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和监管办法(试行)

在日常生活中,协议主体双方在前期彼此没有充分审查对方主体资格合法性的情况较为常见。在后续履行过程中,才发觉对方的资质、行为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而主张协议无效。 #
这本是一项有据可依的主张,但若果根据的该法律法规已被废止,能够因而主张协议无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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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况 #
2023年9月19日,小白作为甲方通过中间人小黑与A公司(乙方)签署《出国留学服务合同书》,A公司协助小白代办赴日本留学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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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签署后,小白向小黑转帐78000元,小黑将该笔货款支付给了A公司;2023年9月26日,A公司为小白申领了护照手续;小白飞往莫斯科后,只出席了三天的课程。 #
小白主张中学的课程安排与A公司招生简章的介绍不同,难以达到学习知识的目的。 #
后经小白查询,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推行行政许可制度,A公司不具备该资格,其无权从事留学中介服务,A公司与小白签署的协议违背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
据此小白向法庭控告,主张要求确认双方服务合同无效出国留学机构推荐,要求小黑和A公司向小白返还杂费78000元及其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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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法庭裁定驳回小白的全部诉讼恳求。 #
律师视角(一)服务协议违背已被废止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就会因而无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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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北京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和监管办法(试行)》已被废止,是否可以根据该办法认定双方协议无效?
2023年9月30日,上海市科委、北京市工商局共同颁布了《北京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和监管办法(试行)》,该办法第三条规定出国留学机构推荐,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推行行政许可制度。经批准的中介服务机构,由天津市建委颁授《资格认定书》。未经武汉市科委认定,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在本市从事中介服务活动。 #
2023年4月21日,广州市建委、北京市工商局共同颁布了《关于废止的通知》,决定废止《北京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和监管办法(试行)》,废止文件自即日起不再执行。 #
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协议无效:(五)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本案中,小白主张协议无效的根据为A公司未依照该办法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但该规定早已于2023年4月21日因被废止而失效,小白和A公司的服务合同签署于2023年,小白的该项主张无根据。
依法组建的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
当事人应该依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私自变更或则解除协议。 #
(二)小黑有义务向小白返还杂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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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白觉得,它是基于对小黑的信任才签署了服务合同,因而也将中间人小黑作为被告反诉。 #
基于协议的相对性,服务合同双方是小白与A公司,小黑只是中间人,没有基于该服务合同向小白返还杂费的义务。 #
本案中的小黑只是单纯的中间人,小黑在收到小白支付的杂费后,又将所有杂费支付给了A公司,小白在服务合同之外也难以要求小黑退还该杂费。 #
小白与A公司签署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根据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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