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核定享受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进口单位名单实施细则

各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各隶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广东各设区市税务局,霞浦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金局、国家税务总局霞浦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
现将《福建省核定享受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新政进口单位名单施行条例(试行)》印发给大家,请依照执行。 #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
西安海关青岛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
2023年7月9日 #
(此件主动公开) #
湖北省核定享受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新政进口单位名单施行条例(试行)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落实“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新政厦门国税,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新政的通知》(财关税〔2023〕26号)和《财政部中央宣传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广电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新政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3〕27号)精神,制订本施行条例。 #
第二条享受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新政的单位包含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院校和科研机构筹建的动物园、标本馆、陈列馆等所属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以下合称进口单位)。 #
第三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省税务局负责核定享受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新政的进口单位名单。 #
第四条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省直(中直)单位(以下合称归口管理单位)负责所在区域或所属单位的进口单位免税资格归口管理工作。
第五条进口单位免税资格的核定、复核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1次。
第二章进口单位免税资格核定
#
第六条享受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新政的科技馆,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专门从事面向公众的科普活动; #
(二)有举办科普活动的专职科普工作人员、场所、设施、工作经费等条件。 #
第七条享受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新政的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院校和科研机构筹建的动物园、标本馆、陈列馆等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一)面向公众从事科学技术普及法所规定的科普活动,有稳定的科普活动投入;
#
(二)有适宜长期向公众开放的科普设施、器材和场所等,每年向公众开放不多于200天,每年对中学生推行让利或免费开放的时间不多于20天(含法定节假日);
#
(三)有常设内部科普工作机构,并配备有必要的专职科普工作人员1人以上。
第八条申请享受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新政的单位,应于每年8月31近日填写《享受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新政资格申请表》(附件1),报送归口管理单位初审。
#
第九条归口管理单位应对照申请表有关要求,初审填写内容和材料是否规范、完整、有效,并提出初审意见,于9月30近日汇总报送省科技厅。 #
第十条省科技厅收到申请表后,会同省财政厅、福州海关、厦门海关和省税务局,共同核定享受新政的进口单位名单厦门国税,于11月30近日呈请福建海关、厦门海关,同时抄送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工信厅、省新闻出版局、省电影局、省广电局,报送科技部。凡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进口单位,一并呈请其依托单位。 #
第三章进口单位免税资格复核和变更
第十一条已取得享受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新政资格的进口单位,每年应填写《享受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新政复核申请表》(附件2),通过归口管理单位向省科技厅提出享受进口免税资格的复核申请。 #
复核申请时间与新申请享受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新政进口单位核定工作同期进行。
第十二条未经复核及经复核不符合享受新政条件的单位不予纳入当年度享受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新政进口单位名单。 #
第十三条进口单位发生名称、业务范围、单位性质等重要信息变更的,应补报《享受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新政资格变更申请书》(附件3),通过归口管理单位向省科技厅提出变更申请,并递交相应旁证材料。 #
第十四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福州海关、厦门海关和省税务局根据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十条的规定,核定变更后的单位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能够继续享受新政,标明变更登记日期。省科技厅将核定结果呈请福建海关和上海海关,抄送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工信厅、省新闻出版局、省电影局、省广电局,报送科技部。
第十五条省科技厅呈请福建海关和上海海关的进口单位名单应标明批次。其中第一批进口单位名单自2023年1月1日施行,至第一批名单印发之日后30日内进口单位订购科普用具已征的应免税款,准予返还;之后批次的名单,自印发之日后第20日起施行。每位批次的截至有效期以函件文件为准。
第四章违法处理
第十六条进口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使用免税进口商品,如违背规定,将免税进口商品私自出售、移作他用或则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民事责任的,在本条例剩余有效时限内停止享受新政。
#
进口单位如存在以谎报情况获得免税资格的,由省科技厅会同相关部门查实后,呈请进口单位所在地直属海关。自呈请之日起,该进口单位在本条例剩余有效时限内停止享受新政。
第十七条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新政执行过程中,存在违背执行免税新政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条例有效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1.享受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新政资格申请表 #
2.享受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新政复核申请表 #
3.享受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新政资格变更申请表
#