次性缴纳,其他环节不再缴纳。 #
一、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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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与增值税哪些方面存在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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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零售应税消费品:只有金银首饰(含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
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有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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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素 # |
规 定 # |
注 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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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范围 # |
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 |
不符合条件的,仍在生产环节交纳消费税的金银首饰 # |
税率 # |
5% # |
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10%);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 |
计税依据一般规定 # |
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 |
含税销售额÷(1+17%) # |
计税依据具体规定 # |
1.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 # |
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 |
2.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 # |
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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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 # |
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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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销售金银首饰 # |
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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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计算题】乙商场零售金银首饰取得含税销售额10.53万元,其中包括以旧换新首饰的含税销售额5.85万元。在以旧换新业务中,旧首饰作价的含税金额为3.51万元,乙商场实际收取的含税金额为2.3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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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乙商场零售金银首饰应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不考虑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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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编号346030103]
『正确答案』
应纳消费税=(10.53-5.85)÷1.17×5%+2.34÷1.17×5%=0.3(万元)
应纳增值税=(10.53-5.85)÷1.17×17%+2.34÷1.17×17%=1.02(万元) #
五、批发环节:只有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教材P139)
要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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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 |
纳税人 #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
计税依据 # |
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按其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征收5%的消费税 # |
税额计算 # |
应纳消费税=销售额(不含增值税)×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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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地点 # |
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 |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应同时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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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批发环节销售的卷烟 #
B.零售环节销售的金基合金首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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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生产环节销售的普通护肤护发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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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进口环节取得外国政府捐赠的小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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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编号346030104] #
『正确答案』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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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普通护肤护发品不属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免交关税、增值税、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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