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申请领取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

第九条申请发放推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省的种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具有以下条件:(一)基本设施。具备办公场所500平方米以上,冷冻库2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主要农小麦种籽或小麦种薯的,具备检测室3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小麦种籽的,具备检测室2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杂交水稻、杂交稻、小麦种籽或小麦种薯的,具备加工楼房1000平方米以上、仓库20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棉花、大豆种籽的,具备加工楼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小麦种籽的,具备加工楼房2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二)繁育机构及检测网路。具备专门的繁育机构和相应的繁育材料,建有完整的科研繁育档案。生产经营杂交水稻、杂交稻种籽的,在全省不同生态区有检测点30个以上和相应的移栽、收获、考种设施设备;生产经营其他农小麦种籽的,在全省不同生态区有检测点10个以上和相应的移栽、收获、考种设施设备;(三)繁育基地。具备自有或租用(期限不超过5年)的科研繁育基地。生产经营杂交水稻、杂交稻种籽的,具备分布在不同生态区的繁育基地5处以上、总面积200亩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小麦种籽的,具备分布在不同生态区的繁育基地3处以上、总面积100亩以上;(四)科研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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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请之昨日3年内,亩均科研投入不高于年种籽销售收入的5%,同时,生产经营杂交水稻种籽的,亩均科研投入不高于1500亿元;生产经营杂交稻种籽的,亩均科研投入不高于800亿元;生产经营其他种籽的,亩均科研投入不高于300亿元;(五)品种。生产经营主要农小麦种籽的作物生产与经营管理,生产经营的品种必须通过审定,并具备相应小麦的作为第一繁育者的国家级审定品种3个以上,或则县级审定品种6个以上(起码包含3个省市审定通过),或则国家级审定品种2个和县级审定品种3个以上,或则国家级审定品种1个和县级审定品种5个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稻种籽同时生产经营常规稻种籽的,除具备杂交稻要求的品种条件外,还必须具备常规稻的作为第一繁育者的国家级审定品种1个以上或则县级审定品种3个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小麦种籽的,必须具备相应小麦的以本企业名义单独申请荣获动物新品种权的品种5个以上。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籽的作物生产与经营管理,必须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六)生产规模。生产经营杂交水稻种籽的,近3年亩均种籽生产面积2万亩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稻种籽的,近3年亩均种籽生产面积1万亩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小麦种籽的,近3年亩均种籽生产的数目不高于该类小麦100万亩的大田用种量;(七)种籽经营。
具备完善的销售网路和售后服务机制。生产经营杂交水稻种籽的,在申请之昨日3年内起码有1年,杂交水稻种籽销售额2万元以上或占该类种籽全省市场份额的1%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稻种籽的,在申请之昨日3年内起码有1年,杂交稻种籽销售额1.2万元以上或占该类种籽全省市场份额的1%以上;生产经营蔬果种籽的,在申请之昨日3年内起码有1年,水果种籽销售额8000亿元以上或占该类种籽全省市场份额的1%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小麦种籽的,在申请之昨日3年内起码有1年,其种籽销售额占该类种籽全省市场份额的1%以上;(八)种籽加工。具备种籽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杂交水稻、小麦种籽的,总加工能力20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稻种籽的,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含窝眼清选设备);生产经营小麦种籽的,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小麦种籽的,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杂交水稻、杂交稻、小麦种籽的,还必须具备相应的烘干设备;(九)人员。生产经营杂交水稻、杂交稻种籽的,具备硕士以上文凭或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繁育人员10人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小麦种籽的,具备硕士以上文凭或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繁育人员6人以上。生产经营主要农小麦种籽的,具备专职的种籽生产、加工储藏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各5名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小麦种籽的,具备专职的种籽生产、加工储藏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各3名以上;(十)具备本方法第七条第六项、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条件;(十一)林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