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我校招生章程(江西省)招生工作章程
2020宜春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我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的“招生工作”,是指按江西省教育厅正式下达我校的2020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进行招生的工作。 #
第三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
第二章办学性质及主管部门 #
第四条我校是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公办专科层次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学校代码(国标):13424。为江西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江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单位,江西省优质专科高等职业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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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主管部门:宜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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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招生专业及学费
第六条江西省教育厅下达招生总计划,我校根据实际办学情况,编制分省分专业计划并上报江西省教育厅。收费标准根据物价部门制定的标准收费。 #
第五章录取原则 #
第八条总原则:对所有进档考生,根据本人专业志愿及我校招生计划,按分数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
第九条按考生填报的志愿,实行平行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在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再根据各省教育考试院相关规定,进行征集志愿投档录取。 #
第十条所有专业外语语种不限;考生男女比例要求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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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各专业均文理兼招。 #
第十二条符合加分或降分条件投档的考生,按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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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所填专业录取额满,但总招生计划未满时,我校将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申请调整专业招生计划,尽可能满足考生的专业要求宜春职业技术学院录取分线数,直到总招生计划录取满额为止;对报考专业计划已满,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我校进行退档处理。 #
第十四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学生进校后可按相关规定申请转换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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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艺术类考生录取规则:专业合格,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
第十六条护理、助产、临床医学、药学、中药学、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医学美容技术等专业要求无色盲。 #
第六章奖学及助学措施 #
第十七条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设立国家奖学金,获奖者每人每年8000元;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者每人每年5000元;设立国家助学金,获资助者平均每人每年3300元。学校还设立了优秀学生奖学金宜春职业技术学院录取分线数,优秀学生特等奖学金,获得者每人每学期1000元;特别困难学生可同时获得学校困难补助或“一对一”帮扶。特困生可在入学前在生源地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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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毕业待遇及“专升本” #
第十八条凡按教学计划修完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并符合毕业条件的,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并由江西省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开具《就业报到证》;通过相关考试还可获得职业资格证证书和专业等级证书。
第十九条完成三年学业,且品学兼优的学生,可参加江西省“专升本”考试,考试通过后升入江西省内普通本科院校相同或相近专业三年级学习,毕业时颁发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第一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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