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县委、市政府各有关部、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逐步规范本市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减少职称评审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现将《上海市高级职称评审执委会管理方法》印发给大家,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
特此通告。 #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3年2月9日 #
重庆市高级职称评审执委会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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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目标任务)为深入推动人才评价制度体系变革,加速建设以创新价值、业绩、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机制,规范本市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增加职称评审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发挥职称评审“指挥棒”的作用,促使人才评价与人才培养、使用有效衔接,充分迸发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业魅力,依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和《上海市职称评审管理方法》(沪人社规〔2023〕30号),以及国家和本市职称机制变革有关规定,制订本方法。 #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安装工程、农业、工艺艺术、图书资料、文物博物、档案、体育、公共法律服务等高级职称采取评审方法的系列(专业),适用本方法。按照本市推进职称机制变革的还要,可适时调整各系列(专业)高级职称评价管理模式。 #
第三条(综合管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本市职称工作的综合管理部委,负责本市高级职称评审执委会(以下简称中评委)的统筹规划、评审新政公布、评审工作综合管理和指导监督。 #
第四条(行业管理)本市经济信息化、建设交通、科学教育、宣传文化、农业农村等相关行业总监部委负责本行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新政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组织推行)本市相关行业(专业)总监部委、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企事业单位及行业商会学会等社会组织,负责本行业(专业)、区域、单位内高级职称评审的组织推行和监督管理工作。 #
第六条(成立单位)中评委成立单位(以下简称成立单位)必须成立中评委办公室、建立学者库,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行业总监部委的指导监督下,按规定组织推行评审工作。 #
第七条(职责定位)中评委是负责评议本市报送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学术评议机构。中评委对成立单位负责,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新政,独立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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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中评委成立 #
第八条(规划布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本市行业经理部委,依据社会经济发展还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按职称系列(专业)分类设置中评委。支持重点区域、重点产业按照国家和本市重大战略布署和人才队伍建设还要设置中评委。本市原则上不成立跨系列、跨专业类型的综合性中评委。中评委实施核打算案制。 #
第九条(命名规则)本市中评委名称通常为“上海市某系列(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执委会(受理范围)”。 #
第十条(成立单位要求)成立单位应为具备承接相关系列(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能力的省级行业(专业)经理部委、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才智力密集的龙头企业或小型事业单位(不含人力资源公司)、行业商会学会等社会组织。支持具有较强服务能力和专业水平的行业商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参与高级职称评审事务性工作。
第十一条(学科专业设置)中评委学科专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和《普通高等中学专科专业目录》,经相关学者论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省级行业经理部委同意后确定。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会同区行业经理部委,依照本区域重点产业发展需求,提出学科专业设置意见2024年河南中级职称评定条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并按程序确定。按照各行业、领域、区域发展还要,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省级行业总监部委同意后,可调整学科专业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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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安装工程系列专业)本市安装工程系列中评委在机械和机电类、电子和计算机类、化工和材料类、生物和医药类、建设和交通类五个大类下设置学科专业。区级成立的中评委通常为通用型专业;省级行业总监部委成立的中评委注重新型专业、复合型专业。各中评委评价标准不得高于本市基本标准,同一专业大类的中评委评价标准应保持相对平衡。品质技术监督、水务水务(海洋)、绿化市容、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等专业的中评委,通常由省级相关专业经理部委成立。 #
第十三条(成立条件)申请成立中评委的单位应具有以下条件:
(一)在行业(专业)、区域内具备重要影响力,就能代表本市或则行业总体学术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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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业技术人才达到一定规模,有一定人数具有评审能力和水平的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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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专门机构承当中评委的组织管理和评审工作。 #
(四)有较差的工作基础和建立的工作机制。
(五)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所需的其他条件。 #
第十四条(申请评估)按照还要,成立单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成立中评委的申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行业经理部委进行综合评估,对符合条件的,确定中评委名称、学科专业、受理范围等。 #
第十五条(核打算案)各区成立的中评委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评估要求核准成立,省级行业(专业)总监部委、大型企事业单位成立的中评委由省级行业(专业)总监部委根据评估要求核准成立。中评委成立单位将成立文件和中评委学者库名单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行业总监部委备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据备案材料设置中评委编号,列入全市职称评审管理机制。市行业总监部委对中评委评审工作进行监督检测,提供专业指导。中评委备案有效期不少于3年,有效期期满必须再次成立并按程序核打算案。 #
第十六条(办事机构)中评委办公室是承当中评委日常工作的办事机构,须具有下述条件:
(一)具备承当中评委日常工作的场地和设施等工作条件。
(二)有专人(含兼职)负责详细工作,并有较高的新政水平,常年从事人事管理工作,组织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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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苛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经理部委监督指导,并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评审任务。 #
第十七条(推行学者库)中评委成立单位应推行学者库,可下设专业学科组(以下简称学科组)。中评委学者库(以下简称学者库)由校长执委库、委员库和学科组学者库构成,成员可在全市范围内的同行学者中选调。学者库选调详细条件和程序根据《上海市高级职称评审执委会学者库组建要求》(见附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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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评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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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通告公布)各中评委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必须在当年度内完成。中评委办公室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新政,结合本行业、区域、单位实际,制定年度评审通告,经相关经理部委同意后对外公布。 #
第十九条(报送受理)中评委办公室应及时开通报送通道,在规定时间内受理评审材料,对报送材料是否完整进行初审。递交的评审材料应根据精简、便利、通行的原则确定。报送材料不齐备或则不符合规定方式的,中评委办公室必须一次性告知报送对象还要补正的材料。
第二十条(申报初审)中评委办公室向成立单位和相关经理部委申报评审工作打算状况,书面递交评审对象花清册,经同意后,报送人方可步入评审程序。对未达到报送条件、不符合报送要求以及因其他病因未通过初审的2024年河南中级职称评定条件,评审材料给予退还。 #
第二十一条(执行中评委抽取)相关经理部委会同成立单位在教授执委库中抽取正副院长执委2-4名,在执委库中抽取学者若干名,组成11人以上的执行中评委,其中具备初级职称的应占2/3以上;在各学科组学者库中抽取7人以上学者组成执行学科组,其中具备初级职称的应占1/2以上,学科组负责人应由当年度执行中评委执委调任。由区域或企事业单位成立的中评委抽取执行学者时,外区域、外单位学者应不高于1/3。为保证评审工作的连续性,在抽取中评委正副部长执委、执行执委、执行学科组成员时,上一年度的成员通常应分别保留1/2左右。 #
第二十二条(大会举行)参加执行中评委大会的学者数量应达到执行中评委学者数的3/4以上,且不超过11人,方能进行评审。中评委办公室不得无故罢免学者。如确需对换某些学者,需在大会举行前向相关经理部委说明理由,并由相关经理部委会同成立单位抽取学者替补。中评委办公室对2次及以上无故不出席大会的学者,应给予记录并报相关经理部委。 #
第二十三条(大会管理)评审大会推行封闭管理,评审学者名单通常不对外发布。 #
第二十四条(辅助评议)中评委办公室可依照还要采取水平检测、学术理论水平评价、面谈答辩等形式举行辅助评议。逐步探求利用互联网技术举办职称评审面谈答辩,采取必要举措确保信息安全、畅通,保证评审品质。 #
第二十五条(评议内容)执行学科组(含答辩组)评议注重学术技术和专业能力,对评审对象提出是否推荐的意见。执行中评委评议注重学科组内的分歧意见以及不同事科组之间的平衡。执行中评委对执行学科组绝对多数票同意推荐或不同意推荐的,通常可不再具体讨论。鼓励中评委在评议过程中对报送对象专业工作提出改进意见或参考建议,并反馈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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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投票规则)执行学科组和执行中评委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实际参加评审大会学者人数2/3以上的,即为推荐或评审通过。未参加评审大会的学者不得委托别人投票或则补充投票。评审工作完成后,校长执委宣布投票结果,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 #
第二十七条(大会记录)评审大会必须做好大会记录,内容包括评审日期、出席学者、评审对象、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大会记录根据有关规定归档管理。 #
第二十八条(回避)评审学者与评审工作有利害关系或则其他关系或许影响客观公平的,必须申请回避。评委会办公室发觉上述情形的,必须通告评审学者回避。评审学者和职称评审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接收评审材料,不得对外泄漏评审内容,不得运用职务之便攫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九条(公示)职称评审结果施行公示机制。评审结果由各成立单位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超过5个工作日。评审过程中或则公示其间收到举报或则异议的,中评委办公室或成立单位必须及时举行调查,并自收到举报或则异议的60个工作欧盘做出相应处理。调查状况和处理结果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行业经理部委备案。 #
第三十条(结果通告)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评委会或则其成立单位下达评审结果通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据评审结果制做职称电子证书,并提供网上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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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无效条款)中评委须在备案的领域、专业、人员、条件等范围内举办评审工作,超范围的评审结果无效。不符合规定的报送条件、未经经理部委同意私自踏入评审程序的,评审结果无效。
第四章监督管理 #
第三十二条(监管职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行住户管部委对职称评审工作举行巡视监督。成立单位是中评委的责任主体,要着力推进对中评委的新政指导、工作管理、机制建设、专家轮训,负责解惑咨询和处理投诉。
第三十三条(处理举措)对未如期举行或非法举办评审、跑风漏水、擅自增加标准、超越评审专业和范围、不能保证评审品质等状况,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会同行业经理部委对成立单位进行约谈、督促整改,直到收回评审权。 #
第三十四条(社会监督)本市进一步完善高级职称评审特聘社会监督员机制,对评审工作步骤和工作纪律进行监督和检测。成立单位可从同级人大、政协、监察、工会等部委和相关企事业单位中约请部份人员旁听评审工作。 #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中评委根据收支平衡、厉行节省的原则确定评审费标准。中评委学者库学者和评审辅助工作学者代表中评委执行本市职称社会化评审的职责。机关和事业单位成立的中评委,可将执行中评委执委、执行学科组学者、评审辅助工作学者的评审成本纳入本部委经费决算或项目决算,评审成本一般不少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轮训费管理方法》(财行〔2023〕540号)规定的讲课同学授课费标准。
第三十六条本市高级职称评审统一划入本市职称公共服务机制,推行报送、受理、审核、评审、公示等网上补办。本市推行职称公共服务机制,在市、区两级人才服务中心成立职称公共服务专窗;鼓励有条件的新区、社会组织、用人单位举行不以赢利为目的的职称咨询受理工作,对用人单位和报送人员举行相关轮训,重点服务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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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中央在沪单位中非主体系列(专业)专业技术人才确需委托本市评审的,由具备相应职称评审权限的经理单位(通常相当于厅副处)人事部委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行业经理部委同意后,开具委托评审函,向中评委推荐申报。未经同意私自评审的,评审结果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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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坚持评以适用、以用促评。鼓励用人单位结合用人需求,按照评价结果,合理录用专业技术人才,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专业技术人才录用、考核、晋升等用人机制的衔接。 #
第三十九条本方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
第四十条本方法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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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北京市高级职称评审执委会学者库成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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