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北京市二级建造师网络继续教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联发〔2023〕265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河西、西市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政府职能转变和推进行政审批机制变革的布署和要求,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取消发布的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轮训单位名单》(建市施函〔2023〕17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状况,现决定对上海市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有关工作作如下调整:
一、我委暂停组织上海市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待住房城乡建设部新的建造师继续教育新政颁布后,按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要求执行。 #
二、申请人在申请相关注册时,只须提供在近十年内已完成继续教育不超过120学时的书面承诺(样本附后),不再要求提供《北京市二级注册建造师网路继续教育检测合格证明》。
三、北京市二级建造师应依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方法》(建市〔2010〕192号)要求的继续教育标准,积极出席多种方式的继续教育,及时把握安装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提高职业道德和诚信懂法意识,熟悉安装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新技巧、新技术,小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不断提升综合素养和执业能力2023年建造师继续教育,增加建设安装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安装工程品质安全。 #
四、取得杭州市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其继续教育工作根据本通告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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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关于召开武汉市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告》(京联发〔2011〕473号)同时废止。此前我委所发通告的内容与本通告不一致的,均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附件:上海市二级(含临时)建造师继续教育承诺书(样本) #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执委会
2023年7月7日
附件
上海市二级(含临时)建造师继续教育承诺书(样本) #
本人(姓名),身分证号码:,现承诺已根据《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方法》(建市〔2010〕192号)的有关规定要求2023年建造师继续教育,近十年内在完成(或自行完成)继续教育所要求的120学时。 #
现录用企业(私章)
承诺人(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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