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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综合法律》课后模拟试题(23)

2010-10-31 来源:互联网 作者:第一考试网

2010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综合法律》课后模拟试题(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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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考试网整理了2010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综合法律》课后模拟试题(23) #

4、甲贩运假烟,驾车路过某检查站时,被工商执法部门拦住检查。检查人员乙正登车检查时,甲突然发动汽车夺路而逃。乙抓住汽车车门的把手不放,甲为摆脱乙,在疾驶时突然急刹车,导致乙头部着地身亡。甲对乙死亡的心理态度属于下列哪一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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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直接故意 #

B、间接故意 #

C、过于自信的过失 #

D、疏忽大意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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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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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题中甲为逃避检查,不顾抓着车门的乙,在疾驶中突然刹车,致乙重伤,甲明知其行为会发生危害后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是典型的间接故意。根据题中条件,甲只为摆脱乙,并不具有杀人的直接故意,只是采用了不计后果的方法。由以上分析可知甲也不构成过失。故正确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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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甲外出时在自己的住宅内安放了防卫装置。某日晚,乙橇门侵入甲的住宅后,被防卫装置击为轻伤。甲的行为是什么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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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故意伤害罪 #

B、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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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防卫不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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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民事侵权行为,不构成犯罪 #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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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甲为保护自己的住宅而设置防卫装置,对不法侵害人乙正在进行的盗窃行为进行了制止,造成乙轻伤,甲的这种行为既不是防卫不适时(假想方位,事后防卫),又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而成立防卫过当,因此,应为正当防卫,B项应入选。而且,正当防卫(未过当)是一种合法行为,不成立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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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 )。 #

A、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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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犯罪预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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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犯罪未遂 #

D、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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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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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本题考核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的概念、涵义。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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